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名词解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婉

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名词解释

大家好,由投稿人冯婉来为大家解答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名词解释这个热门资讯。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名词解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税收饶让的通俗理解

唐宋时期,王朝统治者对对外人员和货物往来总体持宽容和支持态度,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陆上“丝绸之路”之外,海上贸易也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其中以两宋时期最为突出。由于军事实力有限,再加上燕云十六州掌握在北方游牧民族手中,宋朝在外交方面采取“守内虚外”的收缩型政策,但是,长期受“三冗”所累,财政负担沉重的宋朝对海外贸易仍然十分重视,主要是由于宋王朝每年可以从海外贸易中获取数百万贯计的赋税。为此,宋朝在平定南汉政权后,陆续在广州、泉州、明州、杭州、密州等地建立了市舶司,相当后世的海关,负责征收税赋。“靖康之变”以后,迁都临安的南宋王朝偏居江南半壁江山,丧失了大量的财政来源,不得不加大对财政对海外贸易税收的依赖。为了尽可能地获得稳定高额的关税,南宋朝廷运用经济杠杆,推出了“饶税制度”,对商船的限期回港作为征税标准,此举改善了南宋政府财政状况、提升了远洋造船技术,但也带来间接的负面影响。

一、南宋朝廷高度重视海外贸易的原因

公元1127年,金军攻破汴京,掳走宋徽宗宋钦宗二帝及文武宗室大臣后宫嫔妃三千余人,掠尽汴京百年积累下来的财富,并派兵追击宋高宗赵构。宋高宗几经周折,在临安称帝建立南宋政权。南宋建立初期,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困境,亟待找到长期稳定的赋税来源,以有效支撑政权生存。

南宋建立初期面临的财政困境主要包括:

一是陆上丝绸之路被人为阻断。在“绍兴和议”之后,南宋政权的北部边境大致以淮河—大散关一线为界,原本已受西夏建国影响的陆上丝绸之路贸易线彻底沦丧于少数民族之手,北宋政府原本可以从陆上边境贸易获取的大量财富与赋税难以为继。

二是宋朝丢掉了北方大片领土,财政税收受到严重影响。“靖康之变”以后,南宋政权丢失了中原、河北、关中及西北大片领土,粗略估计达80万多平方公里,这些地区经济开发程度较高,是宋朝重要的粮食产区和赋税来源,这就使得南宋政权的财政税收受到严重影响。

三是北方金朝军事压力沉重,抵御金朝侵略需要维系的军备负担沉重。南宋建立初期,金朝多次南下入侵南宋,为了抵御金人南下,宋高宗不得不倚重以“中兴四将”为首的军事力量,由此供养了数十万军队,庞大的军队需要大量军费支撑,从刀枪军械,到军士们的粮饷,耗费可谓大矣,再加上南宋初期,金军时常南下入侵,宋军应战耗费的军费更是天文数字。

四是“三冗”问题依旧困扰南宋。众所周知,“冗官、冗兵、冗费”是困扰北宋政权的重要财政负担,南宋承袭宋制,设置路、府、州、县四级行政管理体系,供养了大量官员,再加上官员俸禄水平相对较高,由此带来了沉重的官员供养负担。

为了有效维系南宋政权,以支撑国家官僚体系的正常运作、供养庞大的常备军抵御外敌和维系百姓民生建设。既然节流无望,南宋政权不得不开辟新的稳定赋税来源,宋高宗把目光投向了广袤的海外贸易市场。这也是后世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所说的那样:南宋政权偏安东南一隅,财源日渐短缺,朝廷财政经费捉襟见肘,不得不实行海外贸易以供宋廷运转。宋高宗为稳定统治秩序,制定奖励民众开展海外贸易的方针,“诸市舶纲首能招降舶舟,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补官有差。”,此举取得了一定效果。

二、“饶税”制度推出的社会背景

宋人将从海路进行的互市称为“市舶”,市舶司是宋朝对外贸易的管理机关,《宋史》记载,“提举市舶司,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宋会要》也记载:“市舶司,掌市易南蕃诸国物资,航舶而至者”。对海外进出口货物实行抽解、禁榷、博买,这是市舶司的三大主要经济职能。有宋一代,这三大职能不断演变,对于宋朝的财政收入和海外贸易的发展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宋代市舶制度创立于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年)。开宝四年,宋朝平灭南汉政权,占领广州,此后不久便于广州设立了宋代第一个市舶机构——广州市舶司,“(开宝四年六月)壬申,初置市舶司于广州,以知州潘美、尹崇珂并兼使,通判谢处玭兼判官。”(《长编》)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宋廷又陆续于杭州、明州、泉州等地设立市舶司。

