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有哪些,涉外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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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是什么意思
12月10日,在世界律师大会期间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四位来自中国律师行业的嘉宾就如何推动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分享了精彩观点。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断拓展涉外法律服务
积极维护正当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学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涉外法律服务业务不断拓展
近年来,我国律师积极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需要,主动作为,高效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果。
◆ 服务范围逐步扩大。一些律师事务所业务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国际法律服务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有些律师事务所采取与国际上大型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联盟、合作等形式,不断提升国际化水平。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了126家分支机构,2018年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3.2万多件。今年司法部制定出台《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 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我国律师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境外投融资等法律事务,努力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据统计,2018年,国内律师共办理涉外法律事务近12.7万件。
◆ 服务作用日益显现。近年来,我国律师积极为我国企业和公民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办理了许多重大涉外案件,为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中国政府完成一系列国际贸易和有关WTO重要案件。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在泰国普吉岛游船倾覆事件中配合我驻泰使领馆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今年8月20日南京旅行团老挝车祸事故发生后,八谦所第一时间介入我驻老挝使馆有关工作,为相关部门在老挝处置善后提供专业保障,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有序推进
早在1992年,中国就启动了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和内地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认真严格履行WTO承诺,积极推动法律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发展迅速。目前,共有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236家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了306家代表机构,分布在全国11个省(市)。
2014年,我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在上海自贸区内与国内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互派法律顾问,目前有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与国内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联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及其代表,依照中国法律规定,为中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与中国律师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为促进中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扩大中国对外开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这些年,司法部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采取措施加大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力度,努力提升我国律师队伍的国际竞争力。
2018年4月以来,司法部积极开展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编印《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册》,共收录985名优秀涉外律师相关信息,涵盖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海商海事、金融与资本市场、跨国犯罪追逃追赃、跨境投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能源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等9个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供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选聘涉外律师时参考。
2012年,司法部、全国律协经过深入调研论证,研究制订了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在四年间着力培养300名左右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目前,已有633名优秀涉外律师进入全国律协人才库,已组织七批共334名律师先后赴德国、西班牙、美国、英国等国家学习交流。
推动涉外法律服务
全方位、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肖胜方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广东律师充分利用改革开放的先发优势、毗邻港澳和东盟的地理优势,一直走在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前列。近年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的提出,更为广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广东律师不断创新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全方位、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落地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国家法律服务开放政策先行先试
广东率先开展多项涉外法律服务试点工作。一是率先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行动方案,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列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广东省首批实践创新项目书;二是制定并多次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率先在全国开展粤港澳合伙联营试点工作;三是出台《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率先在全国推动对台法律服务开放政策在广东省试点工作;四是出台《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率先在全国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五是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相关任务分工方案》,率先开展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基地建设,打造亚洲区域公共法律服务高地。
