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按照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无罪辩护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行为人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行为人如果只是向特定人进行借款,无论借款数额多少,集资人有多少都不应当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行为是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为他人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提供过帮助,但未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能够及时退缴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会涉及到追诉立案标准的变化引发无罪。
7、严格区分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剔除民间借贷金额,可能会导致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不达立案标准,从而导致无罪。
8、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无罪罪轻辩护的入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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