“咸平二年九月庚子,令杭州、明州各置市舶,听蕃官从便。”(《文献通考》)

海上丝绸之路

泉州市舶司遗址

古代港口

宋高宗赵构曾说过:“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当,所得动以百万(贯)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庶几可以少宽民力。”不断扩大的海外贸易,可以让政府获得丰厚的赋税收入,这是宋朝统治者喜闻乐见的。

由于宋政府对海外贸易采取了务实思路,对朝贡贸易加以抑制,更注重互利互惠的海外贸易,甚至为了促进海外贸易,增加朝廷赋税,采取经济杠杆和税收政策,吸引商船来到各海港交易,刺激海外贸易规模扩大,宋廷从往来的商船货物交易获利颇丰。据《宋史》记载,公元1162年,仅福建、广东两地市舶司(南宋管理海外贸易的官方机构,类似海关),年均营收贸易税高达200万贯,占据宋廷总财政收入的20%。在实行“饶税”制度之前,宋朝政府鼓励海商招徕蕃商来华贸易,“蕃商有愿随船来宋国者,听从便”,对海外贸易有重大贡献的外国商人,还可授予官职。由此早就了各地港口城市的繁荣,其中以泉州港为最。据史料记载,南宋淳佑年间,泉州港口主客户达25.57万户,形成了“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的繁荣景象。


宋朝海船模型


宋代海船示意图


从商船出港返航实际情况看,在实行“饶税”制度之前,宋朝市舶司官员发现官方难以有效控制商船的往来周期,主要包括遭遇海难或船舶损毁和受到海盗劫持等因素,进而造成朝廷关税征收的不稳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朝廷每年赋税征收总额,对政权正常运转产生不利于影响。

为了获取更多船次的关税,充实朝廷税赋,宋廷希望商船尽可能缩短航行周期,考虑到在以风为主要动力的古代航海时代,远洋商船在冬季依靠西北季风出航,夏季依靠东南季风返航,往来各国交易有一定的时间周期。为了更有效地调动商船来往运输的积极性,宋廷根据来往于各国之间正常的航行周期,规定了官方的商船往返时间,用税收杠杆调控掌控商船航行的周期,保障官方税收的相对稳定周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用税收政策手段调动商船提高航行周期的“饶税”制度应运而生。

三、“饶税”制度实行的具体内容与成效

为了加快远洋船舶周转率,增加海运收入,宋孝宗隆兴二年(公元1164年),宋廷在泉州、福州、广州、明州等港口市舶司,推行了所谓的“饶税”制度,明确了以航船的限期回港作为征税标准,在获得当地市舶司颁发的公凭(类似于出海船舶登记簿和出海许可证)之日起,五个月内运输货物回港的,给予“优饶抽税”,即获得税收减免优惠,一年内回港的,不给予税收优惠;超过一年的,则由市舶司给予相应的高额征税处罚。

“商贾由海道兴贩诸蕃及海南州县,近立限回舶。缘其间或有盗贼风波逃亡事故,不能如期,难以立定期限。今欲乞召物力户充保,自给公凭日为始,若在五月内回舶,与优饶抽税,如满一年内,不在饶税之限,满一年已上,许从本司根究责罚施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十七)

从实际情况看,“饶税”制度的效果还是立竿见影的。以进出口吞吐量最大的泉州港为例,宋高宗绍兴元年至七年(公元1128年-1134年),泉州市舶司的税收收入为98万缗。到了宋孝宗隆兴二年(公元1164年),“饶税”制度实行后,泉州市舶司的单年收入为98万缗。

四、“饶税”制度给海外贸易带来的影响

“饶税”制度的出台,有效地调动了各国商船加快货物周转的积极性,为此,宋朝商船有动力改进新的造船技术和航行技术。一是建造海船数量极其庞大。南宋东南沿海各大海港均有隶属的造船工厂。南宋初年,仅江淮四路地区每年造出的船只就达2700余艘。据《三朝北盟会编》记载:“海舟以福建为上,广东西次之,昌明州又次之。”福建漳州、泉州、福州及兴化军等地:“凡滨海之民所造舟船,乃自备财力,兴贩牟利。”