2017年2月,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和全国律协、广东省司法厅的指导下,广东省律师协会设立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组织了20余批次律师到欧洲、东南亚、南美洲等国家进行考察交流,与新加坡、马来西亚、法国马赛等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并支持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了27家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
多措并举,涉外法律服务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需要初见成效
目前,广东省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达1800多名。广东省律师协会组建了涉外律师人才库,涉外律师领军人才228名、后备人才215名,共有98名律师入选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并建立了粤港澳三地律师服务专业领域名录。此外,广东省有涉外律师所89家,外国、港澳律师所驻粤代表处31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所11家,律师所境外分支机构15家。广东省律师协会还组建了涉外律师事务所库,首批共有20家律师事务所入选。
✪积极推动涉外法律队伍培养。充分发挥省律协“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职能作用,采取“境内+境外+线上”“大班+小班”等培训模式,2017年至2019年,省律师协会共举办8期涉外律师培训班(其中4期安排在境外培训),现场培训我省涉外律师700余名。
✪积极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合作平台。成立全国首个境外法律查明平台——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和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开发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网和粤港澳律师人才网,积极搭建涉外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涉外法律服务;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举办两届中国(广东)“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论坛。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以及珠三角9市律师协会召开首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会上签署确认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并一致通过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宣言》。
✪积极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积极推动与商务、国资等部门工作协调,组织律师进驻“省商务厅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积极推动涉外律师服务供需的有效对接,服务企业“走出去”,积极发挥广东省涉外律师在重大涉外经贸活动中作用;积极推动律师协会与其他商协会合作对接,推动省内律师所与境外律师所对接,做到企业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进一步提升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
✪积极推进粤港澳涉外法律合作发展。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契机,在全省复制推广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吸引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代表处,推动粤港澳法律人才流动。目前,共有香港居民律师157名、澳门居民律师13名在广东执业。加强与港澳及省内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与香港律政司进行定期工作对接,由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多次率律师、公证、调解等代表团赴港澳法律机构进行交流访问,推进三地法律服务业共同发展;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联盟等,广东省律师协会与(香港)国际公益法律服务协会(IPLSA)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推动粤港澳仲裁、调解、律师法律服务全方位合作。
全力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助力中国律师自信走向世界
下一步,广东省律师协会将把涉外法律服务建设工作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打造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助力中国律师走向世界舞台,更好地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需求。我们将继续加大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力度,继续深化国际交往合作,继续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推动广东律师、中国律师与世界律师的交流合作,与全球律师一道共同推动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步。
促进上海涉外法律服务发展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季诺
上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涉外法律服务相对开始的比较早,也就逐步成为上海律师的重要工作和重要特点之一。近年来,得益于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以及“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等政策的实施,上海律师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又有了较大的进步与发展。
上海市涉外法律服务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目前外国律师事务所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代表处147家。
在律师队伍层面,上海从事过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有3,000多人,超过了全市律师总数的10%。整体而言,上海涉外律师队伍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专业背景以法学为多数,学历普遍较高,以硕士学历为主。此外,上海还有20余名律师担任国际仲裁组织的仲裁员或国际调解组织的调解员。
在律师事务所层面,上海共有280余家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在服务模式上,除了和前述147家代表处在具体项目和案件上展开充分合作外,还有6家中国律所和外国律所在上海自贸区开设联营办公室进行深度合作。另外,目前总部在上海的律师事务所中,有13家在境外开设了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的总数达到了37个。
涉外法律服务所涉业务种类主要包含非诉业务及争议解决业务两个方面。非诉业务主要有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国际金融、国际投资、涉外税务、涉外民事等。争议解决业务包含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和刑事业务等。
涉外法律服务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引进来”满足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融资、并购、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需求;二是助力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三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与外国律师共同打造“互联互通、互学互鉴”的深度交流和合作。
促进上海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举措和计划
目前,上海正在紧紧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五个中心”建设、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全面推进上海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和体系化建设。
