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署商品砼供给技术合同需要注意什么?2025,签署商品砼供给技术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价格问题
政府为规范混凝土市场,每月都要公布各种混凝土的政府基准价,一些公司图其简便,在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时,约定价格只写在政府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百分之几,这样约定比较笼统,为了避免将来举证不足的风险,还是具体约定为好。另外还应就对此价格是否包含运费、泵送费等约定清楚。
2、数量及计量问题
在建筑市场比较完善的发达地区,一般混凝土数量约定按图纸设计数量计算,这无疑增加了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成本。在建筑市场欠发达地区,一般按卖方实际供应量计算,这相对是公平的。如约定按图纸设计量计算,则应注意供货方应向施工方索要施工图纸的原件,在合同中对图纸变更的部分作出明确约定,对浪费的混凝土如何处理也要作出明确约定。
3、货款结算问题
在审查一些企业的混凝土合同时,发现阶段货款结算时全部采用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方式,即根据工程进展付货款,有人认为这样作出约定欠妥,无疑增加了供货方的监督义务和成本。供货方知道第几层完工的时间和主体封顶的时间比较被动且缺乏证据。不如约定按月结算,按进度的供货方量结算,因为这对生产企业来说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有主动权。
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内容有哪些
1、套用单价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定额的形式和内容,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基本要求,为便于计算单位和数量标准的执行,除了需要审核直接套用的定额单价,还需要保证换算定额单价和补充定额单价的准确性。譬如建筑工程主材料价格套用时,包括花岗石、木材、外墙装饰板等在内的高限价材料,在没有超过最高限价时,是否按照定额规定计补价差。另外还需要明确定额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的允许换算内容,所采用的换算方法和系数是否准确,以及材料、人工、机械等预算价格的检查编制方法是否准确等。
2、施工单位多引起工程重复造价
工程建设的参与单位多,包括设计承包方、供货承包方、土建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单位、技术服务承包方等。不同的专业单位之间,接口复杂,工程的施工范围不可避免的有所重叠,在进行工程结算过程中,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的重复计算。为避免重复结算,造价人员必须明确工程合同的施工范围约定,掌握不同定额体系之间关于工作内容的界定,分清定额的适用范围,才能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
二、与供应商签合同应注意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1、审查采、供货双方的基本情况
2、严格审核供货合同主要条文
3、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与供应商签合同应注意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
1、审查采、供货双方的基本情况
2、严格审核供货合同主要条文
3、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签供货合同要注意的细节
法律分析:1、供货时间;
2、供货(交货)地点;
3、要求质量;
4、单价;
5、付款办法(现金、转载、一次给多少、回到付款、预付款等)
6、验收条款(开箱验收、逐步验收);
7、关键一条必须写“违约”处罚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建设单位是否需要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需要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负责。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可以明确材料的质量、数量、价格等内容,为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对其质量负责。对检验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商按照工程特点和合同相应约定,可以签订材料供货合同、设备租赁和购买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5-98 第3.1.9条 甲方应当对材料的质量负责,并应当分别将主材料、辅材料按规定送专门机构或中介机构检查,或者直接送检验机构检验。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并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相关内容。
六、是否可以在签署合同后才进行供货?
供货合同是否可以后签需根据原合同是否有续约条款而定。若无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则合同终止。如需继续合作,应重新签署协议,保障双方权益。
法律分析
供货合同是否可以后签,要看原来的合同有没有就合同到期后的处理进行约定,比如自动续期,如果没有,则原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权利义务都履行完毕了,则合同终止。如需继续合作,应当重新签署协议。是无效的。应当续签,进行供货约定。这样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
拓展延伸
合同签署后的供货时间规定
合同签署后的供货时间规定是指在双方签署合同后,约定了具体的供货时间。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供应商在签署合同后按时履行供货义务,以满足买方的需求。根据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生产周期、物流运输时间等。供货时间规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双方的合作至关重要,它可以帮助双方合理安排生产和采购计划,避免延误和纠纷的发生。因此,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详细商讨供货时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结语
供货合同的签署后,供货时间的规定对于双方的合作至关重要。合同终止后,如果双方希望继续合作,应重新签署协议,并明确供货时间等相关约定,以保证双方的权益。供货时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能够帮助双方合理安排生产和采购计划,避免延误和纠纷的发生。因此,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详细商讨供货时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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