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常见的医疗质量管理风险大致包括四类:
1.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美机构医务工作人员需要在诊疗活动中向消费者解释说明诊疗方式措施、术后症状发展、术后护理或者所面临的风险,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消费者仅需要对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即可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2.医疗技术未达标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美容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应达到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如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医疗美容诊疗的时间段来看,医疗技术未达标会对术前诊断、术中治疗、术后护理产生风险。在术前诊断阶段,可能会出现未进行必须检查的项目、填充药物及治疗药物选择失误、医疗器械选择错误等情形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在术中治疗阶段可能出现麻醉失误、过敏、手术过程中对其他器官造成损害、使用未被允许的医疗手段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术后护理阶段可能存在术后感染、护理不当导致的炎症、并发症等人身损害。
3.医疗用品缺陷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有缺陷的医疗用品即使用的医用材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或者医疗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医疗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医美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意味着消费者不仅可以向产品生产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然而实践中,因医疗产品受到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基于便利性,倾向于向医疗机构求偿。
4.医疗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医美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医美机构病例资料的书写与管理不当等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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