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房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住房资源,对于保障市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继承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本文将对北京地区央产房的继承问题加以分析。
一、央产房政策概述
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一般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所属机构为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等。
二、央产房可以依法继承
央产房享受相对较低的购房价格和利息优惠等政策,以满足央企职工在北京地区的住房需求,购买后其产权归属于央企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名下的央产房可以由继承人通过法定或遗嘱方式继承。
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然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公证时一般需要提供下列材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的文件和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遗嘱继承的还需要带着合法生效的遗嘱。
法律依据: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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