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发表关于借款纠纷的民事答辩状,答辩状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国
答辩人:彭某木,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9日,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119XXXX,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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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彭某木对原告高某英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不属实,答辩人与原告系情侣关系,而不仅仅是朋友关系。

二、原告起诉答辩人向其借款14000元不属实,实际借款金额为11000元。

具体理由:答辩人仅仅向原告借款11000元,虽然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14000元,但是真实的借款金额为11000元,另外3000元不是借贷,系原告到答辩人家里吵闹,答辩人家里有客人,答辩人碍于情面,怕影响不好,答辩人就按照原告的要求出具的14000元借条。

三、答辩人与原告系情侣关系,答辩人与原告在一起时,答辩人为原告购买了一套衣服,金额为2000元,原告必须退还给答辩人。

四、原告主张答辩人向其借款14000元,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例如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方式、是否有在场人等。

五、本案诉讼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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