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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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区别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青岛陆建元合建工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郭亚军,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青岛尚智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智宏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青岛尚智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99.99% |
2 | 青岛智宏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0.01% |
经营范围含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名称 | 青岛陆建元合建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亚军 |
注册资本 | 4000万人民币 |
国标行业 |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住宅房屋建筑 |
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9号5层B户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期限 | 2025-5-8至无固定期限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人合公司是什么意思
老铁们注意了!震哥今天带大伙儿扒一扒这个叫荣裕合的平台,打着央企混改旗号到处忽悠人,咱们看看这群人到底耍的啥花招!
【第一趴 背景造假实锤】这帮人吹自家“爷爷辈”公司中能华安有央企撑腰,结果震哥查完直接笑出声:
这盘子的套路震哥都看腻了:
日息1%起步,算下来年化432%,巴菲特见了都得喊大哥!拉人头能拿三四成提成,整的跟传销组织发奖金似的!平台上那些标价翻三倍的商品,就是给资金流转打掩护的!【第三趴 跑路前奏预警】震哥给大伙划重点:
提现从秒到账变成拖五天,还总说系统升级。收益强制转成积分,跟直接说“钱别想拿回去”没区别。高管团队集体玩消失,社交账号全变404。资金池眼瞅着就要见底,泡沫都快溢出来了。这波操作明摆着就是:
蹭国企热度拉信任 →用高收益当诱饵 →最后卷钱消失三件套现在还有人往里冲的,真当自己是能逃顶的股神呢?听震哥一句,看见这些红色警报赶紧撤,别等裤衩都赔光了才哭!
郭树清主席早就敲过警钟:年化收益超6%就得警惕,过8%铁定坑人,要是敢吹10%以上,那基本就是准备卷钱跑路了!你们猜荣裕合这项目多野?直接甩出432%的年化收益,这特么比抢银行还狠啊!这压根不是啥正经投资,纯纯的杀猪盘操作,兄弟们可千万捂紧钱包别上当!
一人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近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人合电梯有限公司违反《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作出罚款5000元。
据决定书显示,山东人合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博山区窑广花苑小区9号楼中单元电梯于2025年3月6日12时01分发生困人故障,负责处理故障的维保人员约10分钟电话无法接通,12时14分接到救援电话,12点45分才到达现场,从接通电话至到达现场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13时被困人员救出,造成被困人员被困时长近1小时。违反了《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安排维护保养人员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依据《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5000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山东人合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注册地位于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42号恒润园9号楼。
湖南景美人合公司
人合性是有限公司运营不可或缺的基石,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与深度合作是公司稳定发展的根本保障。然而,当股东的信任关系披上了夫妻的外衣,当感情出现危机或者婚姻关系破裂,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冲击将是巨大且复杂的。在 “人合性危机” 背景下,夫妻股东的司法解散请求显得尤为特殊和敏感:它不仅要证明公司内部治理已全面陷入僵局,更对法院提出了严峻挑战,要求其能够在保护股东个体权益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之间,寻找到一条既审慎又富有智慧的平衡路径。本文结合一则代表性案例,探讨这一复杂命题下的裁判逻辑。
一、涉夫妻股东解散纠纷的司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纠纷之诉。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要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两年无法开股东会、决策机制瘫痪、董事对抗不可调和等情形,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其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前置条件。
夫妻股东纠纷常伴随控制权争夺、财务混同等复杂问题,司法解散必要性审查应穿透“人合性危机”的表象,聚焦公司治理的实质性障碍。如果只是因情感矛盾丧失合作基础,但仍能通过公司章程或法定程序维持公司基本运营(如召开股东会、完成年检等),则不符合解散条件,法院通常重点审查以下要素:
1.丧失人合性的认定:单纯的婚姻关系破裂(如情感对立、信任缺失)不直接构成司法解散事由,需证明股东矛盾已导致公司决策机制瘫痪或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如连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
2.审查是否穷尽救济途径:是否已尝试通过股权转让、股权收购或公司减资、寻求第三方调解等替代性解决方案等手段来缓解和解决现有的矛盾。
3.利益平衡遵循谦抑性原则:即使符合解散法定条件,法院仍需综合评估社会成本:若公司此前经营状况良好,拥有稳定客户资源等市场价值,而直接解散又将导致员工失业、债权人利益受损等社会成本,法院可能倾向维持公司存续。
二、夫妻股东型公司解散:人合性丧失是否导致治理机制实质失灵
真实案例:徐某宁与威海某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2024)鲁1002民初2444号】
1.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万元。徐某宁、宋某系某甲公司股东,各持股50%,徐某宁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宋某任公司监事。
2012年1月6日,某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正;2012年1月31日,某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徐某宁、宋某各自出资25万元;2012年3月9日,某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对公司住所进行变更;2020年10月26日,某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对公司经营住所进行变更,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进行变更;2024年1月19日,在徐某宁提议下,某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内容为:徐某宁意见为“鉴于目前各种情况,我同意解散公司。现在无法继续共同经营,我也不同意受让宋某股权。”宋某意见为“不同意解散公司,双方关系恢复后可以继续经营公司,保持目前持股现状”。
2023年6月,徐某宁与宋某因感情纠纷矛盾日益加深。2023年9月6日,徐某宁将某甲公司经营地点内D栋3层及南侧连接部分的二楼办公室前门和后门、二楼车间西侧门和后门、一楼车间灰色铁门、一楼车间卷帘门、一楼电梯门、一楼餐厅门共八个门加锁。当晚,宋某亦将某甲公司多个门加锁。某甲公司因此无法正常经营,处于停业状态。之后多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后进入执行程序,现均已执行完毕。
