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计价方法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于熙

存货计价方法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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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计价方法有哪几种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有哪些?“先进先出发”、“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总是分不清怎么办?

实务中,各位财务小伙伴是否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呢?别急,今天小编就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相关规定来帮您答疑解惑啦!

一、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例一】2019年12月甲公司持有的某商品购销情况如下:

12月1日结存商品100件,单位成本为1万元;12月15日购入商品200件,单位成本为1.1万元;12月18日销售商品100件;12月20日购入商品100件,单位成本为1.2万元;12月28日销售商品250件。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与月末结存的成本计算过程如下:

本月可供发出的商品成本

=100*1+200*1.1+100*1.2=440万元

本月发出商品成本

=100*1+200*1.1+50*1.2=380万元

月末结存成本=440-380=60万元



二、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存货单位成本=(原有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原有库存存货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的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例二】2019年12月甲公司持有的某商品购销情况如下:

12月1日结存商品100件,单位成本为1万元;12月15日购入商品200件,单位成本为1.1万元;12月18日销售商品100件;12月20日购入商品100件,单位成本为1.2万元;12月28日销售商品250件。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与月末结存的成本计算过程如下:

本月可供发出的商品成本

=100*1+200*1.1+100*1.2=440万元

12月15日购入商品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成本

=(100*1+200*1.1)/(100+200)=1.07万元;

12月18日销售商品结转存货成本

=1.07*100=107万元;

12月20日购入商品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成本

=(200*1.07+100*1.2)/(100+200)=1.11万元

12月28日销售商品结转存货成本

=1.11*250=277.5万元

本月发出商品成本=107+277.5=384.5万元

月末结存成本=440-384.5=55.5万元

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数量)]÷(月初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例三】2019年12月甲公司持有的某商品购销情况如下:

12月1日结存商品100件,单位成本为1万元;12月15日购入商品200件,单位成本为1.1万元;12月18日销售商品100件;12月20日购入商品100件,单位成本为1.2万元;12月28日销售商品250件。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与月末结存的成本计算过程如下:

本月可供发出的商品成本

=100*1+200*1.1+100*1.2=440万元

一次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440/(100+200+100)=1.1万元

本月发出存货的结转成本

=1.1*(100+250)=385万元

月末结存成本=440-385=55万元

四、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人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务流转与成本流转之间的联系,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个别计价法适用于一般不能代替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如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五、4种计量方法的优缺点

特别提醒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现行会计准则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来源: 中税答疑

存货计价方法对损益计算有直接影响

问:发出计价方法和存货取得时的计价方法有什么区别?

1、存货取得计价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企业存货入账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购存货的成本。①购货价格应根据发票金额确认购货价格,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②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就是指企业购入存货在入库以前所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③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2)加工取得的存货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

(3)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①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②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③盘盈存货的成本,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2、存货支出计价的核算。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1)个别计价法。这样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准确。

(2)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人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

(3)加权及移动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不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因此从管理角度看这种方法并不是很严谨。而移动加权平均能使管理当局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而且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

(4)计划成法。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均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能否实现绝对节税

存货发出的计价,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四种:

1. 先进先出法,即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

【举例】1月1号入库的存货A有100件,每件取得成本10元,3月1日入库的存货A有300件,每件取得成本11元,4月1日要使用存货A 80 件,当采取先进先出法计价时,则先发出1月1日入库的即每件成本10元的这批存货

由于发出的存货按较早购入存货的单位成本计价,期末存货按最近购入存货的单位成本计价,因此期末存货较为接近现行市场价值,同时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发出的存货计价偏低,从而低估销售成本、高估利润;同时导致期末存货计价偏高,高估期末存货。

2.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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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移动加权平均法

每次购入存货时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发出存货按本次加权平均单位成本计价
  

4.个别计价法

以能够确认存货的实际流转状况为前提,按发出存货所属购入批次的单位成本计价。

【举例】3月1日发出了200件存货,其中100件为期初1月1日存货(单价10元),另100件为本月2日购入(单价12元);则:
  3月1日的销售成本=100×10+100×12=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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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接近市价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

