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当事人被拘留后,家属通过询问,得知当事人涉嫌虚开4000多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大为震惊,赶紧委托了律师。
第一次见到当事人时,当事人胡子拉碴,眼里布满红血丝,一副显然没睡好的样子,不过逻辑还是挺清晰的,所以和律师的沟通倒也顺畅。当事人看起来很老实,但刑事律师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对事不对人”,主要通过问答来了解案件情况。
一开始,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一直说自己被提审了多久多久,是某些人为了谋夺他(所在)的企业蓄意陷害,云云。还说做不下去了就关闭企业算了,即便关闭了企业也不能让那些人得逞,又怕“那些人”“找关系”让他一直呆在看守所里。不过律师的关注点并不在这里,所以就这部分没有怎么回话。
说实话,如果不是他人蓄意陷害,且当事人本身真的不构成犯罪,那么律师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理应是可以出罪的;如果真是他人蓄意陷害,那么侦查阶段尤其是刑事拘留阶段律师也很难找到证据去反驳,一般只能等到阅卷之后再想办法。
所以我的重点只在于,有哪些理由或者情况可以尽快撤案,或让他尽快取保或者被不批捕。
我们开始沟通刑事案件的流程。当当事人听到即便不批捕,被羁押37天仍然很可能不算错误羁押的时候,当即表示很不服。我说这种规定虽然不算完全合理,但因为种种原因,刑事诉讼目前就是这样规定的,所以平时还是要注意风险,有时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并不高,即便您不构成犯罪,但一般来说公安不会毫无依据就抓人的,可能有些情况是您以前忽略了的。但是您不用担心,很多事情如果您真的没做过,也不会被无端端定罪,一切还是要看证据。一方面,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的证据标准会比立案和拘留的证据标准要求要高,所以案件是否能进入下一阶段乃至于被定罪肯定还是要看证据尤其是物证的;另一方面,因为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案卷是要公开的,律师都可以看到案卷,是或不是,大家都会有判断的。
然后当事人开始和我说案情。在沟通案情的过程中我注意到这明显是一个涉嫌企业犯罪的案件,于是我着重询问了该公司的成立时间、规模、人员、当事人的入职时间、社保情况、是否股东、具体职务、负责的内容和平日的工作情况等等。当事人都一一回复了我,有些他不是很清楚的关于公司的情况,就让我回去查。
交谈中我注意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应当是发生在XX年的,而当事人虽然是在案涉公司所属集团里工作了比较长时间的,其亲属也属于该集团的高层,但这个集团旗下其实有很多家公司(案涉公司是其中一家),他本人虽然是该公司的股东,但“纯挂名”的可能性比较大。据其所言,其在XX年XX月之前都没有实际参与案涉公司的运营,是从XX年XX月才到案涉公司担任实际的财务负责人的,社保也是从XX年XX月才开始在案涉公司缴纳,此前一直都在另一家公司缴纳。
我问:“这个公司虚开的事情当时是不是闹得比较大?怎么闹得那么大您还调去这个公司?”他听到这句话开始气愤:“就是XX(企业前负责人)把公司都掏空了,通过虚开什么的把公司搞成一团乱账,还转移资产,我就是后续才进来处理这些情况的,还抓我。”我说:“那您干嘛进去收拾烂摊子?您知道是烂摊子怎么还呆在那里?是基于和某些高层之间的情义留下来处理问题?”他说:“当时进来这个公司的时候,XX做的报表什么的都还很好的,看上去公司运营情况不错,过了一两个月才发现报表都是假的,但那时我已经走不了了,公司和员工及股东之间有很多的事情需要处理,公司也需要有个人处理问题,我就得留下来帮别人擦XX。”
我说:“依照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如果按您所说,发生虚开事件的时候您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不应该就此承担责任。您是什么时候加入公司的、在公司具体负责什么,您一开始被拘留的时候有强调或者提到过吗?”他说:“没有强调,别人问我什么,我就回答,我只是说这事跟我没关系,我没参与。”
后来我问:“您觉得您是民营企业家吗?”他说:“当然是啦。”我说:“好,看能不能先取保。”
“您还有没有什么话跟家里人说?”“下周我儿子生日,让我老婆给他好好庆祝。”“好。”
会见后我主要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审查案件应当尽量以审查物证为主(不宜轻信口供)、应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家的羁押三点提出了首次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没有通过。当然,对这次不予变更强制措施,我是有心理准备的,因为37天内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情况本身就比较少,而该案不仅涉及到我当事人,也还涉及到该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其中有部分负责人已经被提起公诉了,站在公安的角度,很难在不用尽拘留期限的前提下放人。我也提前给当事人和家属打了“预防针”,所以当事人和家属都清楚,案件在刑事拘留阶段就完结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
后续,我还是一直跟案,案件一移送到检察院,我就去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拿了检察官的联系方式。还去见了一下当事人。我说我提交法律意见书了,希望过几天能在外面见到您,如果在外面见不到,我会再来见您的。当事人心情还算平静,只是说:“如果真的让我在里面呆几个月,又没有确凿证据的话,那我也是不会屈服的。”
回程的路上打了电话给检察官,检察官说还没看完案卷。第二天又打了电话给检察官,检察官说法律意见书已经收到、也看了,问我还有没有观点要补充。我说某某在某某年到某某年是不在某某公司工作的,这一点您仔细核查了吗?检察官说:“可是有人说发票是他拿回来的。……”我说:“有什么物证证明发票是他拿回来的吗?他跟我说当时他都没参与那个公司的事情,他当时在……理论上发票应当是当时负责这个公司运营或者财务的人拿回来的吧。”检察官说:“明天我去提审一下他。”
又过了三天,再询问检察院时获知当事人被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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