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和自主权的区别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自主权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的权利。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 性质不同。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存在;自主权属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范畴,强调主体的自由意志。
2. 权利内容不同。留置权主要体现为对特定动产的占有、留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自主权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财产处分、人身自由、经营自主等诸多方面。
3. 设立与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例如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到期等;自主权的行使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公序良俗等基本准则即可。
二、公安局留置时间多长
公安局的留置时间分多种情况。
(一)一般留置盘问时间。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二)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这里要注意,不同的留置措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有着不同的程序要求等。
三、留置送达的法律效力
留置送达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一)程序上视为送达完成
1. 在民事诉讼中,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就视为送达。这意味着在程序上,送达的任务已经完成,诉讼程序可以按照送达后的规定继续推进。
2. 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其他诉讼领域也类似,留置送达保证了司法机关的文书能够在特定情况下有效送达,不因为受送达人的拒收而导致程序停滞不前。
(二)对受送达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1. 受送达人不能以未实际收到文书为由,否定送达的效力。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一旦留置送达完成,诉讼文书中规定的举证期限等时间限制开始计算,受送达人需要按照文书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时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等,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2. 在行政诉讼中,留置送达的行政法律文书生效后,受送达人应按照文书要求履行行政决定或者按照诉讼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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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留置送达的法律效力,留置送达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