2023年9月,徐某宁以某甲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因某甲公司财务账簿记载对徐某宁、宋某有应付款100余万元(摘要为借款),要求某甲公司偿还其借款并支付利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徐某宁上诉后又递交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2023年10月,徐某宁以宋某为被告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徐某宁请求判令:1.徐某宁、宋某离婚……3.分割某甲公司股权……。诉讼中,徐某宁撤回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双方仅就离婚与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经区法院于2024年4月8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23年11月,某甲公司以徐某宁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宁排除对某甲公司的妨害,将某甲公司六处门锁打开。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徐某宁与宋某夫妻之间发生矛盾而引发。二人出于各自目的分别将某甲公司多个门加锁,由此引发的争议已经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特别在某甲公司已经停业,徐某宁有意与宋某协商解散某甲公司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协商等公司内部自治方式解决案涉矛盾纠纷,不宜通过司法强制程序来解决,故于2024年1月16日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起诉。
2024年3月27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司法解散之诉讼。
2024年4月,宋某以徐某宁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分割某甲公司股权并确认某甲公司100%股权归徐某宁或宋某所有,由持有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由获得折价款一方协助对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法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询问徐某宁、宋某各自对某甲公司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意见时,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解散,双方仅系因股权价格无法协商一致,经过审计确定股权价值后,其同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徐某宁持有的某甲公司的股份。徐某宁表示不同意持有某甲公司股份,同意按照审计机构审计的股权价值将其持有的相应股份转让给宋某,但是不同意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处理股权事宜。宋某则认为案件已经立案,且其提出了对某甲公司股权价值评估、分割的合理诉求,本案徐某宁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2.争议焦点
夫妻股东离婚导致人合基础破裂,能否单独构成《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3.法院意见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为受压制的股东提供一种以公司灭失为结果的退出式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规定,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且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这一法定条件内容系缺一不可的,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系适用该方式的前置条件。同时,鉴于司法解散公司在结果上的终局性、不可逆性及谦抑性适用司法解散的审判理念,故即使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已经不复存在,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就不宜轻易启动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以维护市场主体的稳定性。
本案中,某甲公司的股东为徐某宁、宋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2024年4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23年6月,徐某宁与宋某发生激烈矛盾。在2023年9月6日徐某宁将某甲公司大门上锁之前,某甲公司正常经营,有诸多经营业务开展,而在徐某宁、宋某因感情纠纷升级、将某甲公司大门上锁后,造成某甲公司客观上无法正常经营,进而停业的状况。随后,徐某宁、某甲公司、宋某之间产生相关诉讼。在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要求分割某甲公司股权,并明确其同意受让徐某宁的相应股份,徐某宁在本案中也表示在经过审计确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同意宋某收购其股权,即某甲公司的两名股东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分歧。
徐某宁、宋某作为某甲公司的股东,虽因婚姻感情破裂产生诸多矛盾,但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某甲公司,还存在通过协商洽谈、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第三方收购股权等多元方式有效解决分歧的途径,尚不具备司法解散的必要性。至于徐某宁所主张的宋某掌控公司、违反忠实义务等内容,其可另行主张权利,而非本案中某甲公司应否解散的法定情形及审查内容,判决驳回徐某宁解散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4. 案例启示
本案深刻反映了司法在处理夫妻股东型公司解散问题时的审慎态度。法院认为,单纯的人合性丧失并不足以成为公司解散的理由,只有在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公司治理机制实际陷入瘫痪,且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法院才会考虑采取解散这一极端措施。
夫妻股东司法解散纠纷的裁判本质是“公司治理失灵风险”与“企业维持社会价值”的博弈。法院重点审查两个方面:一是“人合性的丧失是否已导致公司治理机制实际失效”,二是“是否已经真正穷尽了其他所有可能的救济手段”。本案中,法院精确地划定了“情感矛盾”与“治理僵局”之间的界限,旨在避免因个人恩怨而轻易消灭一个市场主体,同时也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僵局来损害对方的权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院采取了严格的审查标准来评估解散的要件,积极推动替代性的救济措施,并全面权衡社会成本。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防止公司因婚姻矛盾而无谓牺牲,还能避免司法权力过度介入企业的正常运营。这充分展现了商法中“挽救优先于清算”的核心价值理念。
三、解散不是终点,而是股东权益的再平衡
夫妻档股东在公司运营中面临的解散诉讼风险,其根源在于“人合性危机”与“资合性存续”之间的复杂关系。尽管公司解散可被视为股东的一种极端救济手段,但通常并非最佳选择。更为明智的策略是,股东应提前完善公司章程,并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以降低未来可能陷入解散纷争的风险。
1.完善公司章程与退出机制
预先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在出现股东矛盾时的处理方式和退出路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强制收购条款,以及引入第三方进行股权价值的公正评估。通过这样的安排,可以为公司未来的稳定运营提供制度保障。
2.设计股权收购与第三方介入策略
在股东离婚等特定情况下,应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其股权的权利,以减少股权分割对公司治理的潜在冲击。同时可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股东,以打破夫妻股东可能因50:50股权均分而形成的决策僵局。在此过程中,应确保借助专业机构对公司股权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和评估。
3.运用诉讼手段化解特定争端
对于特定的权益争端,股东可以选择提起知情权诉讼或损害赔偿诉讼等方式来寻求解决,也可以借助法院调解机制实现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与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的同步处理,明确股权归属或制定补偿方案。夫妻档股东应更加主动地管理公司风险,确保公司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从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可查的司法案例进行必要归纳与整理。文章观点不作为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代表个人基于当前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形成的专业见解,具有时效性特征,将随法律修订及实践发展而调整。如需专门法律服务,请直接联系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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