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张某恒的委托,指派刘光礼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辩护律师,根据涉案本人的叙述,现在发表辩护意见,望采纳:
一、以涉嫌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罪审查起诉事实简单、清楚
嫌疑人张某恒,在2015年11月30日通过网上QQ认识XX市XX镇一名男子,该男子承诺可以办理户口、身份证和文凭,该男子告知张某恒通过购买户口办理身份证。该男子向张某恒索要3万元,前期预交2万元,办好后再付1万元。该男子约张某恒来XX市XX镇派出所办理的户籍入户、照片和指纹采集,以上均由两名协警的陪同办理上述手续。2016年3月5日该男子与张某恒在徐州高铁站见面,交付涉案身份证,张某恒支付剩余的1万元后,购买车票返回武汉。(身份证、户籍上的信息为:王XX,320382199XXXX85182,住址:XX市XX镇佛头村,户主:王X杰)
本罪的上游犯罪是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只有伪造者才构成该罪,对于购买者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嫌疑人张某恒在这起事件中属于购买者;另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主体是无权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有权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身份证本身具有真实性,不存在伪造虚假。张某恒所持有该张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作发放的,可以在公安网查询,张某恒即使使用该张身份证也是符合常理,必定张某恒所持有的身份证是有权机关制作的,具有真实性。至于,在办理身份证过程中,公安派出所如何把关、审核,属于公安机关具体流程是否不合法问题。即使张某恒提供信息不实,依照《身份证法》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对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购买人提供照片、预交现金是伪造居民身份证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片面和形式上的理解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不合适的。在认定疑难共同犯罪案件时,一方面要考虑行为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为的基本性质。应当肯定的是,刑法并不处罚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提供照片、预付现金等只是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范围,既然如此,就不宜认定为犯罪。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的下游犯罪是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只有具备“上游”罪名成立,才可以追究“下游”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
刑法理论上,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往往具有其他非法目的,例如,为了诈骗他人财物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与他人签订合同;为了偷越国境,使用伪造、变造的护照等。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既成立本罪。但是,张某恒并没有使用该张身份证,从事其他非法目的活动。
二、以涉嫌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张某恒审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张某恒不构成“情节严重的”后果
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该罪名属于结果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可以构成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罪。刘恒不符合该罪名主客观要件,不构成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
三、2016年9月公安机关对刘恒采取取保候审已经接近12月,望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XX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张某恒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恒作案时及目前为抑郁状态,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据该鉴定意见通知书,可以说明刘恒在作案时始终处于抑郁状态,对自己的行为状态意识模糊,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其作案目的没有明确认识,缺乏犯罪目的(张某恒患有抑郁症多年,因患该病常年请假养病近三年之久)。
综上所述,张某恒所持有的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制作具有真实性,同时,并没有从事非法活动等情节。故,辩护人认为张某恒不构成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不应对张某恒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根据张某恒在这起事件中的具体情况,使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应该说基本已经能够制止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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