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怎么封存操作的流程,公积金怎么封存了怎么提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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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怎么封存个人账户
红网时刻新闻9月19日讯(记者 康希)近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8月热点问题。申请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退休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注:C、D级危房)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材料有哪些?个人账户封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材料有哪些?
问:申请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答: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省直中心或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含长沙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申请的贷款条件:1.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要求:①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②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③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2.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内;②一手房贷款所购房产应当属于省直中心认证签约楼盘或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现房;
3.购买的自住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一年内。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6.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人及配偶现无房或已有一套住房的(含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异地贷款的还包括主借款人及配偶在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的自有产权住房)。
8.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能超过2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一次贷款次数。
9.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此套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在本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
问: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条件:1.职工已离休、退休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3.未达到退休年龄(女性职工50岁、女性干部55岁,男性职工、干部60岁)退休的,另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4.现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及授权书》。
5.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另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和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公证书。
6.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其他相关资料,或安排人员核实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结果。
问:建造、翻建、大修(注:C、D级危房)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条件:1.职工及配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C、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4个月以内提取。
3.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办理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上两类婚姻状况及未婚提取人均需签署《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及授权书》。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 C、D 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7.职工及配偶在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 3 个月以内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8.职工及配偶在外省工作地、户籍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另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职工工作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印章的外省工作证明;职工配偶工作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配偶在外省的纳税证明或养老保险证明或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及配偶户籍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外省地址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9.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另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和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公证书。
10.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其他相关资料,或安排人员核实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结果。
问:个人账户封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条件:1.单位办理: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即职工个人账户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手续。
职工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合并而终止或注销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已经离岗停职或暂停发放职工工资的,单位应自职工离岗停职或暂停发放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职工本人办理:单位不为符合封存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
单位停缴6个月以内的,向单位核实并督促办理,单位仍不办理的,可依职工申请办理;单位停缴6个月以上的,职工向中心申请后,可直接办理。
办理材料:1.单位办理:①线上办理:可直接通过系统办理,无需提供资料。②线下办理: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职工本人办理(仅限线下办理):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②本人身份证(原件);③离职证明(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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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渠道
1.线上:“贵阳公积金”APP、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单位网上业务平台”。
2.线下:贵阳公积金服务网点、贵阳公积金社区服务站。
(二)所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申请表》(办理五人及以上的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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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包括单位内部封存账户以及中心管理的集中封存户。
第二章 封存账户的设立
第三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第四条 内部封存账户的管理主体为单位。单位应按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及时办理封存、转移等相关手续,保证职工个人账户清晰、准确、可追溯。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承办内部封存账户具体业务。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将职工账户转移至中心集中封存户: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其他原因。
第六条 集中封存户的管理主体为中心。中心按照方便职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委托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经办网点,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集中封存户。
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接续作为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的环节之一,配合职工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账户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对,切实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对账、账户转移和信息知情等权利。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到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八条 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须保证职工个人账户信息的准确,如信息缺失或有误的,职工需持有效证明材料先行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再转入集中封存户。
第九条 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条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外,仍享有提取、对账、查询、投诉等相关权利。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三章 封存账户的转移、提取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单位进行初审核实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集中封存户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四章 封存账户的对账、查询
第十五条 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第十六条 集中封存户职工有权持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或转移职工账户至中心集中封存户的情况,将作为单位信用信息由中心记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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