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支付是扣什么费用,协议支付扣款能追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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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支付是什么意思
近日,在一起民营企业起诉央企的案件中,出现需等待第三方支付后才满足央企对民企支付条件的条款。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司法解释,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条件时,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还能结合案件因素确认大型企业违约责任。
案情
央企长期拖欠民企货款
2021年6月,云南某民营企业与某央企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该民企向央企承建的某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总额6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先后签订6份补充协议,主要对所供应的各型号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
截至2024年2月15日,该民企混凝土总供应量达71206.95立方米,金额合计2600余万元。合同执行过程中,该央企以项目方尚未支付相关款项为由,长期欠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该央企仅支付了一半货款,尚欠该民企货款1200余万元及贴息费51万元。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民企起诉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请求该央企支付拖欠的相应货款、贴息费及违约金。
调解
央企每月分期支付欠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央企表示愿意与民企进行调解。双方共同确认了该案案款金额,截至今年1月26日,该央企欠云南某民营企业材料款10590996.6元、贴息费51555.56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今年3月起,该央企每月分期支付欠款,直至材料款、贴息费、诉讼费全部支付完毕为止;第1期支付240万元,第2期至第7期每月支付120万元,第8期支付1092389.48元;所产生的贴息费或其他财务成本由该央企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
释法
签合同须谨防“背靠背”条款
什么是“背靠背”条款?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就是俗称的“背靠背”或“背对背”条款。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恋秋、马屹然表示,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经常出现以第三方付款作为合同付款条件的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该批复确定了“背靠背”条款的特定要件:主体要件即发生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性质以建设工程合同、采购货物或服务合同为主;条款要件为约定以大型企业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前提。以上要件同时满足,即为“背靠背”条款。其他类似情形合同,需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作出具体的研判。
律师认为,尽管法律层面上已经为“背靠背”条款的突破提供依据,但也具有要件要求,需要针对案件情况进行研判,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认真维护自身权益,以免产生不利后果。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律师提醒广大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谨防“背靠背”条款。
作者:李艳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协议支付扣款如何取消
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8-2-084-002
吴某平、夏某华诉刘某浪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方式条款的性质认定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付款方式 背靠背 履行期限 约定不明
基本案情
吴某平、夏某华诉称:四川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房地产项目由刘某浪、邹某风合伙施工 修建。吴某平、夏某华二人合伙经营钢材生意。因刘某浪、邹某风未按 约定支付钢材款,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浪、邹某风支付下 欠款项人民币280万元(币种下同)及资金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吴某平、夏某华与刘某浪、邹某风 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吴某平、夏某华按约为刘某浪、邹某风提供钢 材。2016年6月5日,刘某浪、邹某风给吴某平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 吴某平某房地产项目钢材款220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半年内付清”。2019年7月26日,刘某浪给吴某平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吴某平某房地 产项目钢材款280万元”。同日,吴某平、夏某华(甲方)与刘某浪、邹 某风(乙方)签订《协议》其内容为“……二、甲、乙双方对交接钢材 数据计算出下欠的钢材款共计210万元无异议;三、甲、乙双方对履约过 程中因乙方未按时支付钢材款,乙方自愿承担违约金和资金利息共计70万元无异议;四、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充分了 解乙方应收工程款数量,甲方已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在乙方 承建的某房地产项目应收工程款中优先收取甲方钢材款,乙方配合甲方 出具相关条据。甲、乙双方原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付款方式作废,以 本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准。若甲方未能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到钢材款,乙方应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结算收取到工程款后,优先支付甲方 钢材款。”嗣后,刘某浪、邹某风未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工程款结 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直接向刘某浪、邹某风支付工程款。吴某平 、夏某华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浪、邹某风支付下欠款项280万元 及资金利息。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川1702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驳回吴某平、夏某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平、夏某华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 30日作出(2021)川17民终21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 某平、夏某华不服,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 出(2023)川民再2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川17民终2126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2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二、刘某浪、邹某风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某平、夏某华钢材款210万元、以及截止2019年7月26日的违约金、利息70万元;并以2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7月14日起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吴某平、夏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第四条约定内容的性质认定。
