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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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三项
8月13日晚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大洲A,000571.SZ)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8月8日签发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鉴于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8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对单位的1笔对外股权投资予以查封。公司2017年出售参股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应缴所得税款5100.7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缴纳税款3766.96万元(不含滞纳金),尚欠缴税款1333.8万元(不含滞纳金),欠缴滞纳金4204.5万元。上述查封股权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纳税评级和信用评级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资产存在拍卖可能。
税收保全范围包括哪些
一、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及相关法律条文
1.征管法37条
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经营的不同)
步骤1:核定应纳税税额,责令缴纳;
步骤2:可以扣押相当于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商品;(可以扣押,也可以不扣押,不扣押就无后续步骤,对于不缴纳税款的对象,税务机关就要采用其他方式追缴税款)
步骤3:扣押后仍不缴纳的,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2.征管法38条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结合37条,此纳税人应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行为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措施1: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当期税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行为2:在限期内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转移隐匿的是应纳税的商品,隐匿非应纳税商品或者已税商品不适用措施2及措施3)
措施2:税务机关可以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又是可以,但措施2不是措施3的前置程序)
措施3: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冻结存款(不包括汇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措施的统称)
3.征管法55条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结合37条,此纳税人应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行为1:对以前纳税期间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税务机关行为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部分措施的统称)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及相关法律条文
1、征管法实施细则88条
征管法55条中的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不超过6个月,需要延期的,报税务总局批准(延长时间无限制、延长次数无限制)
2、行政强制法32条
冻结存款30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最多30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税法无例外规定)
3、行政强制法25条
查封、扣押期限30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最多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征管法实施细则88条规定了例外)
税收保全措施期限总结:除对以前期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且有转移、隐匿迹象的税收保全期限为6个月外,其他税收保全措施期限最多为30+30
税收保全范围
上一期,小五跟大家分享了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如何区分的相关知识。
本期我们来学习下一组涉税名词: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很多财务人员不清楚这两项措施是什么意思?以及两者有什么区别?没关系,今天小五跟大家一起来学习!
一、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利。
依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什么是税收强制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
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催告,逾期仍未缴纳,根据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某市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局决定对A公司相对于该公司应缴纳税款同等价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三、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强制执行: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
税收强制执行:税法规定纳税期限届满并责令期限届满之后实施。
3、范围和目的不同
税收保全:仅限于应纳税款,目的在于保证未来税款的实现。
税收强制执行:包括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目的在于实现欠缴税款及其占用税款费用的征收入库。
4、法律后果不同
税收保全: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
税收强制执行:基于当事人已确定的缴纳义务,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使纳税人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以上便是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本文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与小五一起交流探讨~
下期预告:源泉扣缴与指定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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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条件
前言导读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利。笔者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全面介绍税收保全措施的类型、方式、对象、流程以及期限。
一、税收保全措施类型
二、税收保全措施程序
1.税收保全方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应纳金额的存款;
(2)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注:扣押、查封产生的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2.税收保全对象
(1)冻结:存款、汇款。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注: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扣押、查封: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注: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税收保全流程图
4.税收保全期限
(1)查封、扣押: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冻结: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税收保全终止
当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三、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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