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费用标准,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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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费用标准,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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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机构

来源:找法网

 卫生行政部门如果受理当事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后,要交于技术鉴定有关部门鉴定,也就是法医,当然,鉴定人员也是有一定责任的,不能私下交易而虚假鉴定。

  一、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二、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综上就是医疗事故怎么鉴定的相关信息,我们从中了解到我国是有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条例规定的,所以保障医疗安全以及当事人和医疗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要严格遵法行使。

医疗损害鉴定流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

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粤价函[1996]385号)为: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地方级鉴定每例1200元,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五、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以下几种情况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到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司法机构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者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医疗损害鉴定怎么做

来源:找法网

实践中,常有医疗事故发生,有些医疗事故是医疗过失造成的,而有些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都会给患者带来巨大的伤害。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首先要进行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然后再处理赔偿问题。本文中,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内容,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流程

1、申办范围

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均可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提交材料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以及鉴定过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3、申办程序

(1)患者及家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鉴定。

(3)医患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鉴定要求,要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卫生局受理,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由市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5)患者或医疗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4、有关问题

非法行医、游医药贩等其执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受害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三、再次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该由谁出?

1、提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垫付鉴定费用。

2、患方和医方,都有权利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出再次鉴定,谁申请谁支付鉴定费用。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1.医疗机构产前检查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的,应赔偿夫妻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王洁颖、董鹏程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侵害夫妻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应当赔偿夫妻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特别抚养费是指抚养该有缺陷孩子比抚养一个健康孩子必然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医疗费、特殊教育费等费用。

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1191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6辑(2017.10)

2.医务人员隐瞒诊疗信息致鉴定意见考虑不充分的,法院可结合案情对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进行调整——李延起、李清燕等诉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医务人员缺乏诚信、隐瞒相关诊疗信息,鉴定意见对此未予考虑或考虑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情对鉴定意见作出适当调整。

案号:(2015)平民初字第641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6辑(2017.10)

3.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法院应在确定医疗侵权责任后,再认定其他人身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石景兰、杨桂清、鲁峥、鲁静诉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疗侵权案

本案要旨: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确定医疗侵权责任后,再认定其他人身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56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2017.4)

4.患者不能对其主张医疗机构有伪造、篡改病历的嫌疑进行举证的,不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陈某娟诉武汉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诊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对于该诊疗活动引起的后果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才经过鉴定确定,且后续治疗一直持续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患者仅主张医疗机构有伪造、篡改病历的嫌疑,但不能对此举证证明的,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受害人究竟系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害人的户籍为标准,并综合考虑其职业、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确定。

案号:(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3)

5.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翟明武等诉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依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极小。为平衡医方和患方利益,在此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医方和患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并将期待适当治疗利益作为赔偿对象,以比例因果关系原则为基础,由法官酌定赔偿数额。

案号:(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18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3)

6.当事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黎国顺诉宜昌市夷陵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本案要旨:目前各级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究竟由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首先须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否意见一致,否则,由法院依法依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案号:(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04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3)

7.医院违背患者意愿实施手术,虽然挽救了患者生命,但患者有权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诉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违背患者意愿的医疗手术,虽然医疗机构的行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符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但医疗机构的此种行为未经患者同意,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或知情同意权,患者要求医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号:(2010)西民初字第146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4辑(2013.2)

8.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患者合理使用的非医保药品费用——高某诉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医院经常以患者使用的此类药物不属于医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相关费用。对于患者使用的此类药物及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法院应当结合案情对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应通过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患者病情及用药综合加以评判,从而认定患者用药及医疗费用是否合理。

案号:(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271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1辑(2012.3)

9.医院应承担医疗过错致患者二次医疗的费用——尹某诉泗阳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必须施行第二次手术进行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就其对患者造成的因第一次医疗不当所产生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0)宿中民终字第092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7辑(2011.3)

10.感染艾滋病原因不明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何翔保、王梅群诉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郴州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输血遭受感染,面对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法院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当事人的损失是否严重、经济状况、有无其他救济途径等实际情况,合理裁量对感染艾滋病者及家属经济补偿的数额。

案号:(2017)湘10民终166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5

1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死亡患者近亲属有权提起死亡赔偿金请求之诉——余恩惠、李赞、李芊诉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受害人因加害人的民事过错行为致死,近亲属将不能获取其未来创造的物质利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这部分财产损失的赔偿。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死亡,具有民事过错行为侵害生命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样会对近亲属造成这种物质利益损失,侵权人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宜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为由驳回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3)民抗字第5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12

12.社会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在损害赔偿中扣减——姚某、吴某洁诉中日友好医院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侵权人与侵权人、患者与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将社保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有违侵权法及社会保险法之立法本意。追偿制度缺失致社会保险基金大量流失问题应予重视,人民法院应该将生效判决的内容告知社会保险机构,以便于社会保险机构掌握相关信息从而灵活行使追偿权。

案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2206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14

13.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致病患被宣告死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宋某等诉无锡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病患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自行走失后被宣告死亡,病患家属就此向医疗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公民被宣告死亡属于法律推定,不能等同于自然死亡,但无论是被宣告死亡,还是自然死亡,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或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病患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号:(2011)锡民终字第103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20

14.输血感染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李某诉高邮市人民医院、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可视为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号:(2010)扬民终字第020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2

其他参考案例

1.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汤某、温某诉范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案号:(2015)周民终字第101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5月12日第6版

2.接种疫苗致病赔偿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张桐诉开县和谦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接种疫苗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预防措施,但存在因接种疫苗引起异常反应致病的风险,理论上难以排除偶合事件,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案号:(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09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09月19日

3.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常规操作规范,或应发现而未能发现症状病因,延误诊疗,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担责——高成玲诉邳州市人民医院过失诊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前,应当根据诊疗方案可能给患者带来的医疗风险,对患者的病情、体质和既往病史等信息进行详细检查和询问,据此做出相应的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并应将拟采取的诊疗方案和医疗风险等重要信息以明确、合理的方式告知患者,如未尽到询问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国家医疗行业协会等机构确定的常规诊疗操作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或依照当下医疗水平,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未能及时开展对症救治,延误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4)邳民初字第4836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辑(总第38辑);(2015)参阅案例21号

4.发回重审的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重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计算标准——杜军萍与王巧婵、澄城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本案要旨:损害赔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

案号:(2014)陕赔民申字第00765号

来源:2014年陕西省参阅案例

5.不能排除医疗机构过错对损害后果影响时,应认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宁红贵等诉九龙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考虑的是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医疗损害鉴定书的认定;在不能排除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情判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875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5辑(总第35辑);(2014)参阅案例79号

6.无医疗机构资质的美容会所超出许可范围非法开展创伤性美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吴菊燕因祛斑美容致容貌受损诉金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美容会所,超出许可经营范围非法开展创伤性美容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号:(2013)通中民终字第1761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3辑(总第33辑);(2014)参阅案例50号

7.医院术前告知存在倾向性引导,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手术并产生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过错责任——雷某某诉南京儿童医院未履行适当告知义务致接受新医疗手术致损要求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患者在医院进行诊疗中,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术前常规告知之外,还应向患者全面、客观、真实地告知该患者的病情是否有立即手术的充分必要性,及采用尚处于推广阶段的新医疗技术的风险性,使患者作出同意接受该医疗行为的决定是建立在其真实及自愿的选择基础之上的。如医院违反该充分告知义务,在告知过程中存在倾向性引导,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手术,并产生损害后果,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号:(2009)鼓民再初字第3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辑(总第25辑);(2013)参阅案例9号

来源:法信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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