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907条、第908条,第911—913条的规定,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主要义务:
(1)验收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出具凭证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协助义务。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为了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4)及时通知义务。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在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尽管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保管人也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5)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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