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呢20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呢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执行、解除、工资、保险等争议,以及劳动关系、合同、福利等方面的争议。新规扩大了仲裁范围,还包括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争议。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国务院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及其重要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在受理范围上具有重要性。其受理范围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待遇、工时、解雇等方面的争议。这一范围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为雇主提供了公正、合法的争议解决途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其次,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快速、便捷的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存在也促进了劳动法律的实施和完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及其重要性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资关系的平衡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结语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广泛,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以及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由劳动仲裁处理的争议。此外,还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得到了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哪些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有:1、对劳动关系的争议;2、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的争议;5、工资报酬引起的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双方对劳动关系无争议,仲裁委要受理吗
如果双方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不会受理该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是为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当双方对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案件。
如果双方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那么双方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1. 协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如工会、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
3. 诉讼: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总之,如果双方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不会受理案件。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有哪些劳动争议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情形: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λ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等。
五、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变更、解除、转移、续订及终止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离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因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哪些劳动争议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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