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犯法吗男人打女人,女性家暴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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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犯法吗判几年
12月9日,一则新闻引起关注: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下称:《意见》)。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实施,至今8年。《反家暴法》中,提出了“告诫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本次《意见》从告诫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健全完善告诫处置制度,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制度时有了可操作的规范指引。
1、出具告诫书是开始,不是结束
《意见》指出,告诫书的性质、出具的时间限制,指出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可以当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需要继续查证的,应当在受理报案后72小时内作出决定。
据记者了解,目前,浙江警方在接到涉家暴警情时,一般,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如果情节轻微,受害人即便是第一次报警,也会第一时间当场向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家暴只有一次和零次的区别。”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公安分局杨家埠派出所社区民警陈飞说,在现场,如果看到受害人受伤,就拍照固定证据,“如果发现受害人迫于压力不敢说实情,我们会带双方回派出所做笔录,调查清楚,如果受害人同意,会开具告诫书。”
陈飞说,接下来,如果受害人同意原谅,还要加害人做出“不再动手施暴”的承诺,再对加害人进行口头训诫教育,如果加害人拒绝承诺或者受害人也不愿意原谅,对加害人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伤势构成轻伤以上,则刑拘。
陈飞说,有时,妻子报警被家暴,他们出警后,妻子原谅丈夫了,两人还当场好了,明确不用出具告诫书,他也会让女方在报警记录单上签名,“这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一种证据。”
“告诫书不是阻止家暴的结束,而是开始。”因为家暴往往反复发生,陈飞会在第二天,再跟进双方情况,一方面问问受害人好不好,回去有没有再吵,同时也盯着加害人有没有说到做到,“如果对方说没有挨打,就过一个星期、一个月、一个季度、一年这样跟进。这么做,也是给加害人压力,让他知道,我们盯着他,也让受害人感到背后有人为她‘撑腰’。”
2、父母教育孩子算不算家暴?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缪渭川说,家暴行为不局限于夫妻之间,也包括了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
父母教育孩子,算不算家暴呢?
记者了解到,在警方接到的一些警情中,有孩子报警说自己遭遇了家暴,民警上门后,了解到是孩子没做作业,被爸爸打了一顿。一般,民警调查情况后,如果没有发现虐待行为,“如果家长教育子女行为过激了,我们也会指出家长这么做不对,但这不属于家暴。”一位派出所民警说。
缪渭川律师说,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种具体的罪名,家暴行为情节严重会涉嫌到的刑事犯罪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罪。
12月6日,去年发生的12·21满洲里虐童案中,两名被告人田某某和文某某均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而分别被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和死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出:田某某和文某某多次以打骂、冻饿、不让睡觉、捆绑等方式虐待被害人小甜,并在明知被害人已出现过身体不适、抽搐闭气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拳脚、拖鞋、皮腰带、饭铲、木条、数据线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小甜。
3、男朋友打女朋友算不算家暴?
男女朋友之间,男朋友打女朋友属于家暴吗?
“不属于家暴定义范畴,男女朋友和家庭成员关系不一样,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违法行为。”缪渭川律师说,但如造成伤害,比如伤势构成轻伤以上,也是触犯《刑法》,涉嫌故意伤害罪等。如果是长期同居关系,一方长期被打,施暴方还可能涉嫌虐待罪。
4、夫妻对打算不算家暴?
一位妻子报警说自己被丈夫家暴,陈飞赶到现场,丈夫脸上有不少抓痕,妻子左眼角肿起。
两人被带到派出所,妻子说丈夫打她,丈夫说自己被妻子打了,双方各执一词。但家里也没装监控,从双方各自伤势看,双方发生了互殴,不是单方的家暴事件。
经过询问,陈飞了解了事情原委,丈夫出轨了,被妻子发现,丈夫答应了断,但妻子咽不下这口气,总觉得丈夫还藕断丝连,双方发生了争执,打了起来。妻子呢,因为儿子女儿都有工作了,她也不想离婚。
当着妻子的面,陈飞给丈夫开具了告诫书,还对丈夫做了训诫,让他要珍惜家庭。丈夫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打人,但他也说到,妻子曾拿刀要砍自己。
“家暴如果处理不好,就很容易变成刑事案件。”陈飞加了夫妻俩微信,第二天,陈飞分别联系两人做好后续跟进,“家暴就像人生病,是这个家庭生病了发出的一个信号,要治好,不是一次告诫就可以的,一定要持续关注,一直到没有反复发生、复发,才算是治好了。”
告诫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升级,为防止“行转刑”案件发生,起到缓冲作用,但需要多部门后续跟进、监督。
5、冷暴力是不是家暴?
