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可以撤销吗法律规定
关于在重整期间内,当抵押权人无法行使其抵押权时,管理人是否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这一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立场。
其中,有一部分人持这样的看法:他们坚持认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第31条所述的关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期限内,“涉及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条规定仅仅限于破产清算程序,并不适用于重整程序。
依据《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内,债权人应当暂时停止行使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担保权。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已经无法行使其担保权,那么管理人再行使撤销权也就失去了其必要性。
如果重整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成功,使得债务人企业重新焕发生机,那么抵押权人的权益自然也将得到充分保障,此时,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实际意义便荡然无存,甚至还有可能对抵押权人的利益造成潜在的损害。
另一方面,也有人持有与上述观点相左的看法。
他们主张,《破产法》第31条所规定的内容,即“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期限内,“涉及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实际上也同样适用于重整程序。
二、担保人替主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怎么办
担保人为债务人偿还欠款后,可依据《民法典》向债务人追索这笔费用:在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享有债权人同等权利。
其追索权限制在担保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
具体而言,若担保人要求债务人归还已支付的款项且未能达成一致,可考虑诉诸法律途径。
然而需注意,如担保人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超出自身担保范围,超额部分将无法追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若主债务有多位担保人,其中一位承担担保责任者原则上不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担保人间互相追偿属私法自治范畴,若各担保人均同意共同承担,应予尊重。
三、共同债权人能否单独起诉债
你想起诉担保人的话,得先看看你的持有什么类型的债权哦。
举个例子来说吧,如果你手上拿着的是普通的那种一般保证的债权,那么除非这个合同纠纷已经走完了司法程序了,而且还对债务人生计保障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之后还是拿不到钱,这样的情况下才能找担保人算账,也就是说你不能单枪匹马地去告他。
但是如果你手上有符合下面几种情况中的一种,那就有可能直接去找这个担保人了:首先,如果那个欠债的人跑路了,找都找不到,而且他的财产也被执行完了,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去找担保人了;如果法院已经开始处理那个欠债人的破产案子了,你也可以去找担保人;再者,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那个欠债的人的财产不够还清所有的债务,或者他已经失去了还款的能力,你也可以去找担保人;最后,如果担保人自己亲口说了,他愿意放弃前面提到的那一条保护自己的权利,你也可以去找他。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呢,你就更有理由去找担保人了。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那个欠债的人不还钱,或者出现了你们之前约定好的情况,你既可以找那个欠债的人要钱,也可以找担保人让他在他能承受的范围内帮你还钱。
所以说,你完全可以直接去找担保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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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共同债权人能否单独起诉债,共同债务人可以只起诉一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