【编者按】
因男子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法院应债权人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扣划男子妻子的银行存款九万余元至法院账户。妻子称此存款是个人财产,法院无权冻结扣划,请求解封其账户。其请求会获法院支持吗?
【基本案情】
陆某与华某系夫妻关系,陆某因欠陈某借款未还,被陈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约期还款协议。因陆某未在约定的期限还款,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陈某的申请冻结、扣划了华某银行账户存款9万余元至法院账户。华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华某称,其不是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不应承担责任。其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其个人财产,法院无权冻结扣划,请求法院解封其账户。
陈某称,华某与陆某是夫妻关系,案涉的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华某不是被执行人但是法院仍然有权冻结其账户存款。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院扣划的9万余元在华某名下,但因华某与陆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约定该银行存款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确认该款项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现无证据表明华某名下存在大额的其他财产,也无证据证明华某已单独使用、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令上述争议款项中二分之一为华某所有。至于陈某所称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司法确认,陈某未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判决执行案涉款项时应保留华某对该款二分之一份额权益。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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