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城中村改造中房屋被拆除,区ZF与街道办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导读:老王家房屋所在地发生了城中村改造行为,老王觉得补偿不合理,一直就没有签补偿协议,征收方也来找了老王几次,但是一直也没谈拢。突然有一天,街道办来老王家,给老王送了一个限期拆除通知书,把老王家的房屋认定为了违建,并限期老王3日自行拆除,老王并未拆除,3日后街道办代理其工作人员把老王家的房屋强制拆除了,老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1064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街道办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另外,在本案中,根据相关规定,市、县级政府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工作,既对拆除房屋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又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因此,在此情况下,出于实质解决纠纷的考虑,判令区政府与街道办共同对申请人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此案例发生在河南郑州,并不是所有地区的街道办事处都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比如说天津市的街道办事处具有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职责。因此,老王这个案子需要考虑一下,当地有行政法规赋予街道办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如有需要直接起诉街道办进行维权;如没有则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之规定寻找适格被告。必要时也可以依据上述判例采取责任推定的方式确定适格被告。总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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