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刘某涉嫌赌博罪案例,赌博罪无罪法院判决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思

一、接待家属,了解案情

刘某深圳居民,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10日家属经朋友介绍找到我,7月11日第一次与家属面谈了解案情。

家属陈述:刘某是生意人,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生意上的朋友很多,听说刘某和朋友一起去澳门赌场玩过,办案机关某派出所告知家属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其他情况家属不知情。

二、会见嫌疑人,分析案情

2020年7月13日,家属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完毕,预约7月15日上午会见嫌疑人。

根据家属陈述的有关信息,辩护人认为会见笔录应重点审查与嫌疑人有关的以下内容:

1、在大陆地区是否涉嫌其他违法犯重罪行为;

2、是否曾因赌博或开设赌场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3、去澳门的频次及最近一次去澳门是什么时间;

4、是否在大陆地区招揽他人前往澳门参赌;

5、是否有非法放贷的行为;

6、是否有为参赌人员提供兑换外汇的服务行为;

7、是否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

8、是否向参赌人员收取介绍费等其他费用。

三、会见结果

嫌疑人在大陆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参与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不定期和朋友一起去澳门赌场玩;有时也帮助朋友介绍资金拆借业务,但是介绍资金拆借业务都是无偿的;偶尔在赌场帮助朋友兑换外汇,但都是按照酒店赌场柜台公布的当日外汇兑换价兑换,没有赚取外汇差价;没有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也未向参赌人员收取任何介绍费。

四、辩护方向及要点

根据会见结果,辩护人决定作无罪辩护,主要辩点:

1、涉案行为地在澳门,大陆地区是否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可知,我国刑法规定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虽然,涉案行为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是,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大陆均有管辖权。

2、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达到赌博罪的定罪标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①.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②.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③.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④.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3、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符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共犯论处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五、与公安机关第一轮沟通

2020年7月15日上午会见结束,辩护人根据会见结果仔细梳理案情,精心策划辩护策略,起草《无罪及不予提请批准逮捕辩护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下午17时20到达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提交辩护意见和申请书,与负责接待的警官就辩护要点和取保候审理由进行沟通。

2020年7月17日下午16时许,办案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某派出所办案人郭警官电话通知辩护人到派出所领取答复通知书。

无需追问,经验已经告诉辩护人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批准,第一轮沟通失败。

六、到检察院了解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2020年7月15日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日期,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7月22日,如在此期限内未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间可以延迟至2020年8月7日。接到派出所办案警官电话后,辩护人没有去派出所领取文书,火速赶到南山区检察院询问公安是否移送案件,接待人员查询后告知未移送。未移送,说明辩护人还有成功的机会。

七、改变辩护策略

根据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案情,辩护人分析公安机关可能会变更提请批准逮捕的案由。因为,涉案行为地在澳门,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卡在大陆开户,跨境支付结算涉及到外汇兑换及嫌疑人是否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所以,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可能是非法经营罪。

鉴于上述理由,辩护人决定改变辩护方向,按照有罪免刑的策略落实后续辩护工作。

八、委托人重获自由

2020年8月7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材料,提请批准逮捕的案由变更为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10日,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授权委托手续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意见》,8月14日上午10时许,检察院电话告知未批准逮捕,《不予批准逮捕通知书》已于13日下午下班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委托人在刑事拘留后第三十六天重获自由。

九、结语

自2020年7月11日与家属面谈至2020年8月13日嫌疑人走出看守所,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当面沟通6次,到检察院查询案件7次及与办案人员沟通3次,提交辩护意见6份。本案成功的关键点之一,辩护人根据案情的变化及时调整了辩护方向,在有罪与无罪及罪责与刑法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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