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加盟合同纠纷中,对方违约能否索赔经营利润损失,加盟商违约怎么要求赔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月

广州加盟合同纠纷中,对方违约能否索赔经营利润损失?

咨询电话:见郑思琪主页,郑思琪律师解答:经营利润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消费市场的变化、酒店经营管理水平的前后差异、酒店经营设施折旧而需要投入资金进行更新维护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酒店的经营收入。所以如合同没有约定,一般都是不支持经营利润损失的。即便是合同有约定,法院也会酌情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如加盟商违约,则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照收剩余合同期的利润,最终法院调整为可获赔1年的利润。

判决书节选: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天某酒店的可得利益诉求问题。《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如锦某酒店和刘某违约须赔偿天某酒店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为“本合同剩余期限天数*本管理店于本合同已履行天数内的收入提成平均收入额”。天某酒店于2018年5月21日对管理店采取停止官网预订措施及撤走店长措施,天某酒店收取锦某酒店有关管理店的收入提成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由此法院认定天某酒店停止经营管理店的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因为酒店开业才有收入,上述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中“本合同已履行天数”的起算日期应从管理店开业之日即2016年8月2日起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天某酒店没有主张其因锦某酒店和刘某违约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仅主张锦某酒店和刘某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得利益应当是违约方在缔约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预期纯利润损失。事实上,酒店经营收入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消费市场的变化、酒店经营管理水平的前后差异、酒店经营设施折旧而需要投入资金进行更新维护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酒店的经营收入。因此,天某酒店的可得利益是不能预见或者预先确定的。按照天某酒店要求锦某酒店和刘某赔偿其可得利益的主张,若天某酒店在管理店没有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按照管理店以前的日收入来获得合同剩余天数的可得利益。很显然,天某酒店获得的可得利益与锦某酒店和刘某违约行为给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过于失衡。因此,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院对锦某酒店和刘某违约行为给天某酒店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酌情予以确定。天某酒店在本案中可得利益损失主要表现为涉案合同解除后应收而未收到的提成收入。在涉案合同提前解除后,天某酒店可以再与他人签订类似的特许经营合同。考虑到天某酒店与下一家协商、签约到获得提成收入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未收到的提成收入即天某酒店的可得利益损失,锦某酒店和刘某应当予以赔偿。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合同解除后一年为合理期限,以此期限来确定天某酒店因锦某酒店和刘某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因此,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可得利益计算方式以及法院酌情确定的合理期限计算,锦某酒店和刘某应当支付天某酒店可得利益损失为46884元[365天×84399.03元÷65天某(2016年8月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共计65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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