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清算
很多人把公司的清算和公司的解散混为一谈,其实公司的清算和解散是截然不同的。
公司的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除公司的合并分立外,公司解散的各种情形都必须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由清算组负责,根据清算组的组成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
一、自行清算
自行清算是指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指定清算
指定清算由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并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1)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清算法院清算的申请人
申请法院受理清算案件的人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的股东。
四、清算组织的职能
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先行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财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清算方案等,清算组的清算方案须经过法院的批准方能执行。除此以外清算组还应当:
(1)通知、公告债权人;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注意,清算期间虽然公司依然存续,但不得再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也不得在债权申报期间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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