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票几次才会判为留置送达
传票送达方式中的留置送达并没有明确规定几次传票才适用。
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留置送达。其重点在于送达时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事实以及见证人的见证等法定程序的完成,而不是基于传票发送的次数来判定是否可以留置送达。
二、定作合同如何行使留置权
在定作合同中行使留置权需遵循一定条件和程序。
(一)留置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1. 合法占有定作物: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前提是承揽人已合法占有该定作物,比如按照定作合同的约定,定作物已交付到承揽人手中进行加工制作等情况。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定作人应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已到,经催告后定作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二)留置权行使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为定作人所有的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一般而言,就是该定作合同所涉及的定作物,且其价值应相当于定作人未支付的报酬等费用,不得随意留置与该合同债权无关的定作人其他财产。
(三)留置权行使后的处理
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后,应当给予定作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定作人仍未履行债务的,承揽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定作物的方式优先受偿。但在处置定作物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定作人的合法权益。
三、留置案件分为哪几种
留置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类案件。比如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贪污公款等行为,在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可能适用留置措施,以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
2. 公职人员渎职类案件。当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时,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留置措施,防止其干扰调查或者串供等情况发生。
3.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严重职务违法案件。这里包括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自身权力实施的如利益输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严重违反职务廉洁性规定等情况的案件,也可能涉及留置措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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