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和服刑的区别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一)性质方面
1. 留置属于调查措施。主要用于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等。
2. 服刑则是一种刑事处罚的执行方式。是对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过程。
(二)适用对象
1. 留置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等特定对象。
2. 服刑适用于被法院判定有罪并判处相应刑罚的各类犯罪分子,其范围更广,包括但不限于公职人员犯罪等情况。
(三)场所等方面
1. 留置一般在特定的留置场所进行。
2. 服刑则是在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场所进行,不同类型的刑罚可能对应不同的执行场所。
二、留置后可以考律师吗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
被留置并不必然影响考律师资格。如果被留置人员经调查后没有被认定有犯罪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在符合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如学历、政治条件等方面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是可以报考律师资格考试的。
但如果被留置后最终被判定构成犯罪,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有故意犯罪记录的情况,那么依据《律师法》规定是不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因为律师法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但过失犯罪的除外)等不得担任律师。
三、留置结束后案件如何移交
留置结束后的案件移交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检察院
1. 监察机关在留置结束后,经过调查认为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2. 在移交时,监察机关要将案件的全部材料包括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调查人的供述等一并移交给检察院。这些材料应当完整、客观、真实,以确保检察院能够准确审查案件。
(二)检察院审查
1. 检察院收到移交的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等方面。
2. 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调查并再次移交。
3. 经审查后,检察院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犯罪且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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