首先,从案涉《协议》第四条中“甲、乙双方原签订《钢材购销合同》 付款方式作废”及“若甲方未能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到钢材款,乙 方应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结算收取到工程款后,优先支付甲方钢材款 ”的内容可见,双方仅对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刘某浪、邹某风仍负有 合同约定的钢材款支付义务。刘某浪、邹某风关于债务已转移至某房地 产开发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该约定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 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本案中,争议的约定内容无法反映若 刘某浪、邹某风收不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款,则免除其钢材款付款 义务的合意。故该付款方式的约定并不导致刘某浪、邹某风付款义务的 附条件消灭,不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再次,根据再审庭审中刘某浪、邹某风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陈述,经 初步单方审计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刘某浪、邹某风部分工程款未 付。但双方完成最终结算需要一个过程,刘某浪、邹某风何时收取到工 程款不确定,因此该约定应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吴某平、夏某 华可随时请求刘某浪、邹某风履行付款义务。因吴某平、夏某华早已按 约完成供货义务,并留给对方足够长的准备时间,故其请求刘某浪、邹 某风支付钢材款及违约金、利息的主张成立。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 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解决了中小企 业与大型企业之间买卖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但普通中小企 业之间的相关诉讼纠纷不能简单套用该批复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 情形,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 .买卖合同中 “背靠背”付款方式下,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付款义务 人在他人处的应收债权何时得以实现需要一个过程,期限并不确定、能否实现也不确定。但是,无论结果如何,均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付款义务 ,即二者并不构成对价关系或条件关系。因此,“背靠背”付款方式应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权利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 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4项)
一审: 四川省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2021)川1702民初4400号 民事判决(2021年9月22日)
二审: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川17民终2126号 民事 判决(2021年12月30日)
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川民再24号 民事判决(2023年2月28日)
(来源丨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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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公司向大江公司采购了100余吨钢材。双方约定,海天公司需根据工程款回款进度,按比例向大江公司支付货款。后双方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所谓“背靠背”付款条款,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支付安排,即买方只有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然而,大型企业常常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通过此类条款将支付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这不仅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且对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平。
为统一裁判标准,平衡合同自由与实质公平,避免大型企业利用合同条款无限期拖延付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
该批复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该批复第二条规定:“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采购货物的过程中,若小微企业已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则大型企业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即根据第三方回款情况按比例支付货款的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
财付通协议支付
在跨境电商中,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本文深入探讨了五种常见的跨境电商支付方式,希望能帮到大家。
在进行跨境电商的B端系统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关键方面之一是支付流程。它为交易的成功奠定了基础,并确保涉及的双方都受到保护。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各种常见支付方式的复杂性,包括电汇 (T/T)、信用证 (L/C)、付款交单 (D/P)、承兑交单 (D/A) 和赊销 (O/A)。通过详细探讨这些方法,我们旨在让您全面了解它们的特性、优势以及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潜在挑战。
电汇 (T/T)T/T = Telegraphic Transfer
电汇 (T/T) 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汇款方式。在此过程中,汇款人通过电传或传真向位于另一个国家/地区的支行或代理银行(称为汇出银行)发送消息,指示其将特定金额转移给收款人。
