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杨某某与武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阿拉善左旗新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安梦

  【案情简介】2017年3月,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某镇杨某某雇佣武某某为羊倌,在杨某某的草场放羊,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并提供食宿。2019年3月,吴某某不想继续从事羊倌工作准备辞职,在结算剩余的4000元工资时,双方就所放养羊的数量一事引发争议。因双方当时成立雇佣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同时双方并未对羊的数量进行清点,多次商量未果后,矛盾愈演愈烈,杨某某遂向阿拉善左旗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为某嘎查牧民,且一方为蒙古族,为了让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委会专门指派蒙汉双语调解员负责此次调解工作,调解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经过了解,杨某某雇佣武某某时因双方均为熟人关系,故当时并未签订相关合同,也未对所交接放养羊的数量进行清点。杨某某称在2019年3月,即产生纠纷的前三个月,武某某干活中存在消极应付的态度,所以双方都有终止雇佣关系的想法。但在结算工资清点放养羊数量的时候,因经过两年的时间,雇主和羊倌对羊只的数量问题产生了争议,加之武某消极的工作态度,让杨某某更加确信自己的羊肯定是被武某某弄丢了几只,所以要求让武某某赔偿羊的损失,否则就用两个月的工资做赔偿。而武某某坚称其有干活消极的情况是因为杨某某的平时态度及对工资问题稍有微词,但给他人当羊倌放羊,就会尽职尽责,绝对没有发生丢羊的事情。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根据从双方当事人了解到的情况,调解员对此进行了分析,确定了调解方案后,将双方当事人约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首先,通过法律宣讲的方式进行调解。在基本原则问题上,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以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形成了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双方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武某某有为雇主管理好羊群的义务,也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武某某在工作方面应当尽职尽责,有问题要相互沟通,不能以消极怠工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杨某某虽为雇主但双方是私人间的雇佣关系,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关系,杨某某在发放工资与沟通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应该充分尊重他人及其劳动成果。这都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应该遵守并样成这方面的意识。听了调解员的讲解,杨某某和武某某对此表示认同。

  其次,解决羊群的数量问题。杨某某在主张羊群丢失方面存在主观猜测的情况,仅仅因为武某某工作消极而进行的主观猜测是对客观事实的不尊重,需要的是确切的证据来进行主张,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拿不出证据就不能随便冤枉他人,且无论是何种情况,在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委托管理的时候更应该将弄清楚数量,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最后,关于武某某工资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调解员认为双方之间虽然只有口头约定,但是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因双方都承认所以可认定合同成立,合同内容明确:武某某为杨某某提供劳务,杨某某向武某某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相应的权利义务。调解员指出杨某某拖欠武某某报酬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武某某的权益,构成违约。

  通过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的讲解及劝导,双方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有所不妥,杨某某表示愿意支付武某某报酬,并对调解员的讲解心服口服,自愿完全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意见。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意见统一,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杨某某和武某某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平等的原则,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杨某某一次性支付武某某剩余工资肆仟元(4000元),由杨某某于2019年11月某日一次性付清。丢失的羊只杨某某不再追究。

  2.杨某某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武某某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杨某某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3.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4.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5.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案例点评】在内蒙古牧区,牧民雇佣羊倌放羊的情况十分普遍,而且由于牧民不属于具备用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属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农牧民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不强,双方大多都是亲戚、朋友、熟人间成立雇佣关系,多是口头约定,不签订合同,并且碍于面子对具体的内容也不进行清晰的约定,因此,很容易发生民事纠纷,给牧区带来不和谐因素。本案中,调委会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民族情况,专门指派蒙汉双语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运用蒙汉双语和专业的调解素养进行调解,拉近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最终化解了双方的隔阂,提升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明法析理、以案说法,给双方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使其受到了法治教育,并最终意见达成一致,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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