二是宋朝拥有遥遥领先于世界的造船技术。一方面,宋朝海船船体较大,可以承载更多的货物。《梦梁录》记述:宋代海船多乘五六百人以上。“舟如巨室,帆若垂天之云,柂长数丈,一舟数百人,中积一年粮,豢豕酿酒其中”,船舱之内可以养猪;还有更大的巨船,“一舟容千人,舟上有机杼市井”。 通过2007年打捞出水的宋朝“南海一号”遗迹,我们能够一窥宋朝造船水平之高超。考古发掘显示,沉船船体残长22.95米,宽9.85米,船内舱室最深2.7米,设14道舱壁分隔成15舱,是目前所见舱数最多者。另一方面,宋朝海船船体坚固,航行速度较快。宋代官员徐兢在《宣和奉使高丽图经》记录:宋海船“上下平衡,下侧如刃,贵其能破浪而行也”。为了抵御远洋航行中遇到的风浪或触礁等事故,宋朝海船普遍采用了水密舱设计,用木材将船底空间分隔为不同的船舱,即使个别船舱出现破损进水,不至于影响整个船体的安全,大大提升了海船的抗风浪性和生存性。


“南海一号”沉船

三是指南针和罗盘大量应用于航海运输,缩短了航行的周期。在航海罗盘用于航海之前,海上航行只能依据日月星辰来定位,一旦遇到阴晦天气就束手无策。而在航海罗盘用于航海之后,在宋代时,海员们就已经懂得利用季风航海。有经验的海员还能“仰观天象,以卜明晦”,通过日月星辰,判断天气变化,甚至有些人可以通过观测北极星的高度,来判断航线所在的地理纬度。随着航海罗盘在海上航行的不断应用,人们对它的依赖也与日俱增,而且有专人看管。《萍洲可谈》记载“舟师识地理,夜则观星,昼则观日,阴晦则观指南针。”南宋吴自牧在他所写的《梦粱录》中说道:“风雨冥晦时,惟凭针盘而行,乃火长掌之,毫厘不敢差误,盖一舟人命所系也。”沈括《梦溪笔谈》记述了灯芯法、指甲法、碗唇法、丝线法四种放置指南针的办法。《宣和奉使高丽图经》等多部宋代文献记载了中国航海家使用指南针进行航海活动的情况。由此也能看出航海罗盘在航海中的地位和作用。伴随着航海技术的普及,“针路”( 指的是古代人们在罗盘指引下将不同地点的航行方向连结而成的一种航线)大量增加,南宋后期,与宋朝保持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从唐代的30多个增加到60多个。

“饶税”制度无疑扩大了海外贸易的规模,增加了宋廷的财政收入,但海外贸易的扩大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助长了宋朝统治阶级的奢华腐化之风。宋朝进口的海外货物,大都以珠玉、象牙、犀角、玳瑁、香药等奢侈品为主,上供皇室贵族享用,“海货上供者山积,宣和后悉归应奉”。奢饰品的大量进口,加深了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奢靡之风。

二是加速了宋代铜钱的外流,加剧了宋代的“钱荒”现象。终宋一代,“钱荒”的记载不绝于史,宋人张方平说:“比年公私上下,并苦乏钱,百货不通,人情窘迫,谓之钱荒”。造成钱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铜钱的外流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正如宋人刘挚所说:“而民间乏匮时,或谓之钱荒,此何谓也?其故大者,在于泄于四夷而已”。这里也有包括因为海外贸易使得铜钱外流,甚至在对铜钱缺乏的东南亚国家出口时,铜钱就是重要的出口商品,在著名的“南海一号”的货物中就有多达17000多枚铜钱。此外,有些国家对铜钱有特别的爱好,时常购买大量宋朝铜钱。如南宋宋理宗时期,台州突然出现钱荒,“绝无一文小钱,在市行用”。原来是日本商船把市面上流通的铜钱全部收购。日本人“所酷好者铜钱而止”,低价出售货物,大量回收铜钱,“以高达深广之船。一船可载数万贯文而去”。

