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的效力

房产纠纷 编辑:金锦仪

一、常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较为常见,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合同效力纠纷。比如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是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因资金短缺、施工延误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导致购房者不能按时入住,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是房屋质量纠纷。交房时,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渗水、地面空鼓等。若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修复或退房,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是面积差异纠纷。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若超出法定误差范围,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房款或补偿不足部分的面积。

五是产权纠纷。如开发商将已预售的房屋再次抵押或出售给他人,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的效力

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一定关联,但又有各自特点。

从预售合同的效力来看,依法成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要买卖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预售合同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而登记备案主要起到行政管理和公示作用。一方面,它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等损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登记备案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让社会公众可以了解房屋的预售情况。

不过,登记备案并非预售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使未进行登记备案,只要预售合同本身符合生效条件,依然是有效的。但未经登记备案,购房者可能面临一些潜在风险,比如在开发商一房多卖时,未备案的购房者在权利保护上可能处于相对不利地位。总之,预售合同效力主要依据合同自身的成立要件判断,登记备案有其管理和公示意义。

三、房屋预售合同有几份

房屋预售合同通常有4份。具体情况如下:

- 购房者持有1份。购房者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有权持有合同以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比如房屋的交付时间、房屋的具体情况、付款方式等条款,在出现相关问题时,可依据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 开发商持有1份。开发商同样是合同的重要一方,持有合同便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如按约定时间交付符合标准的房屋,同时在购房者未按约定付款等情况下,依据合同采取相应措施。

-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1份。这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出现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留存1份。此份合同用于后续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作为确定房屋产权归属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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