★ 完善上海涉外法律服务业顶层规划
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的品牌建设,支持上海律师行业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上海市司法局先后印发和出台了《关于建立本市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案》和《上海市法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行动方案》等重要文件,并在调研及征求各委办局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牵头8个委办局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强有力地助推了上海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长效发展。
★ 培养和壮大涉外律师人才队伍
上海律协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壮大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全面提升上海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以更好地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
上海律协坚持理论学习和实务训练相结合,构建多元化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机制。上海律协还专门设立了涉外律师培训基金,帮扶律师参与境内外的短期涉外业务培训和长期留学深造。
★ 搭建涉外法律服务业务促进平台
上海律协积极举办律所与企业、境内外商会之间的各项交流活动。在各类重要招商活动中,选用优秀涉外律师组成规模适宜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
上海律协积极组建涉外律师法律服务志愿团。广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和法律服务开放政策,使客商更加深入了解上海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 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上海律协多角度、多层次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截至2019年,上海律协已分别与美国、英国、日本、西班牙、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律师协会等组织开展合作,签订25份友好合作协议,并于2019年作为团体会员加入LAWASIA。
上海还将继续推动上海中外律所联营与互派法律顾问试点推广、上海律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对台律师事务所开放试点、沪港律师事务所合作联营试点等工作。
★ 做好涉外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
中国律所要走出去、走得好,除了完善的制度保障之外,还需要信息化技术来支撑。5G时代万物共联,律师行业必须与时俱进,主动拥抱新技术,驾驭了信息化,才能在瞬息万变的全球市场中从容发展。接下来,上海律协还将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引领律师行业不断创新信息化工作模式,贡献“上海智慧”。
上海一直对标国际一流标准致力于上海营商环境的提升,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第二届进博会的成功举行向世界展示了目前上海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凝聚法治共识的目标和决心。在同期举行的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上海仲裁协会正式宣布成立,它将进一步增进国内外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上海仲裁国际化发展,全力打造亚太争议解决中心。这是为上海乃至中国的律师提供大量涉外法律服务的机会,同样也是为外国律师和国际法律服务机构创造的机遇。
提升涉外律师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高子程
涉外律师数据
目前,北京市有涉外律师2200余人,占律师总数(34023人)的6.5%;开展涉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约423家,占律师事务所总数(2717家)的15.6%;港澳台居民在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71人;2018年国内律师办理涉外法律服务案件68738件。
北京现有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处94家,代表195人、雇员1180人。
境外分支机构
北京律师事务所在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等3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目前,共有23家律师事务所的64个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市司法局审查予以备案。北京律师涉外业务领域已经覆盖国际贸易、跨境争议解决、海外投资、海商海事、海外证券业务、跨境并购等多个领域。
涉外律师人才
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中,有北京律师170人,占17.21%;入选律师人数排名前10位的律师事务所中,7家来自北京。
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中,有北京律师45人,占总数(633人)的7.1%;全国律协“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中,有北京律师21人,占中方84名律师的25%。
北京律协也了建立北京涉外律师人才库。
涉外法律实务培训
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形成了完善的以涉外法律业务为主线,覆盖专业知识、执业技能、业务能力、礼仪着装等多方面的立体培训体系。
近年来,在以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硕士(LL.M.)学位培训项目及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培训项目为代表的长期项目基础上,针对律师的实际工作状况和需求,北京律协与美、英、澳、日、韩及港澳台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联络,开发更为灵活的中、短期非学历培训与进修项目,为北京律师深造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
此外,十届律协还设立了“扬帆百千万培训计划”项目,全方位、多层次的开展涉外法律人才培训。
国别法律风险调研报告丛书
先后完成东盟、中亚、拉美、非洲、西南亚、“一带一路”、北美、欧洲、大洋洲等9个国别法律风险调研报告丛书。
目前该系列丛书已覆盖全球中国企业投资经常涉及的国家,为中国律师和中国企业防范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进行前期预警和评估,护航中国企业“走出去”。
《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采取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案例汇编、深度访谈及政策研究等方式,对全市涉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调研、分析,形成了《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调研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总的来看,北京涉外律师具有数量居全国前列、综合能力(教育背景、工作语言、执业经验)比较强,执业领域比较广的优势;涉外业务经验丰富的律师、执业7年以上的律师分别占80%以上;熟练使用英语的律师超过80%;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和客户类型呈现多样化,业务主要集中在并购、上市和证券等领域,主要分布在欧洲、美洲和亚洲;客户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国公司;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金融、制造业和高科技、互联网行业。
《北京律师事务所“走出去”调研报告》
2019年继续摸底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北京地区)的发展需求,搭建北京律师事务所“走出去”信息交流平台,并启动《北京律师事务所“走出去”调研报告》项目,为有意向“走出去”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提供政策、经验等信息参考,扶持、推动北京律师事务所积极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与国外同行交流
