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债权人可以执行房产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梓佳

今天说说杭州离婚律师经办的一个离婚协议后没有过户,产生纠纷的案子。男方与女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及双方子女所有,同时约定了只能居住,不能出售。双方在民政局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离婚证。但房产一直没有过户。

五年后,男方因欠人钱被债权人执行,法院查到男方名下有套房子,就查封了这套房子。女方提出执行异议说,这个房子是我的,不是男方的,你不能查封。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个案子有两个平时常见的问题:

一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件是否有效?

二是,女方提出执行异议,成立吗?

首先我们说,双方签订的这份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男女双方对财产的处分是恶意逃避债务,且双方有关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所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是有效的。

再说女方提出执行异议,成立吗?

女方对这套房子,有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请求权,而债权人有债权请求权。

本案中,女方的请求权的形成先于债权人的请求权,结合两个请求权产产生的时间、性质,女方对房产所有权利可以阻却债权人对该房产的执行,最终,法院判决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李晓娟律师想说一下另一种情况,就是男方把房子给女方之前,男方外面的债务已经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执行这套房子的。

李晓娟律师以其专业、细致、及时高效的工作方法实时掌握全国各地婚姻家事审判的总体趋势,熟悉不同家事法官的审判风格,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发展方向,对案件结果有着敏锐预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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