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情形?赔偿内容是什么?
一、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1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现阶段实务中,损害赔偿情形为“4+1”,即4种法定情形,1种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其中,4种法定情形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什么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3、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什么是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较两者可知,后者进一步细化了司法解释中“其他手段”的具体情形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即,反家庭暴力法已适用实践需要,扩大家庭暴力的边界,将非直接身体伤害的谩骂、恐吓等纳入进来,对家庭成员的保护更为周全。
5、什么是虐待?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6、什么是遗弃?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7、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应向另一方赔偿。一方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支持?
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8、一方受欺诈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配偶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具有欺骗对方的主观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应属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一方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9、离婚诉讼中,一方能否以对方骗婚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不可以。离婚损害赔偿,初《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外,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中不包括骗婚情形。
二、 请求损害赔偿的内容
1、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哪些?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任何一种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既可能是身体受到伤害,也可能是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所以损害赔偿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当然,一般而言,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2婚内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时,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1、离婚诉讼中,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什么?
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有过错的一方。注意的是: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2、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不能。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是遵循了此项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前,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一并请求第三者损害赔偿时,宜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
四、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
1、何时能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如果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并按无过错方是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未放弃损害赔偿的,以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应当支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反之,当事人并未明确放弃该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此处的一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一年的起算时间,应当是以双方离婚之次日起计算。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书,婚姻关系即告终结,超过一年再提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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