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需要赔偿么?2025,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需要赔偿么
法律分析:
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是否需要赔偿依以下情况而定:
1、货物损坏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损坏是由于储存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导致储存物变质或者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储存物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物在仓库保管期间发生毁损赔偿怎么赔
保管人如果有过错的,需要为仓库的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担责。
一、物业代收快递丢了负责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包裹丢失了,由于通常情况下,小区物业与单位门卫都是无偿管理,则只要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哪怕有疏忽大意,都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保管物;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包括什么呢
仓储合同有下列主要条款:
1、保管人的信息。
2、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名和种类;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4、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5、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6、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7、仓储期限。
8、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9、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10、仓储费。
11、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12、违约责任。
13、争议解决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需要赔偿么
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是否需要赔偿依以下情况而定:
1、货物损坏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损坏是由于储存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导致储存物变质或者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储存物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是什么
1、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四、仓库货物丢失仓管要赔钱吗
法律分析:仓库货物丢失仓管不一定要赔钱,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该赔偿用人单位,这需要区别对待: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需要100%全额赔偿用人单位,比如故意破坏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并且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参照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保管人是否需要为仓库的货物毁损赔偿?
仓库的货物毁损赔偿:
1、货物毁损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则保管人没有赔偿责任;
3、保管人未经同意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此时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存货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仓储租赁和房屋租赁的区别
1、合同二者性质不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如房产等)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提供收益权或物的一方为出租人,另一方则为承租人,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管的为存货人。2、合同对象要求不同。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转让的不是所有权,合同终止时,租赁物要归还,而仓储保管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3、合同权力义务不同。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的,交付租金与转移租物的使用权存在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获取租金是出租的目的,而仓储合同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费用,仓储人还负有验收、接受仓储物,给付仓单、保管、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理,返还仓储物等义务。
二、停车场对车辆受损不担责的情形有哪些?
停车场对车辆受损不担责的情形主要有: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的情形;免费停车场无重大过失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仓库丢失物品,是否要由仓管来赔?
法律分析:1、因工作重大失误给予辞退,这点是无话可说的,但是公司要求索赔丢失机器金额的50%是不合理。需要承担责任,但也只是管理责任。
2、管理责任的罚金在一般公司来说最高也就是500元左右。如果丢失事情与你自己无关,你自己可以报案,也要求公司报案处理公司不可能没有一个视频摄像头吧,你有权力要求公司彻查此事,也有权力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仓库对违犯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罚款或行政处分;损失大或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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