结语

在古代生产力低下的时期,中国大陆型的地缘特征决定了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中国人形成了以土地为本的生存发展理念,这就使得王朝统治者以“崇本抑末”为国策,奖抚农桑,限控商业和“引贾四方,举居舟居,莫可踪迹”的海外贸易活动,毕竟这些海外贸易活动会严重冲击封建经济的稳定。宋朝特别是南宋时期,由于重视商业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宋代市舶制度作为一种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体系,不仅影响着宋朝的财政收入,也在宋代经济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于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为了更多更快地获得关税税收有效维系南宋政权,以支撑国家官僚体系的正常运作、供养庞大的常备军抵御外敌和维系百姓民生建设。在宋孝宗即位初期,宋廷利用经济杠杆,以航船的限期回港作为征税标准,推出了“饶税”制度,此举不但大幅度提升了朝廷的市舶司关税税收,还有效地调动了商船提升航海造船新技术的积极性,但是,“饶税”制度扩大海外贸易规模的同时,也间接地带来了负面影响。“饶税”制度的设计理念也被元朝所效仿,元朝时期盛极一时的“官本船”体制的设计理念类似于“饶税”制度,区别仅在于前者是由官方提供资本由私人运营海上贸易,后者主要是私人资本运营。但随着明朝郑和下西洋之后,封建王朝统治者对海外贸易主要持否定态度,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饶税”制度及其变型失去了用武之地。

参考资料:《宋史》、《宋会要辑稿》、《梦梁录》、《三朝北盟会编》、《梦溪笔谈》、《文献通考》等。

税收饶让是什么意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安排,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工作要求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推行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0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以来先后取消61项税务证明事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安排,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税务总局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为此,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范围、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二、什么是税务证明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答: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选择《公告》所列6项税务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有何考虑?

  答:关于第1项和第2项,对个人购买住房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上述事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发生量大,且不乏难以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能大大减轻购房者的证明负担,解决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有关“痛点”“难点”问题。

  关于第3项,对教育机构承受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权属按规定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一些情况下要先取得办学场所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才能申请办学许可证,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办学场所相关不动产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时,可能还不具备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造成不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为纳税人办实事出发,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以有效解决上述“循环证明”问题,也就是纳税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和提交办学许可证,即可容缺办理,“快享”“尽享”免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期限不得超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学许可证6个月的最长审批时限,纳税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充提交办学许可证。

  关于第4项和第5项,对企业按规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和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为进一步支持“走出去”企业,为其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提供便利,将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由事前报送,改为企业承诺后自行留存,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抽查,强化风险管理。

  关于第6项,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进一步提高外资服务水平,纳税人作出承诺的,无需事前提交证明材料,税务机关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企业股权变更情况进行事后核查。

四、纳税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是必须进行承诺,还是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答:可以自愿选择。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对税务证明事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如何进行承诺?

  答: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六、纳税人选择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公告》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具体办理程序如下: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对家庭成员、家庭住房情况进行书面承诺,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事后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联网比对等方式适时进行核查。  

七、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该“纳税人”包括哪些主体?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形,该“纳税人”为股权转让方或者受让方。  

八、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诺以何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答:税务机关根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特点,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在线核查、定期核查、随机抽查、纳入日常监管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通过在线核查、比对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获取的信息、查阅纳税人其他相关资料等,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有关情况,税务机关予以办理。

十、有条件的省税务局是否可以决定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报送?

  答: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各省税务局应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减少证明材料报送创造条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深化“减证便民”。