北京律协多年来不断加强与国(境)外律师同行交流合作,先后接待了几十个国家律协来访,与10家境外律师行业组织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定期互访交流机制。
2019年,北京律协组织代表团到俄罗斯、白俄罗斯等国开展境外法治需求调研,实地走访当地中资企业、中国商会及驻当地使领馆,走访北京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并起草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俄罗斯、白俄罗斯法治需求调研报告》提交全国律协参。
编印《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汇编》
为推树涉外法律服务业内先进典型,不断调动律师事务所开展涉外法律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北京律协今年还组织了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征集工作。
目前,已经征集了近200个涉外法律服务案例,审核工作正在进行中。北京律协计划定期推出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集,供有志于参与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们参考、借鉴。
在今后的工作中,北京市律师行业将继续加大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力度,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提升北京涉外律师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摄影 | 李光印
涉外法律最厉害三个证书
12月10日,在世界律师大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四位来自中国律师行业的嘉宾就如何推动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分享了精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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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拓展涉外法律服务
积极维护正当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学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涉外法律服务业务不断拓展
近年来,我国律师积极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需要,主动作为,高效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果。
◆ 服务范围逐步扩大。一些律师事务所业务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国际法律服务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有些律师事务所采取与国际上大型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联盟、合作等形式,不断提升国际化水平。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了126家分支机构,2018年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3.2万多件。今年司法部制定出台《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 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我国律师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境外投融资等法律事务,努力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据统计,2018年,国内律师共办理涉外法律事务近12.7万件。
◆ 服务作用日益显现。近年来,我国律师积极为我国企业和公民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办理了许多重大涉外案件,为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中国政府完成一系列国际贸易和有关WTO重要案件。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在泰国普吉岛游船倾覆事件中配合我驻泰使领馆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今年8月20日南京旅行团老挝车祸事故发生后,八谦所第一时间介入我驻老挝使馆有关工作,为相关部门在老挝处置善后提供专业保障,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有序推进
早在1992年,中国就启动了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和内地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认真严格履行WTO承诺,积极推动法律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发展迅速。目前,共有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236家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了306家代表机构,分布在全国11个省(市)。
2014年,我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在上海自贸区内与国内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互派法律顾问,目前有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与国内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联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及其代表,依照中国法律规定,为中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与中国律师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为促进中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扩大中国对外开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这些年,司法部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采取措施加大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力度,努力提升我国律师队伍的国际竞争力。
2018年4月以来,司法部积极开展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编印《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册》,共收录985名优秀涉外律师相关信息,涵盖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海商海事、金融与资本市场、跨国犯罪追逃追赃、跨境投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能源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等9个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供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选聘涉外律师时参考。
2012年,司法部、全国律协经过深入调研论证,研究制订了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在四年间着力培养300名左右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目前,已有633名优秀涉外律师进入全国律协人才库,已组织七批共334名律师先后赴德国、西班牙、美国、英国等国家学习交流。
推动涉外法律服务
全方位、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肖胜方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广东律师充分利用改革开放的先发优势、毗邻港澳和东盟的地理优势,一直走在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前列。近年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的提出,更为广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广东律师不断创新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全方位、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落地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国家法律服务开放政策先行先试