电汇交易以外币结算。您的客户会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户。电汇属于商业信贷的范畴。货物准备好后,如果客户打算全额付款,您可以直接将单据发送给客户,而无需银行介入。
电汇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要求发货人在发货前收到 100% 的货款。这种方式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卖家方式,因为他们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有在收到付款后才会发货。这种支付方式也可以很灵活,可以选择 20% 到 40% 的定金,然后在发货前支付剩余的 80% 到 60%。具体比例因情况和灵活性要求而异。
第二种类型是先发货,然后买家支付尾款。尾款通常在提交提单 (B/L) 副本后支付。这种支付方式更灵活,通常的做法是客户支付 30% 的定金,剩余的 70% 在审核提单后支付。某些情况下,客户支付 40% 的定金,剩余的 60% 在看到提单后支付。
电汇支付的常见挑战收款人信息不正确导致账户待处理:许多客户在提供收款人信息时往往粗心大意。姓名拼写错误或超出汇款空间限制等错误可能会阻碍资金的释放。通常,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大约 15 天(或根据银行的政策)。如果在给定的时间范围内找不到解决方案,款项将退回至原始来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务必告知客户修改其信息,并强调如果没有正确的详细信息,则无法收取资金,并且无法执行订单。如果公司名称太长,建议与客户沟通,建议在地址字段中写名称的缩写部分,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客户拖欠尾款:有些客户可能会拖延尾款,造成不便。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尾款的截止日期。例如,包含“收到提单副本后 3-5 个工作日内付款”等条款可以帮助避免收到尾款的延误。此外,事先对客户进行全面分析和风险评估有助于制定积极主动的风险缓解策略。通过了解电汇支付的复杂性并意识到潜在的挑战,您可以更有效地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游刃有余,并确保更顺畅的财务流程。
信用证 (L/C)L/C = Letter of Credit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基础合同运作。银行在审查单据时,非常重视信用证的书面认证形式,这与实际贸易交易是分开的。
其次,信用证主要是一种跟单交易,这意味着付款完全基于所提交单据的合规性。重点不在于实物商品本身。只要单据符合约定的标准,开证行就有义务无条件付款。
此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贷形式,并作为担保文件发挥作用。开证行承担主要付款责任,确保受益人收到约定的资金。
了解信用证的不同分类信用证 (L/C) 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了一种安全的支付方式。它们可以根据所涉及的单据或信用证本身中列出的具体要求以各种方式进行分类。让我们探讨一些常见的分类:
基于单据要求的分类:
保兑信用证:在保兑信用证中,开证行会聘请一家保兑行,为付款添加其担保。这为受益人提供了额外的安全保障,因为如果开证行未能履行其义务,保兑行将承担付款责任。不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仅由开证行提供支持,无需保兑行参与。付款担保完全取决于开证行的信用状况。基于付款时间的分类:
即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要求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相符的运输单据或汇票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这意味着受益人在提交所需单据后将立即收到付款。远期信用证:在远期信用证中,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证单据后的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这允许延期付款,让买家有更多时间安排资金。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专为特定时期内的多次装运而设计。每次装运后,无论全部或部分使用,信用证都会恢复到其原始金额,并且可以再次使用,直至达到指定限额。这种信用证通常用于定期和统一的批量交付。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也称为可转让信用证)涉及受益人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根据原始信用证开立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这允许受益人使用原始信用证作为抵押品来获得融资或促进从另一供应商处购买货物。
预支信用证/包装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也称为包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一家代表银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开证行保证偿还并承担利息。这种安排使受益人能够在货物交付之前收到付款,付款行在结算剩余金额时扣除预付款的利息。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也称为商业票据信用证)是开证行代表申请人承担某些义务的承诺。它作为一项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受益人可以通过提供违约证明来寻求开证行的赔偿。这种信用证通常用于受益人需要保证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将获得付款的情况。
信用证流程:了解信用证流程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都至关重要。以下是分步概述:
申请:申请人填写信用证开立申请,提供必要信息并支付押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开立:开证行审查申请,并根据提供的信息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然后,信用证将发送至位于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通知行验证信用证印章的真伪,并将信用证交付给受益人。装运和单据:受益人仔细审查信用证和合同条款,继续装运货物,准备所需单据,并根据信用证规定开具汇票。然后,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这些单据提交给议付行以进行付款。议付:议付行审查提交的单据,如果符合信用证条款,则根据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预付货款。向开证行提交:议付行将汇票和运输单据发送至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以进行索赔。验证和付款:开证行仔细检查单据,以确保其准确性和与信用证条款的一致性。如果一切正常,开证行将向议付行付款。赎单:开证行通知申请人已付款以进行赎单。全面理解信用证的不同分类和信用证流程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至关重要。通过有效利用信用证,公司可以降低风险并确保在全球市场中顺利进行交易。
付款交单 (D/P)D/P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单 (D/P) 是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进口商必须在收到出口方的商业(货运)单据之前向托收银行全额付款。
D/P 交易有两种类型:
