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入职工作的时间不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以谁为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怡茹

近年来,随着劳动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雇佣灵活化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和入职工作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给劳动关系的建立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那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入职工作的时间不一致时,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该以谁为准呢?

一般来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以实际的入职工作时间为准。因为入职工作是劳动关系开始的时间节点,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的开始时间。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合同本身并不是入职工作的必备条件。因此,无论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只要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了雇佣协议,就应该按照实际入职时间来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节点。

在司法实践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入职工作时间不一致,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劳动者入职工作时间在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后。

出现这种情形一般是公司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公司额外规定试岗期、试工期。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公司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如果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约定试岗期、试工期。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实际入职工作时建立,劳动者可依法要求享受正常待遇。

二、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前,但实际入职工作时间在后。

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凭借已签劳动合同就认定劳动关系已建立,此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决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与入职工作时间不一致这种问题的方法是,双方应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入职时间,确保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和实际入职时间一致。如果合同生效日期和实际入职日期有差异,应该通过协商来进行调整,或者重新签订合同来反映实际的入职时间。

总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该以实际的入职时间为准,双方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入职日期,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不一致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同是保证企业合法运营的重要手段,因此应该认真对待签订合同的过程,并在合同约定中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尽可能保护员工的权益。同时,员工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慎重考虑各种条款的含义,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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