广东率先开展多项涉外法律服务试点工作。一是率先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行动方案,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列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广东省首批实践创新项目书;二是制定并多次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率先在全国开展粤港澳合伙联营试点工作;三是出台《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率先在全国推动对台法律服务开放政策在广东省试点工作;四是出台《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率先在全国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五是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相关任务分工方案》,率先开展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基地建设,打造亚洲区域公共法律服务高地。
2017年2月,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和全国律协、广东省司法厅的指导下,广东省律师协会设立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组织了20余批次律师到欧洲、东南亚、南美洲等国家进行考察交流,与新加坡、马来西亚、法国马赛等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并支持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了27家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
多措并举,涉外法律服务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需要初见成效
目前,广东省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达1800多名。广东省律师协会组建了涉外律师人才库,涉外律师领军人才228名、后备人才215名,共有98名律师入选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并建立了粤港澳三地律师服务专业领域名录。此外,广东省有涉外律师所89家,外国、港澳律师所驻粤代表处31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所11家,律师所境外分支机构15家。广东省律师协会还组建了涉外律师事务所库,首批共有20家律师事务所入选。
★ 积极推动涉外法律队伍培养。充分发挥省律协“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职能作用,采取“境内+境外+线上”“大班+小班”等培训模式,2017年至2019年,省律师协会共举办8期涉外律师培训班(其中4期安排在境外培训),现场培训我省涉外律师700余名。
★ 积极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合作平台。成立全国首个境外法律查明平台——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和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开发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网和粤港澳律师人才网,积极搭建涉外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涉外法律服务;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举办两届中国(广东)“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论坛。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以及珠三角9市律师协会召开首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会上签署确认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并一致通过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宣言》。
★ 积极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积极推动与商务、国资等部门工作协调,组织律师进驻“省商务厅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积极推动涉外律师服务供需的有效对接,服务企业“走出去”,积极发挥广东省涉外律师在重大涉外经贸活动中作用;积极推动律师协会与其他商协会合作对接,推动省内律师所与境外律师所对接,做到企业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进一步提升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
★ 积极推进粤港澳涉外法律合作发展。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契机,在全省复制推广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吸引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代表处,推动粤港澳法律人才流动。目前,共有香港居民律师157名、澳门居民律师13名在广东执业。加强与港澳及省内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与香港律政司进行定期工作对接,由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多次率律师、公证、调解等代表团赴港澳法律机构进行交流访问,推进三地法律服务业共同发展;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联盟等,广东省律师协会与(香港)国际公益法律服务协会(IPLSA)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推动粤港澳仲裁、调解、律师法律服务全方位合作。
全力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助力中国律师自信走向世界
下一步,广东省律师协会将把涉外法律服务建设工作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打造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助力中国律师走向世界舞台,更好地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需求。我们将继续加大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力度,继续深化国际交往合作,继续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推动广东律师、中国律师与世界律师的交流合作,与全球律师一道共同推动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步。
促进上海涉外法律服务发展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季诺
上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涉外法律服务相对开始的比较早,也就逐步成为上海律师的重要工作和重要特点之一。近年来,得益于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以及“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等政策的实施,上海律师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又有了较大的进步与发展。
上海市涉外法律服务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目前外国律师事务所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代表处147家。
在律师队伍层面,上海从事过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有3000多人,超过了全市律师总数的10%。整体而言,上海涉外律师队伍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专业背景以法学为多数,学历普遍较高,以硕士学历为主。此外,上海还有20余名律师担任国际仲裁组织的仲裁员或国际调解组织的调解员。
在律师事务所层面,上海共有280余家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在服务模式上,除了和前述147家代表处在具体项目和案件上展开充分合作外,还有6家中国律所和外国律所在上海自贸区开设联营办公室进行深度合作。另外,目前总部在上海的律师事务所中,有13家在境外开设了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的总数达到了37个。
