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时效浅说(三)——(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郑立、王作堂)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里所讲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成为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故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见,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属于胜诉权的消灭。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既不能被剥夺,也不应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因此,诉讼时效所消灭的只能是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非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参考书籍: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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