根据《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冷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规定。
一对再婚夫妻,男方有一个孩子跟他,后来再婚后和现在的妻子又生了一个孩子,但男方父母一直无法接受新儿媳,经常数落她,也不愿理她,现在,丈夫也不愿搭理妻子了,妻子很苦闷。妻子遇到的这类情况属于冷暴力。
缪渭川律师说,冷暴力本身,可能无法直接作为报警的理由,如果遇到冷暴力,有这些维权方式:如果冷暴力行为升级或伴随其他形式的暴力,如身体伤害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或者导致受害人精神或身体上受到实质性伤害,那么受害人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受害人还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这些单位有义务给予帮助和处理。
6、遭遇家暴时,留下证据很重要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缪渭川律师曾接待过来咨询的一位妻子,她的脸被丈夫打肿了,妻子收入比丈夫高,丈夫天天混日子,喝酒了就打她,她不想再过这种日子了,想离婚,但丈夫不同意,她不知道该怎么办。缪律师建议她跟丈夫打电话并录音,要说明自己被打这件事,还建议她第一时间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很快找到她丈夫调查,因为证据确凿,丈夫承认打人,还表示自己同意离婚。
7、家暴决不能和稀泥
生活中,被家暴的一方,总是因为子女、老人等原因而忍气吞声,这其实愈发助长了施害者的气焰,自己也无法拔出泥潭。另一方面,“这是家务事”的观念,也阻碍着反家暴工作。
陈飞说,被家暴的一方报警,如果只是做做调解,会让受害人绝望,因为报警其实就是他们在发出求助。
陈飞在社区走访时,了解到涉家暴信息,会格外关注,有的受害人一直犹豫,想靠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在告诫加害人的同时,他也会鼓励受害人勇敢走出来,生活另起一行。
“对家暴,决不能和稀泥。”杭州市钱塘区公安分局新湾派出所民警吴雷曾劝一位多次被家暴的妻子勇敢走出婚姻。
今年1月初,小王(化名)报警,说自己被丈夫打了。吴雷出警,客厅装有监控,拍下了小王的头被丈夫打了一下。
夫妻俩有一个孩子,但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小王的丈夫动不动就动手。后来,因为拆迁分到房子,小王丈夫及父母把房子归到自己名下,不愿写小王和孩子名字,发生争执,小王被打。丈夫一家还把孩子抱走,让小王净身出户。事发时,小王打算去法院起诉,一个人住在老房子。担心丈夫上门打自己,她在客厅装了监控,打算作为证据。
这天中午,男方气呼呼上门,进屋后,对小王动了手。小王说,自己之所以拖着不离婚,一方面因为孩子小,需要照顾,另外自己结婚后就在家带孩子,离婚后也不知道以后可以做什么,加上丈夫很凶,自己提出离婚,会受到报复。
吴雷调查发现,女方报警被家暴的记录有三次,前不久,刚刚对她丈夫出具了告诫书。吴雷对丈夫做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吴雷建议女方,一方面换个地方住,另一方面走出家庭去工作,有合适的机会他也会推荐。
小王后来在其他城区租了房,法院判决也下来了,孩子判给了她,小王后来去了一家公司工作。后来小王还找吴雷求助,说前夫抚养费也没付,让吴雷帮帮忙。吴雷又去劝小王前夫,赶紧把抚养费付了。
8、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管的事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
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
缪渭川律师说,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比如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权益保障、家暴环境中的孩子身心健康等都值得关注,还有告诫与强制报告、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衔接,需要多部门协同跟进。
来源: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男人家暴犯法吗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女子2年被家暴16次”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一审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据武侯区法院消息,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阳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执行有期徒刑11年。有媒体报道,宣判结束后,记者从当事女子代理律师姚克枫处获悉,被告人贺某阳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判被告人赔偿谢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37万元左右,谢女士当庭对民事部分表示上诉。
为何家暴难以制止且容易形成“惯性”?家暴进行反击可以视为正当防卫吗?遭遇家暴后应该如何正确维权?又该如何预防和处理家暴?就此,记者采访相关专家、律师。
一问:为何被告不能判处死刑?