涉外法律服务所涉业务种类主要包含非诉业务及争议解决业务两个方面。非诉业务主要有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国际金融、国际投资、涉外税务、涉外民事等。争议解决业务包含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和刑事业务等。
涉外法律服务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引进来”满足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融资、并购、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需求;二是助力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三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与外国律师共同打造“互联互通、互学互鉴”的深度交流和合作。
促进上海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举措和计划
目前,上海正在紧紧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五个中心”建设、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全面推进上海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和体系化建设。
★ 完善上海涉外法律服务业顶层规划
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的品牌建设,支持上海律师行业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上海市司法局先后印发和出台了《关于建立本市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案》和《上海市法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行动方案》等重要文件,并在调研及征求各委办局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牵头8个委办局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强有力地助推了上海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长效发展。
★ 培养和壮大涉外律师人才队伍
上海律协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壮大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全面提升上海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以更好地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
上海律协坚持理论学习和实务训练相结合,构建多元化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机制。上海律协还专门设立了涉外律师培训基金,帮扶律师参与境内外的短期涉外业务培训和长期留学深造。
★ 搭建涉外法律服务业务促进平台
上海律协积极举办律所与企业、境内外商会之间的各项交流活动。在各类重要招商活动中,选用优秀涉外律师组成规模适宜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
上海律协积极组建涉外律师法律服务志愿团。广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和法律服务开放政策,使客商更加深入了解上海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 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上海律协多角度、多层次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截至2019年,上海律协已分别与美国、英国、日本、西班牙、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律师协会等组织开展合作,签订25份友好合作协议,并于2019年作为团体会员加入LAWASIA。
上海还将继续推动上海中外律所联营与互派法律顾问试点推广、上海律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对台律师事务所开放试点、沪港律师事务所合作联营试点等工作。
★ 做好涉外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
中国律所要走出去、走得好,除了完善的制度保障之外,还需要信息化技术来支撑。5G时代万物共联,律师行业必须与时俱进,主动拥抱新技术,驾驭了信息化,才能在瞬息万变的全球市场中从容发展。接下来,上海律协还将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引领律师行业不断创新信息化工作模式,贡献“上海智慧”。
上海一直对标国际一流标准致力于上海营商环境的提升,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第二届进博会的成功举行向世界展示了目前上海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凝聚法治共识的目标和决心。在同期举行的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上海仲裁协会正式宣布成立,它将进一步增进国内外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上海仲裁国际化发展,全力打造亚太争议解决中心。这是为上海乃至中国的律师提供大量涉外法律服务的机会,同样也是为外国律师和国际法律服务机构创造的机遇。
提升涉外律师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高子程
涉外律师数据
目前,北京市有涉外律师2200余人,占律师总数(34023人)的6.5%;开展涉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约423家,占律师事务所总数(2717家)的15.6%;港澳台居民在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71人;2018年国内律师办理涉外法律服务案件68738件。
北京现有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处94家,代表195人、雇员1180人。
境外分支机构
北京律师事务所在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等3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目前,共有23家律师事务所的64个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市司法局审查予以备案。北京律师涉外业务领域已经覆盖国际贸易、跨境争议解决、海外投资、海商海事、海外证券业务、跨境并购等多个领域。
涉外律师人才
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中,有北京律师170人,占17.21%;入选律师人数排名前10位的律师事务所中,7家来自北京。
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中,有北京律师45人,占总数(633人)的7.1%;全国律协“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中,有北京律师21人,占中方84名律师的25%。
北京律协也建立了北京涉外律师人才库。
涉外法律实务培训
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形成了完善的以涉外法律业务为主线,覆盖专业知识、执业技能、业务能力、礼仪着装等多方面的立体培训体系。
近年来,在以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硕士(LL.M.)学位培训项目及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培训项目为代表的长期项目基础上,针对律师的实际工作状况和需求,北京律协与美、英、澳、日、韩及港澳台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联络,开发更为灵活的中、短期非学历培训与进修项目,为北京律师深造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
此外,十届律协还设立了“扬帆百千万培训计划”项目,全方位、多层次的开展涉外法律人才培训。
国别法律风险调研报告丛书
先后完成东盟、中亚、拉美、非洲、西南亚、“一带一路”、北美、欧洲、大洋洲等9个国别法律风险调研报告丛书。
目前该系列丛书已覆盖全球中国企业投资经常涉及的国家,为中国律师和中国企业防范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进行前期预警和评估,护航中国企业“走出去”。
