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方法是怎样的202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流程是怎样的

房产纠纷 编辑:岑琬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方法是怎样的202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方法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依法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包括建立权威性的仲裁工作机构和保障必要的经费。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四种处理方法:一是协商;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起诉。下面重点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

一、依法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一)依法成立仲裁机构

依法建立有权威性的仲裁工作机构,是开展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此,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冀办字[2004]64号)提出:“各县(市、区)抓紧组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确保年底前建立仲裁机构”。一是依法成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具有农村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可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农业(农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农业或农经、司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可由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国土资源、司法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业(农经)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名,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仲裁员要具备如下条件:具有敬业精神;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承包管理经验丰富;有一定文字功底。二是保障必要的经费。1994年省农业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的通知》规定,耕地承包合同仲裁费按每起30―50元的标准收取,主要用于印制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有关仲裁文书和资料,购买专业设备和书籍,以及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办公用品和证人误工补贴等开支。仲裁费收取标准低而使用范围广,仲裁开支大,入不敷出,导致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步履艰难或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省里提高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标准的可能性不大,各县(市、区)要争取将仲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放宽受理条件,简化仲裁程序

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降低土地承包纠纷受理条件,简化仲裁程序,及时进行仲裁。一是受理纠纷的范围由过去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纠纷扩大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土地承包当事人与第三人因土地承包发生的纠纷。二是受理土地承包纠纷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交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者书面仲裁协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需要提交订有仲裁条款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即可受理。三是取消终局裁决。按照《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终局裁决。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由“或裁或审”制改为“一裁二审”制,即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取消终局裁决,可以简化仲裁程序,减少处理纠纷的时间。

二、仲裁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被诉人愿意接受仲裁的除外)。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申诉人的要求及有关事实和证据;

③申诉日期。

申请书样式如下: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申请书

申诉人:

被诉人:

申诉的有关事实和证据:

要求:

此致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月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份

2、有关材料份

2、受理

(1)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①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②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③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案件:

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②超过诉讼时效的(但被诉人接受仲裁的不受此限制);

③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2)立案。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人,说明须办理的手续、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立案审批表样式、受理案件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样式分别如下: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立案审批表

年月日

当事人

案情摘要

承办人意见

领导批示

备注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受理案件通知书

()字第号

ⅹⅹ乡ⅹⅹ村ⅹⅹ:

年月日你送来的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会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填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送交本会。

二、请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材料:

1、

2、

三、按照有关规定请向本会预交仲裁费元。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或根据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

年月日(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住址:电话: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参加仲裁:

(1)姓名:工作单位:

年龄:性别:职务:电话:

(2)姓名:工作单位:

年龄:性别:职务:电话:

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字第号

ⅹⅹ乡ⅹⅹ村ⅹⅹ:

年月日你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印章)

(3)通知被诉人应诉。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交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期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给被诉人的应诉通知书、被诉人答辩书样式分别如下: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给被诉人的应诉通知书

()字第号

ⅹⅹ乡ⅹⅹ村ⅹⅹ:

本会决定受理与你所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现将其申请书副本送与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申请书副本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时间,签收后将回证退回本会。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7天内向本会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送交本会。

年月日

(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同前)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被诉人答辩书

答辩人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地址:

现就一案提出的问题答辩如下:

此致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签名)

附件:

1、书证份

2、物证份

年月日

(二)裁决

1、裁决的准备工作

(1)成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庭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他们回避。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为仲裁庭成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调查研究。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案件后,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包括有关合同资料、申请书、答辩书、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勘察和实物技术鉴定等资料。在搜集研究资料的同时,研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公断纠纷打好基础。

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察、鉴定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要求办理。

勘察笔录、鉴定委托书、调查委托书、调查笔录样式分别如下: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勘察笔录

案由:

勘察时间:年月日午时分起

至日午时分止

天气情况:

勘察场所:

勘察人:

当事人:

被邀参加人:单位:职务:

书记员:

勘察情况和结论:

1、上列人员应分别签名或盖章。

2、天气情况应写明“晴、阴、雨、雾、风、雪”及温度。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鉴定委托书

()字第号

ⅹⅹⅹ单位:

本会受理一案,需要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请派专业人员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由鉴定人员签名盖章,你单位应证明鉴定人的身份,并加盖公章。

年月日

(印章)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调查委托书

()字第号

ⅹⅹⅹ单位:

本会受理申诉承包合同一案,因在你地,特委托你们予以调查(调查提纲另附),请将调查结果于年月日前回复本会。

年月日

(印章)

注:出具的证据材料要由被调查人和被调查单位签名盖章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调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午

地点:

仲裁员:书记员:

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电话:

调查人整理的谈话笔录内容:

被调查人审阅后签名

被调查单位盖章

(3)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发生纠纷后容易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在处理纠纷之前,仲裁机关要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裁定恢复生产、变卖不易保存的产品、停止砍伐林木等。

2、调解

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纠纷双方进行耐心的劝导、说明教育,尽量使双方互相谅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式三份,由纠纷双方各执一份,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关留存一份。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与仲裁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节笔录、调解书样式分别如下: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调节笔录

时间:年月日午

地点:

仲裁员:书记员:

申诉人:

代理人:

被诉人:

代理人:

注:

1、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

2、笔录纸不够用时,可增加续页。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调字第号

申诉人:

被诉人:

纠纷原因过程: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申诉人向本会申请仲裁,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仲裁费共计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申诉人:

被诉人:

仲裁员: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3、开庭仲裁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开庭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仲裁。在开庭前,仲裁员应充分做好庭前工作。仲裁员在仲裁庭开庭前的工作,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这一阶段自被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之日到开庭之前。这阶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了解:

①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②双方争执的焦点;

③需要核定的事实和证据。为做到心中有数,在阅读上述材料时,最好做记录。对需要当事人举证或补充的材料、证据,列出目录,请书记员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2)准备开庭审理提纲。提纲可根据需要查明的事实及事实间的逻辑关系制定。提纲可由首席仲裁员拟订,也可由仲裁庭讨论拟订,首席仲裁员拟订的提纲应事先与其他仲裁员通气,以便在审理中有所遵循,配合默契。

(3)庭审。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名单和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即可开庭审理。审理案件时应当先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进行评议时,要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备,责任是否明确以及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仲裁庭评议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对于复杂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必须履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一式三份,送纠纷双方各一份,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留存一份。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申诉人、被诉人的请求及理由;仲裁庭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仲裁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期限;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参加仲裁人员应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名,并加盖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裁决书样式如下: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仲字第号

申诉方:

被诉方:

案由:

本会依法由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现查明:

经本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争执较大,未达成协议。根据

的规定,仲裁如下:

一、

二、

三、仲裁费按规定收取,计元。由方承担元,方承担元。

如不服本仲裁,请在接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三)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各县(市、区)进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时,为使仲裁工作更细致、具体,可以加上下列内容:鉴定人身份证明、结案审批表、评议笔录、通知、送达回执、无效承包合同确认书、仲裁庭评议纪录,样式分别如下: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鉴定人身份证明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会受理一案,委托我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了鉴定。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结案审批表

年月日

申诉人

被诉人

案由

处理意见

仲裁委员会批示

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

备注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评议笔录

案由:

评议时间:年月日午时分至

午时分

评议地点:书记员:

主持人:

参加人:

承办人汇报案情,评议记录与决定:

注:

1、承办人汇报案情应重点记录,如有书面材料可从略,书面汇报材料应附卷。

2、与会人员应分别签名。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通知()字第号

被通知人姓名单位名称

通知事由

应到时间月日午时应到处所

注意事项

1、被通知人应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持此通知。

3、

4、

签发人:送达方式

年月日(印章)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送达回证

当事人证号年度第号

送达地点

案由

送达文件签发人送达人收到日期受送达人签名不能送达理由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备注

发送时间年月日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无效承包合同确认书

()字第号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案由:

双方因发生纠纷,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处。

经审理查明,

根据规定,确认承包合同为无效承包合同,特作如下处理决定:

ⅹⅹ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评议笔录

案由:

评议时间:年月日午至

年月日午

评议地点:

参加人: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

评议记录:

注:

1、应详细记明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

2、仲裁庭成员应分别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五十一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途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途径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1)协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是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才可以继承。承包期限届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五、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在哪里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具体的政府部门,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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