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中核心的问题,关乎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许多买卖合同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金钱效益,不惜伤害自己的商业信用,对他人进行欺骗,通过虚假的产品宣传行为,使得他人陷入不真实的意识中,进而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往往会造成许多的案件纠纷,损害当事人的合同权益。
案情简介:一家科技公司因为急需水泵的使用,随即与某泵业的企业签订了关于水泵的购买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该泵业公司在一个月后,为该家科技公司供应国外原装进口的水泵。一个月之后,双方完成了水泵的交付,但在使用途中,科技公司发现购买的几台设备,时常出现故障且并不是国外的品牌,而是国内组装的水泵。经过双方沟通后,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科技公司随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水泵购买合同。
法院判决:传统的民法上对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构成的认定,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其产生了不真实的认识并且做出了合同行为。具体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一是存在欺诈的行为,即在订立合同时隐瞒真实的情形、或者时故意虚构了事实(2)主观存在故意,做出的欺诈行为主观存在故意,并不是过失的心理态度;(3)欺诈的行为存在危害性,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4)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为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与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泵业公司利用国外品牌进行虚假宣传,造成该科技公司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因此撤销合同的主张得到支持。
商业交往应该秉持着诚信的原则,在涉及到虚假宣传的时候,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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