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被告人贺某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并且数罪并罚。未判死刑的原因是法院判定贺某没有杀人故意,而是故意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必须同时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贺某阳殴打被害人致重伤的行为,不满足这两个严苛条件。而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没有规定死刑。被告人即使数罪并罚仍不能判处死刑。
二问:为何家暴频频发生?
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表示,根据202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在我国有8.6%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
他表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虐待罪则是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实施肉体或精神摧残的恶劣行为。其次,家暴往往植根于家庭环境及个人心理等多重因素。施暴者往往受社会与原生家庭影响,以及缺乏平等相处意识和法治观念,甚至抱有“法律不顾家事”的扭曲认知。同时,不良家庭环境,如沟通缺失、关系紧张,也是家暴的催化剂。
三问:家暴者和受害者有何群体特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朱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家暴者和被家暴者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对亲密伴侣施暴型、对儿童施暴型、对老年人施暴型。不同类型的家暴者和被家暴者具有不同特征。对亲密伴侣而言,通常为夫妻关系,施暴一般表现为包括躯体攻击行为,如踢打、击打;精神虐待,如胁迫、蔑视和羞辱;强迫的性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性胁迫;各种管制行为,如隔离、监视。对亲密伴侣施暴的家暴者往往具有性格缺陷或精神疾病,比如,缺少自尊、不成熟、嫉妒心强、占有欲强、过度依赖和精神分裂症等。
四问:家暴行为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付建介绍,家暴通常包括殴打、踢踹、捆绑、残害身体,辱骂、恐吓和长期冷战等行为,造成受害者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害。
付建表示,我国没有家暴罪,家暴只是家庭内部暴力一种概念性术语。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则需要根据刑法中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情节严重的,家暴涉及刑事犯罪,包括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据不同犯罪情节,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家暴会涉及行政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公安机关有权对实施家暴者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他称,双方离婚后,受害人能主张损害赔偿,包括因家暴遭受的身体伤害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在财产分割上,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财产给受害者,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五问:为何家暴难以制止且容易形成“惯性”?
朱贺说,亲密伴侣间的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私密场所,不易被外界察觉,也缺少目击者。受害者往往出于感情、舆论等因素的考虑选择隐忍,有些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影响,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暴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纵容施暴者,以致重复被害。
六问:对家暴进行反击可以视为正当防卫吗?
朱贺表示,对家暴反击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这要视情况而定。家暴分为“即时性”与“虐待性”,对于即时性的家庭暴力,与一般人身侵害无异,具备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否成立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正当防卫的要求进行认定。对于虐待性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反击时间、受害紧迫程度等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不具备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不过,受害人是对施暴人反击,而施暴人自身具有明显过错,即使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也可以对反击者从宽处理。
七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是什么?
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一定情况下可以举证责任转移。即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024年12月9日,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朱贺表示,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少证据的问题,应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导受害者及时留存证据并寻求法律援助。
八问:遭遇家暴后该如何维权?
付建提醒,受害者应及时报警,警方出警并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拍摄照片、录制视频、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制作完整的证据材料,并告知受害者如何保存这些证据。医疗机构在接诊家暴受害者时,要按照规定详细记录伤情诊断证明,包括受伤时间、部位、程度等信息,方便后续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可以设立家暴法律援助热线或在线平台,为受害者提供专业的证据收集指导和法律咨询服务。
九问:如何预防和处理家暴?
