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备案登记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没有劳动局备案生效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周杰芷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6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某公司工作人员未将前述劳动合同进行备案,还将劳动合同期限错误登记成2015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2016年6月5日,某公司告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某公司决定不与张某续签合同并要求其离职。张某诉至某区劳动仲裁院,认为1年期劳动合同未备案不生效,双方之间为存在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

仲裁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公司和员工之间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的鉴证或劳动合同登记备案,仅为行政管理需要,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对于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部分中小企业老板,错误认为劳动合同不备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在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用工情况下,常常选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风险则悄然而至。对于劳动合同效力问题,笔者结合实践作如下提示:

1、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尽管《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劳动用工备案作了规定,但行政备案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冲突,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如《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仅是推荐使用,并非强制性使用。当然,为便于与劳动合同备案工作相衔接,我们仍建议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但应同时签订相应补充协议。

3、网上备案、就业登记花名册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均存在不需要劳动者同意或者配合,用人单位单方即可办理的可能。因此,前述事实的成立不等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达成合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4、不论签订何种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无需备案就能避免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登记,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录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是劳动用工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劳动用工登记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其他各类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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