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可以转让吗2025,施工总承包合同可以转让吗
施工总承包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转让。(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具备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可以转让吗?
施工总承包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转让。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
(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具备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一、债权债务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移的条件如下:
一、债务转让的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也就不存在将其转让的问题。
(二)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转移债务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二)债权具有可转移性,不能存在下列情况: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转让通知了债务人。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如何的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三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怎样
债权转让的条件具体如下: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总包工程可以转包吗
一、总包工程可以转包吗1、总包工程可以转包。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可以进行专门合法的转包与分包。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二、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体现以下方面:(1)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在转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根据过错责任来承担;(2)因转包产生的拖欠材料款、租赁款、农民工工资等费用,转包人单独或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3)因转包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转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就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因转包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转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方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的,将面临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限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记入单位、个人信用档案,并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等。3、刑事责任方面:因转包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
四、转让协议和承包协议区别
法律分析:转让协议与承包协议有所不同。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签订人约定的标准要求按时完成工作,签定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在转让协议中,所有物的使用权发生改变,签订人的主要目的不是取得完成的成果而是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合同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其同意,不得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可以转让的。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林地承包合同到期可不可以自动终止
林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届满后,承包合同不会自动终止,林地承包合同会再延长相应的期限。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如继续承包土地,则可以办理延期,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延长。申请延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与承包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修路占地不同意可不可以
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是可以拒绝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有争议可不可以动工
征地有争议不可以动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双方应当就征地纠纷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交由同级征收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违章建筑可不可以随意拆除
1、违章建筑不可以随意拆除,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认定为违章的建筑,相关部门应当先责令违建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建人逾期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可依程序进行强制拆除。
六、承包合同可以转包吗
法律分析:可以。承包经营合同转包,是指原承包人将其承包经营的内容的一部或全部转发包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原承包人履行义务,再由原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义务的合同行为。本质上是在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二层次的分包合同关系;原承包合同对于承包人和发包人仍然有效,而转包合同仅对原承包人和接受转包的第三人有效,依我国现行法规定,转包可以是有偿的或附条件的,但转包渔利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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