《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采取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案例汇编、深度访谈及政策研究等方式,对全市涉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调研、分析,形成了《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调研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总的来看,北京涉外律师具有数量居全国前列、综合能力(教育背景、工作语言、执业经验)比较强,执业领域比较广的优势;涉外业务经验丰富的律师、执业7年以上的律师分别占80%以上;熟练使用英语的律师超过80%;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和客户类型呈现多样化,业务主要集中在并购、上市和证券等领域,主要分布在欧洲、美洲和亚洲;客户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国公司;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金融、制造业和高科技、互联网行业。
《北京律师事务所“走出去”调研报告》
2019年继续摸底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北京地区)的发展需求,搭建北京律师事务所“走出去”信息交流平台,并启动《北京律师事务所“走出去”调研报告》项目,为有意向“走出去”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提供政策、经验等信息参考,扶持、推动北京律师事务所积极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与国外同行交流
北京律协多年来不断加强与国(境)外律师同行交流合作,先后接待了几十个国家律协来访,与10家境外律师行业组织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定期互访交流机制。
2019年,北京律协组织代表团到俄罗斯、白俄罗斯等国开展境外法治需求调研,实地走访当地中资企业、中国商会及驻当地使领馆,走访北京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并起草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俄罗斯、白俄罗斯法治需求调研报告》提交全国律协参。
编印《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汇编》
为推广树立涉外法律服务业内先进典型,不断调动律师事务所开展涉外法律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北京律协今年还组织了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征集工作。
目前,已经征集了近200个涉外法律服务案例,审核工作正在进行中。北京律协计划定期推出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集,供有志于参与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们参考、借鉴。
在今后的工作中,北京市律师行业将继续加大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力度,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提升北京涉外律师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来源:司法部(ID:sfb_sifabu)(摄影 :李光印)
编辑:席锋宇 李金凤
涉外法律专业大学排名
柳华文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法治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涉外法治与国家发展、国际竞争密切相关。加强涉外法律制度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不断加强涉外法制建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外商投资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基础性涉外法律出台,我国涉外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同时也要看到,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在对外开放中抓住机遇实现高质量发展,又提升涉外法律斗争能力,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对加强涉外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百舸争流,奋楫者先。新征程上,我们要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主动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制度,推动涉外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抓好重点任务。完善涉外法律制度要有全局观,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优先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涉外法律制度,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新时代以来,围绕加强涉外法制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我们抓好涉外法制建设的重点任务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军事领域涉外法律法规”。以重点任务为着力点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点带面推动涉外法律制度完善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坚持按规律办事。完善涉外法律制度必须紧跟时代发展,尊重客观规律。当前,世界各国联系互动越来越密切,涉外法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比如,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海洋治理、应对气候变化、极地和外空等新疆域开发,解决其中的涉外法律问题,要以了解、掌握相关领域的实务实际为前提,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完善涉外法律制度必须尊重相关工作的规律,具有专业知识基础,才能更好发挥法律制度的治理效能。要按规律办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在立法中的作用,确保涉外法律制度科学管用、务实高效。要把实践作为检验立法成效、推动法律完善的标尺,从制度设计、法律实施到效果评价、后续修订都要坚持实践标准,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完善涉外法律制度。
善于融通中外。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国际治理的关键参与方,我国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不断提升,有能力为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作出更多中国贡献。加强涉外法制建设,是我们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影响国际法规则制定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国际法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完善涉外法律制度要善于融通中外,既立足国情、以我为主,又放眼世界、胸怀天下,借鉴吸收国际法规则,实现国内法和国际法有机衔接,法律国内适用和法律域外适用统筹兼顾。比如,在制定相关涉外法律制度、依法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合法权益和在华外国人合法权益时,要与我国参加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更好衔接,同时体现我国在人权法治保障方面的制度优势和特色,从而既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又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贡献更多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
《 人民日报 》( 2024年03月29日 09 版)
涉外法律哪个大学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 承
第五章 物 权
第六章 债 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 继 承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 权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 债 权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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