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18年5月20日,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团竹园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小潢河以东、香山西路以南、明珠巷至小河边铁路以西、小金河以北区域房屋进行征收。原告李某某在某县某镇东风路团竹园有房屋一处,在征收范围之内。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18 年11月 12 日,被告某县政府依据《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新政补 [201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李某认为,该补偿决定实体及程序上均严重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被告某县政府认为,《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团竹园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虽然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并未撤销,仍然具有法律效力。2018 年 11月12 日,被告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次日向原告进行了送达。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涉案补偿决定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本案中,被告某县政府依据《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新政补[201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合法合理依据。河南某评估机构不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而是征收部门直接选定的,且原告有证据证明房屋实际情况与评估报告不一致,评估报告作出的评估价值不符合周边房价,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具有合法基础。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作出的新政补[2018] 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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