朱贺表示,在个人层面上,个人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家庭暴力及其原因的认识,掌握识别与回应家庭暴力的合理方法。一方面,个人应加强自我保护,使自己免受家庭暴力行为伤害,如果不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学会寻求他人或机构帮助。另一方面,个人应培养自身情绪管理能力,在遭遇与家庭成员摩擦或冲突时,采取积极沟通的方式,和平解决矛盾或以适当的方式发泄情绪,而不可采取暴力手段。
他称,从社会层面上来讲,社区组织应加强自身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之紧迫性的认识,社会相关机构应基于各方的合作,尽可能改变不利于社会安全的社会规范与运行机制,营造共同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的社会氛围。对于因个人病理原因实施家庭暴力或反复遭遇家庭暴力的人,应组织专家团队对其进行治疗,改变其不良心理与行为模式。
朱贺认为,在制度层面上,首先应通过立法明确传达反对家庭暴力的信号,为干预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其次,相关行政部门应制订干预家庭暴力的专项政策,确定切实可行的家庭暴力行为干预制度和行为准则,确保持续惩处因家庭暴力而违法违规的行为。再次,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畅通的、适合各类受害者年龄和性别特点的上报机制,让受害者确信,相关人员在知晓此类事件后会采取积极行动并保护,且受害者不会遭到报复。此外,有关机构等应做好持续的数据收集工作,应用精确可信的数据为家庭暴力制订合理的干预机制。
十问:如何对家暴行为及时进行法律干预?
朱贺表示,我国长期重视家庭暴力问题,陆续出台了很多防治家暴和维护受害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近期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应该说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防治家暴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朱贺说,反家暴重在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和妥善保护,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对相关执法部门来说,一方面要通过严格执法,让施暴人得到应有惩处。另一方面,执法者更是普法者,要通过以案释法答疑解惑,让热点事件成为反家暴的法治公开课,推动形成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沈腾称,解决家暴问题需形成社会合力。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明确家庭矛盾与故意伤害的界限,严厉打击家暴行为;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法律和道德意识。同时,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此外,家庭作为防家暴第一道防线,成员们应加强沟通、尊重彼此,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遏制家暴发生。
来源:央广网客户端
作者: 汪宁
女方出轨男方家暴犯法吗
家暴行为没有一概被纳入刑法,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家暴情况较为复杂多样,其程度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有些家暴可能只是偶尔的轻微冲突或推搡,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
·另一方面,刑法的适用需要严格的证据标准和法律程序。对于家暴案件,收集确凿、充分的证据往往存在困难。比如发生在家庭内部,缺少第三方见证,受害者可能因恐惧、情感等因素不敢及时保留证据。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家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刑法约束。如果家暴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虐待等严重后果,或者构成非法拘禁、侮辱、故意伤害等犯罪,施害者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社会对于家暴的认识和处理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随着法律的健全和公众意识的提高,对于家暴的打击力度在逐渐加大,法律也在不断细化和明确对家暴行为的刑法适用标准。
总之,家暴并非不入刑法,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证据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严重的家暴行为,刑法一定会予以严厉制裁,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脱了衣服家暴犯法吗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女子2年被家暴16次”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一审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据武侯区法院消息,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阳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执行有期徒刑11年。有媒体报道,宣判结束后,记者从当事女子代理律师姚克枫处获悉,被告人贺某阳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判被告人赔偿谢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37万元左右,谢女士当庭对民事部分表示上诉。
为何家暴难以制止且容易形成“惯性”?家暴进行反击可以视为正当防卫吗?遭遇家暴后应该如何正确维权?又该如何预防和处理家暴?就此,记者采访相关专家、律师。
一问:为何被告不能判处死刑?
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被告人贺某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并且数罪并罚。未判死刑的原因是法院判定贺某没有杀人故意,而是故意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必须同时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贺某阳殴打被害人致重伤的行为,不满足这两个严苛条件。而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没有规定死刑。被告人即使数罪并罚仍不能判处死刑。
二问:为何家暴频频发生?
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表示,根据202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在我国有8.6%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
他表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虐待罪则是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实施肉体或精神摧残的恶劣行为。其次,家暴往往植根于家庭环境及个人心理等多重因素。施暴者往往受社会与原生家庭影响,以及缺乏平等相处意识和法治观念,甚至抱有“法律不顾家事”的扭曲认知。同时,不良家庭环境,如沟通缺失、关系紧张,也是家暴的催化剂。
三问:家暴者和受害者有何群体特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朱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家暴者和被家暴者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对亲密伴侣施暴型、对儿童施暴型、对老年人施暴型。不同类型的家暴者和被家暴者具有不同特征。对亲密伴侣而言,通常为夫妻关系,施暴一般表现为包括躯体攻击行为,如踢打、击打;精神虐待,如胁迫、蔑视和羞辱;强迫的性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性胁迫;各种管制行为,如隔离、监视。对亲密伴侣施暴的家暴者往往具有性格缺陷或精神疾病,比如,缺少自尊、不成熟、嫉妒心强、占有欲强、过度依赖和精神分裂症等。
四问:家暴行为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付建介绍,家暴通常包括殴打、踢踹、捆绑、残害身体,辱骂、恐吓和长期冷战等行为,造成受害者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害。
付建表示,我国没有家暴罪,家暴只是家庭内部暴力一种概念性术语。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则需要根据刑法中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情节严重的,家暴涉及刑事犯罪,包括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据不同犯罪情节,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家暴会涉及行政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公安机关有权对实施家暴者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他称,双方离婚后,受害人能主张损害赔偿,包括因家暴遭受的身体伤害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在财产分割上,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财产给受害者,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五问:为何家暴难以制止且容易形成“惯性”?