(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

「链接」

税收饶让和税收抵免的区别

一、核心考点解析(2025年适用,标注高频易错点)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述(正确率50%,基础框架必建)国际税收协定与税收管辖权三大税收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对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如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利润);
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境内所得征税(如境外企业在华取得的租金收入);
公民管辖权:对本国公民全球所得征税(我国未采用,美国等少数国家适用)。双重征税类型法律性双重征税: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所得征税(如总分公司被两国同时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征税(如母子公司利润分配的股息重复征税)。国际税收协定核心作用协调税收管辖权冲突(如“常设机构”判定规则);消除双重征税(通过抵免、免税等方法);防止逃避税(如情报交换条款)。第二节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正确率67%,源泉扣缴是关键)非居民企业所得类型与税率所得类型征税方式税率适用场景易错点股息、红利源泉扣缴(支付方代扣)10%(税收协定可能更低)境外母公司从境内子公司取得股息忽略“受益所有人”身份(如导管公司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同上10%(协定可能降为5%-7%)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误将“担保费”纳入特许权使用费(实际属贷款相关费用)财产转让所得自行申报(转让境内财产)10%(不动产转让按所在地征税)境外企业转让中国境内房产未区分“股权”与“财产”转让(如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需看持股比例)常设机构判定(利润归属核心)构成条件:固定场所(如办事处)、存续时间(通常≥6个月)、开展营业活动;利润归属:仅对常设机构的境内利润征税,非常设机构的境内所得按源泉扣缴。第三节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正确率50%,抵免计算是难点)境外所得抵免“双轨制”直接抵免适用场景:总分公司模式(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境外分支机构100%股权);抵免范围: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公式
[
\text{抵免限额} = \text{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text{中国税率} × \frac{\text{境外所得}}{\text{境内外所得总额}}
]间接抵免适用场景:母子公司模式(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子公司≥20%股权,且层级≤3层);多层持股计算:每一层级持股比例相乘≥20%(如母→子50%,子→孙40%,母→孙间接持股20%,可抵免)。境外所得抵免步骤(五步走)
① 计算境外税前利润;
② 还原境外已纳税额(含直接税+间接税);
③ 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④ 按比例拆分抵免限额;
⑤ 比较境外已纳税额与限额,确定实际抵免额(超限额部分可结转以后5年)。税收饶让(政策性抵免)境外所得在税收优惠期间未实际缴税,视同已缴税给予抵免(如境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境内认可抵免)。第四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正确率40%,措施分类记忆)常见避税手段转让定价:关联企业间低价销售货物、高价支付服务费(如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国);受控外国企业(CFC):在低税国设立空壳公司,囤积利润不分配;资本弱化:通过高息借款替代股权投资,增加利息支出抵税(我国债资比: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利用税收协定漏洞:通过“导管公司”滥用协定优惠(如注册在香港的公司作为中转,享受内地与香港的协定税率)。反避税措施(BEPS行动计划核心)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最直接);
✅ 成本加成法(适用于制造业);
✅ 利润分割法(适用于高度整合的关联交易)。CFC规则:对居民企业控制的境外低税企业(实际税负≤12.5%),未分配利润视同股息分配,计入居民企业所得。一般反避税条款: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可调整应纳税额(如纯粹为避税设立的空壳公司)。第五节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正确率100%,流程性考点)情报交换机制自动交换:CRS(共同申报准则),成员国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专项交换:应对方国家请求,针对特定纳税人信息交换(如调查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相互协商程序纳税人因双重征税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国家间协商解决(如境外所得抵免争议)。跨境电子税务局我国“一带一路”税收服务平台,提供税收协定查询、跨境办税指引等功能。二、高效记忆方法(针对易错点定制)1. 税收管辖权“地域+居民”口诀“居民管全球,地域管境内;双重征税分法律与经济,协定协调是关键。”(居民企业全球缴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境内所得缴税,通过国际协定避免双重征税)。2. 境外所得抵免“直接vs间接”对比表

要素

直接抵免

间接抵免

适用关系

总分公司(100%持股)

母子公司(≥20%持股,≤3层)

抵免对象

分支机构利润、预提所得税

子公司股息及间接承担的税款

计算核心

直接累加境外已纳税额

多层持股比例连乘(≥20%)

记忆技巧

“直接控股全包含,间接持股看比例”

“母子孙三代,层层超20%”

3. 反避税措施“手段+对策”联想记忆转让定价:关联交易价格不合理→用“可比价格”调整;CFC:低税国囤利润→视同分配缴税;资本弱化:高息借款避税→债资比限制(金融5:1,其他2:1);口诀:“转让定价看可比,受控外国分利润,资本弱化限债资,一般反避查目的。”4. 易错点“红笔标注法”✖️ 间接抵免层级:误将“四层及以上”持股纳入抵免(我国仅允许3层以内);✖️ 受益所有人身份:境外空壳公司(导管公司)不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抵免限额计算:未还原境外所得(如境外税后利润需先转为税前利润再算限额)。三、备考策略(从易错到精准)分模块突破顺序第1天:掌握“税收管辖权+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重点记10%税率及协定优惠);第2-3天:攻克“境外所得抵免”(每天默写抵免公式,练习3道计算题,区分直接/间接抵免场景);第4天:集中记忆“反避税措施”(用表格对比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背诵BEPS行动计划关键词)。思维导图构建知识网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 概述:管辖权(居民/地域)、双重征税类型 ├─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10%税率,协定优惠)、常设机构判定 ├─ 境外所得: │ ├─ 直接抵免(总分公司,全额抵免) │ └─ 间接抵免(母子公司,20%持股+3层以内) ├─ 反避税: │ ├─ 手段(转让定价、CFC、资本弱化) │ └─ 对策(调整方法、持股比例、债资比) └─ 征管合作:情报交换(CRS)、相互协商程序真题陷阱专项突破针对“间接抵免持股比例计算”“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等陷阱,做10道典型题,总结规律:
✔️ 间接持股比例=各层持股比例相乘(如母持股子公司60%,子持股孙公司50%,母间接持股孙公司30%,可抵免);
✔️ 享受协定优惠需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如实际控制人是境外个人而非空壳公司)。公式推导与案例结合抵免限额公式:通过案例理解“按比例拆分”逻辑(如境内所得100万,境外所得50万,税率25%,抵免限额=(100+50)×25%×(50/150)=12.5万);反避税案例:假设某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国,税务机关按“成本加成法”调整利润,补征税款。

