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大家好,由投稿人薛书来为大家解答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船舶优先权的特征这个热门资讯。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项存在久远的法律制度,已被许多海运国家的法律所采用或确认。
我国《海商法》的体例来看,可将其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船舶物权,保障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权在船舶价值的基础上优先受偿,这些债权根据法院地法律的不同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受优先权保护的债权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要注意的是,以上序号也是受偿顺位,但是,第4项如果是后于其他项发生的,会先于其他项受偿。
优先权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或占有船舶,通常也不因船舶转让而受到影响,秘密地依附在船体之上。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行使优先权通常需要在取得权利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该期限的性质是除斥期间。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权人依法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优先受偿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这些项目与内容是船舶优先权的范畴之中,我国《海商法》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期限,实务人士应当重点给予关注和认识。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着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事由。根据该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从该条中我们知道船舶优先权的请求实现为一年,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这一年的诉讼时效会产生什么效果内,编者可以通过举出一例来进行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A轮船东因债务纠纷将船舶拍卖,卖得了100万元的价款,在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船东欠发船员工资30万元,银行抵押款项80万元,A轮船东还欠其朋友40万元普通债权,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欠款。法院在拍卖船舶之时于2015年1月10日进行了债权登记并发布公告,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开始起算,而其中船员甲于2017年1月3日才去主张对工资5万元的缴付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里船员工资超过优先权时效的情况比较多,一旦超过那么船员工资就会跟普通债权请求一样,即在本案中其他船员的欠发工资25万元、银行抵押款项80万元偿还之后,船员工资就已无法就该船舶优先受偿,只能与后面40万元普通债权一样请求船东赔偿,而这种情况船员工资就很难得以有效的担保。
总而言之,船舶优先权期间是法定的不中止、不中断期间。对于1年期限的船员工资请求权不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只能按照普通债权与普通债权人共同或按比例进行受偿。
专业律师: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3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
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船舶优先权是一项历史悠远,且为海商法所特有并最具海商法特质之法律制度。此项权利为某些特定法定海事债权人所享有,其以船舶为主要标的,具有极高之位序担保权能。此项权利具有法定性,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有权请求船舶优先权的五种情形:
1、在船上工作的劳动者主张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工钱);
2、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生命)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及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权力);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海难);
5、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侵权)。
若依上述规定,企业确认享有船舶优先权,则接下来需关注该权利的规范行使,因其船舶优先权还具有“随船而行,秘而不宣”的特性,这在为债权人提供保护的同时,亦使船舶受让人承受潜在难测风险。为此,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一年不行使则消灭,以平衡此权利。因此,行使“船舶优先权”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法行使该权利:
1、涉事船舶;
2、已产生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3、不得自行扣押或拍卖,应通过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扣船。
4、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或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前申请扣押船舶。
5、其行使程序应符合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扣船的方式行使”并非必然要求自行申请扣船,在实践中若其他债权人已扣船,享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亦可通过申请债权登记,提起确权诉讼并参与船舶价款的分配,达到行使优先权的目的,无需申请重复扣押船舶。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罗沙)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好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21条,对涉船员纠纷的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等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解决路径,船舶优先权的确认、行使与转移,船员工资报酬的构成及法律保护,船员违法作业情形下工资是否应予保护,劳务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海事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者捕捞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作业,对船员主张的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船员总量超过140万人,每年外派海员超过14万人。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和出台司法解释,有利于解决审判实践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与引导船员市场、航运市场秩序。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新华网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