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诉讼时效超过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吗,连带担保责任是否可以申请解除

债权债务 编辑:范佳

一、连带担保责任诉讼时效超过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在通常情况下,倘若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已过,则担保人有权拒绝担责。按照我国法规,此种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三年。如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担保人主张权益,那么诉讼时效过期后,担保人将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例如债权人向担保人提出履行要求或担保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将会重置。

因此,在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特殊情况时,需要依据具体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二、连带担保责任是否可以申请解除

解除连带担保责任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其能否实现常常取决于担保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如果担保人有意取消其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则必须得以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得到满足,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为满足还款要求而提交充裕的保证函件、债权方同意对担保责任予以解除、亦或是担保合同中明确载明了嗣后到期后的解除条款。

除此之外,担保人还可以尝试与债权方进行商洽,寻求减轻其担保责任负担的可能途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想成功解除连带担保责任往往需获得债权方的积极配合,除非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

三、连带担保主合同期限有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对债权人和保证人间所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并无明确定义。

对于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其期限不得早于或者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另外,在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无法确知约定内容的情况下,此种情况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六个月和两年来计算保证期间。

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所签订协议中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期届满,则视作未进行任何约定处理;反之,若双方都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明确协议,亦或是约定模糊不清,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间将会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迟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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