(一)存货计价的方法类别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以前,通称为材料。企业的材料是物资生产过程的劳动对象,在生产过程中有的被人们用来加工,构成产品客体,有的被劳动资料所消耗,有的有助于产品的形成。材料与作为劳动资料的固定资产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材料经过一个生产周期,就要全部消耗掉,或者改变其原有的实物形态,或者作为生产产品的条件被消耗掉,同时,它的价值也随着实物的消耗,一次全部地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构成产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产品销售以后,它的价值也是一次全部地得到补偿。

在企业中,材料资金是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费用在产品成本中占有很大比例,而且材料种类繁多,变动频繁。因此,材料核算在会计核算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它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价格围绕价值作上下波动。企业购进材料也是分期分批的,材料价格的变动,势必影响到产品成本的变化,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最终对企业纳税情况产生效果。

在任何一个会计期间,多次购入的商品(或材料)总会具有不同的价格;企业制造的不同批别或在不同期间制定的产品,也总会有不同的制造成本。这些商品陆续出售(或材料陆续被领用)时,应该按什么价格计价?如果对购入或制成入库的商品能确定哪一些已经出售,哪一些还包括在存货之中。也就是说,如果能辨认实际的货物流动的话,那就能按它们购入时的不同价格或入库时的不同制造成本分别计价。在这种情况下,成本将建立在实际的货物流动基础上。但除少数情况外,这往往是难以办到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把存货的流动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这种假设往往是与实际的货物流动很不一致的。

在会计惯例中有几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除在少数情况下可以采用具体辨认法外,通常的存货计价方法则有: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

1.具体辨认法。

只有那些具有可识别的特征而且数量不多,单位价格又相当高的商品,如汽车和重型设备、珠宝和其他贵重饰物等,在存货计价中采用具体辨认法才是适合的。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以数量为权数计算每种材料的实际平均单位,作为日常发料凭证的计价依据。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月末计算一次平均单价,即以月初库存材料数量与本月收入材料数量之和,求得的材料平均单位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平均单价=(月初结存材料实际成本+本月收入材料实际成本)/(月初结存材料数量+本月收入材料数量)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平均单价×发出材料数量

3.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收进一次材料就计算一次平均单位价格,作为日常发料统计的计价依据。计算公式为:

材料平均单位=(以前结余材料的实际成本+本期收入材料的实际成本)/(以前结余材料的数量+本批收入材料的数量)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平均单价×发出材料数量

4.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购进的材料先发出为假定前提,每次发出材料的实际单价,要按库存材料中最先购买的那批材料的实际单价计价。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分清所购每批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出材料时,除逐笔登记发出数量外,还要登记金额,并结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

5.后进先出法。

应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将得出与先进先出计价法相反的结果。

月末存货将按较早的购价计价,而发售商品的成本则是按最近的购价计算的。

(二)不同计价方法的税收影响

不同的计价方法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会对企业纳税造成不同影响。

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移动平均法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先进先出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最次。但这仅是从税收这个因素考察。若从企业整个经济效益考虑,则未必采用该法。

移动平均法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在原材料价格差别较大时,移动平均法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使材料费用的单位价格平均,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利润变化较小,使运用税率不致过高,从而应纳税额相应较低。

从理论上说,赞成采用后进先出法的论据是:它较好地使接近当前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因为反映在销货成本中的是最近购入(或制成)的商品,然而,这就会按较早的购价(或制造成本)来对期末存货计价,这样,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数额,如按当前的成本价格来说,往往就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了。相反,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将按接近于当前的成本价格的数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却以较早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这会形成虚夸的利润,后进先出存货计价法之所以在西方流行就是这个原因。

(三)有关存货计价的法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上述这些规定,为我们合理选择计价方法以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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