朱贺说,亲密伴侣间的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私密场所,不易被外界察觉,也缺少目击者。受害者往往出于感情、舆论等因素的考虑选择隐忍,有些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影响,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暴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纵容施暴者,以致重复被害。
六问:对家暴进行反击可以视为正当防卫吗?
朱贺表示,对家暴反击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这要视情况而定。家暴分为“即时性”与“虐待性”,对于即时性的家庭暴力,与一般人身侵害无异,具备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否成立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正当防卫的要求进行认定。对于虐待性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反击时间、受害紧迫程度等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不具备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不过,受害人是对施暴人反击,而施暴人自身具有明显过错,即使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也可以对反击者从宽处理。
七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是什么?
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一定情况下可以举证责任转移。即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024年12月9日,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朱贺表示,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少证据的问题,应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导受害者及时留存证据并寻求法律援助。
八问:遭遇家暴后该如何维权?
付建提醒,受害者应及时报警,警方出警并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拍摄照片、录制视频、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制作完整的证据材料,并告知受害者如何保存这些证据。医疗机构在接诊家暴受害者时,要按照规定详细记录伤情诊断证明,包括受伤时间、部位、程度等信息,方便后续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可以设立家暴法律援助热线或在线平台,为受害者提供专业的证据收集指导和法律咨询服务。
九问:如何预防和处理家暴?
朱贺表示,在个人层面上,个人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家庭暴力及其原因的认识,掌握识别与回应家庭暴力的合理方法。一方面,个人应加强自我保护,使自己免受家庭暴力行为伤害,如果不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学会寻求他人或机构帮助。另一方面,个人应培养自身情绪管理能力,在遭遇与家庭成员摩擦或冲突时,采取积极沟通的方式,和平解决矛盾或以适当的方式发泄情绪,而不可采取暴力手段。
他称,从社会层面上来讲,社区组织应加强自身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之紧迫性的认识,社会相关机构应基于各方的合作,尽可能改变不利于社会安全的社会规范与运行机制,营造共同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的社会氛围。对于因个人病理原因实施家庭暴力或反复遭遇家庭暴力的人,应组织专家团队对其进行治疗,改变其不良心理与行为模式。
朱贺认为,在制度层面上,首先应通过立法明确传达反对家庭暴力的信号,为干预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其次,相关行政部门应制订干预家庭暴力的专项政策,确定切实可行的家庭暴力行为干预制度和行为准则,确保持续惩处因家庭暴力而违法违规的行为。再次,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畅通的、适合各类受害者年龄和性别特点的上报机制,让受害者确信,相关人员在知晓此类事件后会采取积极行动并保护,且受害者不会遭到报复。此外,有关机构等应做好持续的数据收集工作,应用精确可信的数据为家庭暴力制订合理的干预机制。
十问:如何对家暴行为及时进行法律干预?
朱贺表示,我国长期重视家庭暴力问题,陆续出台了很多防治家暴和维护受害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近期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应该说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防治家暴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朱贺说,反家暴重在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和妥善保护,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对相关执法部门来说,一方面要通过严格执法,让施暴人得到应有惩处。另一方面,执法者更是普法者,要通过以案释法答疑解惑,让热点事件成为反家暴的法治公开课,推动形成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沈腾称,解决家暴问题需形成社会合力。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明确家庭矛盾与故意伤害的界限,严厉打击家暴行为;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法律和道德意识。同时,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此外,家庭作为防家暴第一道防线,成员们应加强沟通、尊重彼此,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遏制家暴发生。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央广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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