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谅解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基于各种原因对加害人或其加害行为做出予以谅解的意思表示,加害人通过真诚道歉、积极赔偿的方式,获得被害人真心自愿的谅解,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中发挥作用,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做法。
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组非常相近的概念,被害人谅解是刑事和解的必经阶段,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谅解的法律后果。
在传统刑事活动中,与处于核心地位的加害人相比,被害人的利益与诉求往往得不到有效的重视。被害人谅解所体现的是对被害人权益的更多关注,实际上,无论是从刑法理论的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来看,被害人谅解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既关系到加害人是否会被判处刑罚,同时又影响到判处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一、对定罪的影响
1.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通常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由公诉机关追究犯罪的活动,但在特殊的案件中,是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刑事自诉案件。在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机关并不会依职权主动介入,而是由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诉讼程序。
同时,法律又规定了,在做出最终的判决之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就是被害人谅解的体现。在自诉案件中,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己来决定,被害人的态度完全决定着加害人是否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会被追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被害人的谅解影响刑事责任有无的认定。
2.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中的被害人谅解规定
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谅解往往会被错误地与加害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相等同,因为此时加害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社会危害性的弥补都已经得到了体现。然而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则让理论界有了新的认识,解释中明确加害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不是免予处罚的条件,只有同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正如前文所言,被害人谅解并不仅仅是出于促使加害人认罪悔罪的考虑,而是立足于被害人权益保障的角度。所以,即便加害人采取了措施弥补损失,如果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那么依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3.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盗窃其他亲属财物,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规定:“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我们可以看见,原本应当构成盗窃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为主体和对象的特殊性便有了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是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也是因为盗窃的对象是自家或近亲属的财物,也正是因为具有着这样亲密的关系,所以这里的被害人即便遭受了损失,他们也往往愿意做出谅解,不愿意国家刑罚权的介入。
在这里,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是否愿意谅解并做出不予追究的表示,直接关系到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在一定程度上就说明了对行为人的谅解。此时,被害人的谅解直接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4.强奸中的特殊情形
在强奸罪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形:第一次的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从这可以看出,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影响犯罪的成立,第一次的行为属于法律应当追究的强奸行为,但从后面的多次行为看,都是女方自愿与男方发生关系,后面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充分表明女方对此行为的接受,也是对第一次的强奸行为的谅解。
二、对量刑的影响
1.法条规定
2017年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中就有对被害人谅解的明确规定,在妨碍公务罪中,如果是因为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谅解的,在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基础上,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40%以下;如果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经济损失,但是还是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以下;如果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物质经济损失,但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下。
由此看出,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量刑考量的影响,通过法院的量刑意见就能体现,尽管都是以酌定量刑情节体现出来的,但是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己经有了详细的量化标准。而且对于存在被害人谅解情节的案件从宽处罚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的。
2.被害人谅解的影响
法院审判人员在对行为人进行量刑时普遍关注着被害人对行为人谅解的情节,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影响主要有:
(1)免除处罚。对犯罪人进行量刑时,不再单纯考虑犯罪事实,还包括对犯罪人罪前、罪中及罪后的表现。其中犯罪后的表现即包括行为人真正忏悔、对受害人积极赔偿,从而获得被害人谅解,及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的其他善性行为,可使得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免除处罚。
(2)从轻、减轻处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从宽处理。
(3)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慎杀少杀政策的贯彻,使我国审判人员在法律规定内,也尽可能避免死刑的适用,给犯罪人一个重返社会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贯彻了我国慎杀少杀的政策,又避免了当事人因不满的上诉、上访,提高司法效率,对构建我国和谐社会,推进法治全面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3.司法判决
被害人因素对于行为人刑罚裁量的影响已经不仅仅会影响到犯罪人的定罪问题,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已经大量的体现在司法判决中。
(1)案号:(2018)湘1002刑初276号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酒后联系其同学兼情人关系的被害人赵某某,因被害人赵某某未回复其微信以及接听电话,被告人曹某某遂驾车来到被害人赵某某家,并从被害人赵某某家厨房拿出菜刀将卧室内的被害人赵某某及被害人赵某某儿子谭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曹某某有故意伤害他人致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自首、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
(2)案号:(2017)兵01刑终2号
2016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马斌欲在某大学某区二楼男生公共浴室洗澡,发现通往三楼女生公共浴室的门未上锁,遂溜至三楼,潜藏在浴室储物柜后偷看两名女生换衣,待一名女生离开剩被害人王某一人换衣时,突然窜出用衣物蒙住王某头部,王某惊呼:救命,马斌立即用手强行捂住王某嘴部防止其大声呼救,并用再叫,就杀死你等语言恐吓王某,强行拖拽掉王某的内裤放置自己口袋内,不顾王某激烈反抗,强行揉摸其阴部、胸部,以不口交就强奸的言语威胁王某,强行将生殖器插入王某口中,强迫其为自己进行口交直至将精液射至王某口中后逃离现场。当晚23时许,马斌在其宿舍床上用抢夺的被害人王某内裤手淫一次。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斌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马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马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文作者:
林子淇,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多津,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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