我国单方面税收饶让

今日上午,成都工业领域政企代表团赴沙特拓市场。作为2025年成都工业领域政企代表团首次出海,此次沙特之行备受期待。“我们非常看重此次沙特之行,希望能够与沙特方面达成一些合作。”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中民表示,该公司主要从事起重运输设备研发、制造、销售等,目前在南亚、东南亚市场的开拓已经初见成效。

积极主动服务国家开放大局,加快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成都对外开放“朋友圈”越来越大。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跨境税收管理已成为企业国际化战略的核心议题。从项目谋划、投资落地到持续运营,专业税收服务为“走出去”企业装载更为丰满的“羽翼”。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给出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超3亿元。

数据背后,是一个个鲜活的企业故事,更是成都全力以赴推动“蓉品出川”“蓉品出海”,以更高水平“走出去”的缩影。

“走出去”参与全球分工

打造越南饲料龙头

“差不多20年前,公司调研发现东南亚水产养殖水平和饲料生产水平与国内有差距,巨大的市场需求就摆在面前。”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税务师肖盛勇谈及公司于2007年在越南前江省修建的第一家饲料工厂时说。

在此后的10余年时间,通威在越南先后建立及收购了5家标准化饲料公司,总投资超5亿元。

“共建‘一带一路’为通威在越南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国际投资氛围及环境。”肖盛勇表示。对在越南投资的通威来说,借助“一带一路”政策即可引进国内的先进设备和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到越南,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养殖效益,同时利用中国与越南水产业的较高互补性加大贸易合作额。

“以我感受最为深刻的成都税务部门辅导通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为例。通威总部收到越南公司8000多万元股息所得,在此之前,公司从未办理过同样的涉税事项,也没有税务事项处理的经验。在税务部门辅导后,公司依据中越签署的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条款,适用了税收饶让政策,节约税款2000多万元。同时,通威在越南的6家饲料公司也成功享受到饲料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和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们使用节约下来的税款加大对越南的投资力度,实现投资、盈利到追加投资的良性循环。”肖盛勇回忆说。

一系列服务、政策助力下,如今,通威投资的第一家饲料工厂越南通威饲料有限公司已成为越南全国销量靠前的饲料单厂。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企业减免6000余万元境外税费

就在几天前,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成都院)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成功中标塞尔维亚维特罗300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将于今年7月底动工。

承担多国可再生能源规划和水电规划,设计了科特迪瓦最大水电站苏布雷、世界最大钢岔管群项目巴基斯坦塔贝拉,签订蒙贝拉等多个海外特大型水电联营体项目……作为全国水电勘测设计方面的龙头企业,企业近年来在海外交付了一系列代表行业领先水平、令人瞩目、惠及民生的精品工程,让“成都制造”在全球占据“一席之地”。

优化服务保障,常态化开展“进解优促”工作,成都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让企业的海外之路更加顺畅。中国电建成都院海事部财务总监郑怡以税收营商环境举例道,“由于海外税收环境不同,涉税问题复杂,税收成为营商环境中直接影响企业跨国投资和经营难度的‘关键一环’。税务部门秉持‘有需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针对我们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从出口退税、境外个人所得税抵免到非居民税收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精细化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内外双向发力帮助企业减负增力。”

据青羊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内,优化退税资料管理流程,指派专人担任“服务专员”,辅导企业实现备案单证电子化;对外,支持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为企业印度尼西亚水电项目、哈萨克斯坦风电项目等4份境外合同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预计减免境外税费超过6800万元。

“税务部门的贴心服务,是成都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个切面。成都正逐步完善涉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为企业在欧亚区域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服务国家战略,交付一系列代表行业领先水平的精品工程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郑怡表示。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李艳玲 供图 受访企业 责任编辑 何齐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名词解释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