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如何保障婚前股权在婚后收益的分割?
案件简介
冯某和李某是某大学的学生,双方在接触过程中互生爱慕之心,实习结束时,两人顺理成章的发展为恋人关系,毕业后登记结婚。在结婚后,两人在双方家庭的资助下,冯某与案外人张某共同投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某公司)。其中,冯某持有某公司80%股权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持有某公司20%股权。两人婚后在杭州上城区购买了一栋独院别墅。李某接到一名自称赵某的女性打来的电话,说是冯某的女朋友,双方感情发生破裂,之后李某委托张涛律师帮其代理离婚事宜。
法律分析
签订《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就财产、债务等问题产生争议。《婚前协议》对于财富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高离婚率的今天,一份有效的协议对于婚前财产的保护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贫富悬殊的双方当事人而言,或许凸显的更有必要。
在本案中,在冯某的第一段婚姻关系解除时,因为无任何夫妻财产协议或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对所有家庭财产享有相同的权利,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还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女方进行保护和照顾。冯某为了保持公司股权完整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除了房产约定给了李某,冯某虽心有不甘,但又不得不签订城下之盟。在冯某准备开始第二段婚姻时,变得“吃一堑长一智”,在结婚前就咨询了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冯某面对张某的不配合,通过赠与张某常营房产的方式,才勉强做通了张某的思想工作并最终签订了《婚前协议》,有效的防止了感情破裂离婚时张某对婚前股权在婚后收益的分割。
律师提醒
《婚前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巨额婚前财产的,在签订《婚前协议》的同时应尽量公证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婚前及婚后的财产状况并非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财产的种类、价值、数量等,不断的处于变化之中。如果涉及夫妻离婚,一方称有口头婚前协议,在另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主张有口头协议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会推定没有口头约定。从严谨的角度考虑,《婚前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另外,签订《婚前协议》的用意主要是为了预防纠纷,或者在纠纷实际发生时为定纷止争起到证明或证据作用,因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必要。
公证并非《婚前协议》的生效要件,但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其证明效力较强,如果涉及一方婚前巨额财产,考虑到现实中的高离婚率,从财富传承的角度考虑,应尽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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