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如何处理,双方拒绝抚养权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诗琴

离婚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如何处理

在离婚纠纷中,发生双方都不想抚养子女,拒绝抚养的情况,作为孩子的父母能免除自己的抚养义务吗,实践中该如何处理,子女的权益又如何获得保障。

01“抚养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共同承担抚养的义务,此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免除,只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可以由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以支付抚养费的间接方式来承担自己的抚养义务。

02”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

离婚诉讼期间,调解、判决离婚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法院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并非就是确定了最终的抚养权归属,最终调解或判决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进行考虑。

确实无抚养能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增加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义务。

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父母怠于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并且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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