即期付款交单: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托收银行发送给进口方。进口方必须在看到单据后支付账单,以便他们可以 вместе с грузовыми документами.远期付款交单/定期付款交单: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托收银行发送给进口方。进口方接受汇票并在到期日或之前支付。与 D/P 相关的风险参与 D/P 交易时,务必了解所涉及的风险。银行不检查单据的内容,也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相反,银行提供诸如转发单据、代表银行催促付款以及协助资金转移等服务。参与 D/P 交易的出口商应考虑以下几点:
进口商的信誉:在 D/P 交易中,出口商收到付款的保证取决于进口商的付款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在继续交易之前,评估进口商的财务能力和信誉至关重要。单据控制:交付货物后,在进口商付款之前保持对单据的控制至关重要。控制单据的流动可确保在收到付款之前货物不会被放行。交接点:在各个交接点经常出现问题,包括从出口商到银行、从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以及从买方银行到进口商的交接。控制这些交接点并确保单据遵循标准流程非常重要。提单:使用提单可以对货物进行额外的控制。通过管理提单,出口商可以控制货物。尽管两种 D/P 情况下都要求进口商在收到单据之前付款,但在商业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的风险。具体而言,当出口商直接从买方指定的银行催促付款时,立即付款的风险更大。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通常的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代理银行(托收银行)处理托收流程。然后,托收银行可以委托进口商的代理银行或进口商指定的银行催促付款。但是,托收银行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并且有权拒绝处理托收指示。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可以选择使用其自己的代理银行进行托收,托收银行将安排托收银行(无论其是否由进口商指定或为进口商的代理银行)代表进口商处理立即付款和托收。
通过了解与 D/P 交易相关的风险和复杂性,出口商可以更有效地驾驭流程并降低潜在挑战。
承兑交单 (D/A)D/A =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兑交单 (D/A) 是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出口商在进口商接受汇票的条件下将单据交付给进口商。这意味着在发货后,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开具远期汇票以及商业单据。汇票获承兑后,接收银行将商业单据交付给进口商,然后进口商有义务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汇票的承兑允许进口商获得商业单据,从而提取货物。需要注意的是,期票的交付方式仅适用于用于托收的远期汇票。
承兑交单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付款方式。出口商指示托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向进口商签发所有权和其他运输单据。但是,必须承认出口商承担进口商未按计划结算汇票的风险。
“承兑”一词是指付款人(进口商)在托收银行确认汇票的行为。承兑程序包括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背书“承兑”字样,并在将汇票退还给持有人之前注明承兑日期。无论汇票转让多少次,付款人都有义务在到期日使用汇票付款。这确保了付款的及时性,并使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交易顺利进行。
D/A 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益处。对于出口商而言,它提供了通过承兑汇票获得付款的安全性。通过持有商业单据直至汇票获承兑,出口商可以保持对货物的控制,并降低未付款的风险。另一方面,进口商通过在承兑汇票后获得提取货物所需的商业单据而从 D/A 中受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D/A 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出口商在采用这种支付方式之前必须仔细评估进口商的信用度和声誉。进口商始终存在拖欠付款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出口商的潜在经济损失。因此,在使用 D/A 作为支付方式时,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并与进口商建立信任水平至关重要。
总之,D/A 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允许在承兑汇票后将商业单据交付给进口商。这种方式为出口商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性,同时使进口商能够获得提取货物所需的必要单据。但是,仔细评估所涉及的风险并与进口商建立信任水平对于确保交易成功至关重要。
赊销 (O/A)O/A = Open Account
赊销是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方从出口商处收到货物并在约定的信用期限结束时付款。信用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例如 30 天、60 天、90 天,也可以是双方商定的期限。这种支付方式涉及收到采购订单与收到付款之间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会进行各种活动,例如生产和运输。
虽然赊销方式为进口商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性,但它可能会给出口商的营运资金状况带来负担。但是,如果进口商是一家具有大量未来交易潜力的强大参与者,出口商仍然可以选择这种方式。此外,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既定的信任关系,或者所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出口商可能会同意赊销货物。
对于出口商而言,在签订赊销安排之前仔细评估进口商的信用度和财务稳定性非常重要。进行彻底的信用检查并建立明确的信用条款可以帮助降低未付款的风险。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出口商还可以考虑实施风险管理策略,例如信用保险或请求额外的安全措施,例如银行担保或信用证。这些措施提供了一层额外的保护,并有助于确保及时付款。
在整个信用期限内与进口商保持开放的沟通和定期跟进至关重要。这使双方能够及时解决任何问题或疑虑,并保持积极的工作关系。
总之,赊销是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允许买方接收货物并在以后约定的日期付款。虽然它为进口商提供了便利,但它可能会给出口商的营运资金带来挑战。仔细评估进口商的信用度、实施风险管理策略以及保持开放的沟通对于降低风险并确保交易成功至关重要。
常见问题解答 (FAQ)本常见问题解答部分解答了有关国际贸易支付的常见问题,涵盖了 T/T、L/C、D/P、D/A 和 O/A 方式。了解这些方法对于成功的国际贸易至关重要。
一般国际贸易支付问题对出口商而言,最安全的支付方式是什么?信用证 (L/C) 通常被认为是对出口商而言最安全的选择,因为只要正确提交所需单据,它们就能提供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是什么?虽然实践因行业和地区而异,但电汇 (T/T) 由于其相对简单和快捷而被广泛使用。选择支付方式时,我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关键因素包括双方之间的信任水平、交易金额、货物性质(易腐烂或不易腐烂)、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和经济稳定性,以及每种支付方式的相关成本。使用赊销 (O/A) 的风险是什么?O/A 对卖方而言风险最高,因为它不提供付款保证。未付款或延迟付款是主要担忧。本文由 @零页 原创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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