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合同
股东一(以下称“甲方”):XX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股东二(以下称“乙方”):XXX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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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股东三(以下称“丙方”):XXX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共同致力于 服装行业的长足发展,整合优势资源,合作共赢,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明确各方在公司设立及后续合作期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拟设公司基本信息
1.1 公司名称拟定为“ X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实际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1.2 公司住所地拟设在 广东 省 广州 市。
1.3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 责任承担: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2.1公司经营范围为 。
2.2公司经营期限 。
第三条 注册资本、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3.1 各方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 出资与持股
认 缴
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金额出资形式持股比例
甲方万元年 月 日前实缴出资 万元;
年 月 日前实缴出资 万元。现金%
乙方万元年 月 日前实缴出资 万元;
年 月 日前实缴出资 万元。现金 %
丙方万元年 月 日前实缴出资 万元;
年 月 日前实缴出资 万元。现金 %
3.3 股份预留: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实行人才储备和股权激励政策,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积极对外进行股权融资。各方一致同意各自持股的 %(合计%)作为后续股权激励和股权融资的储备份额,暂由各方分别代持。具体股权激励和融资方案由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确定。
第四条 公司的筹建
4.1 各方均同意指定 方为筹建代表,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建代表的职权如下:
4.1.1 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领取保管登记机构发放的文书及执照;
4.1.2 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4.1.3 开立临时账户,催缴出资款;
4.1.4 遇有重大问题召集合同各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4.2 筹建代表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建代表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计入公司成本。
4.3 筹建代表可自行完成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项,也可以代表合同各方委托代理人作为经办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4.4 各方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4.5筹建代表工作行使至公司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止,剩余工作应当全部移交公司的执行董事或其聘用的经理负责。公司因故未设立成功的,筹建代表工作行使至设立费用清算完毕之日止。
第五条 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5.1 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合同。
5.2 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或财产,均应合法。
5.3 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条 法人治理结构
6.1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丙 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具体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6.2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甲方 方担任,甲 方同时担任公司经理一职,依法行使职权。
6.3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 乙 方担任,同时,乙 方担任 公司财务总监。
6.4 执行董事、监事的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6.5 公司的股东会召开、表决方式、股东会职权,执行董事职权、表决方式,监事职权等均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七条 各方的权利
7.1 申请设立公司,随时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7.2 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7.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7.4 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应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其他股东权利。
7.5 各方均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他方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他方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6 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各方的义务
8.1 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对公司设立履行相应协助义务。
8.2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3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出资及其他款项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4 任何一方向公司出资后,非经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不得抽逃出资。
8.5 按照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合作分工
9.1 各方承诺,应尽最大勤勉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提供资源支持。
9.2各方分工:甲方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业务培训;乙方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商品采购工作;丙方致力于公司的战略制定和产品定位,把控公司的经营发展方向。
9.3 甲乙丙三方根据各方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共同商定各方任职期间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公司与各方另行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
第十条 财务管理
10.1 为方便公司经营所需,各方一致同意以甲方名义开设一共管账户,账户密码由各方共同设定和保管,并同时绑定甲乙丙三方手机号码。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共管账户账号或密码。
10.2 共管账户户主应将共管账户流水逐月发送至其他各方,并随时接受其他各方的查询要求,以便实现账户共管共享目标。
10.3共管账户资金属于公司资产,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同意,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共管账户资金,否则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4公司日常开支需先经甲方签字确认,再经丙方认可后,交由乙方具体经办。任一笔开支未经该流程支出的,未知情一方有权提出质疑,其他各方应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交用款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否则,未知情一方有权不予认可该笔支出。
10.5 公司财务实行独立运作和核算,按各方另行制作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10.6 因经营所需,确需各方追加投资的,甲乙双方应就资金筹集的数额、方式和渠道进行充分协商后决定。
10.7 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对当年度的财务进行结算,税后利润在补亏、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由各方按持股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其他各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违反本合同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以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基准,每迟延一天按照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守约方或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要求赔偿。
11.3违反本合同项下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行使催告权,违约方应当积极履行并向守约方赔付公司注册资本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要求赔偿。
11.4本条项下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因违约方违约行为导致享有优先权一方因实际行权时间与应当行权时间不同造成的价差损失。
11.5违约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义务外,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催告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等费用仍由违约方继续承担。
第十二条 保密与知识产权
12.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对外融资需要的除外。
12.2 保密期限为永久保密。
12.3知识产权:各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任意一方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开发、研发、创新所产生的各项技术、知识产权、代码或解决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其他用途。
12.4 公司使用的商标由甲方代为注册,并注册于甲方名下。该商标属于公司的资产,所获权益由各方共同享有。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3.1.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微信号码:
13.1.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微信号码:
13.1.3 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微信号码:
13.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邮政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13.3本合同第13.1条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13.4 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重大传染病疫情爆发等。
14.4 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政府行为和国有(独资、参股、控股)企业上级单位的政策、讲话、文件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依法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6.1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6.2 本合同与工商备案的合同及其他文件、资料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16.3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 本合同签署于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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