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是指,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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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谁承担
裁判摘要
职业病的发现从劳动者出现症状就诊直至经专门医疗机构确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职业病的医疗确诊时间距离劳动者实际患病时间具有滞后性,故劳动者患职业病的起算时间应当结合具体病情、就诊情况、就诊时间是否连续等进行综合判断,以确认是否属于疑似职业病期间。
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因病休假系因履职受到伤害而引起,与常规病假存在本质区别,故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而非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工资待遇,这也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应有之义。
基本案情
程某在某家具公司从事大理石台面切割、安装工作多年。2018年11月起,程某因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因肺部感染较重而住院接受支气管镜手术治疗,被诊断为肺部感染、支气管扩张、肺气肿。出院后,程某开始病休并逐月复查,复查结果为慢性阻塞性肺病、矽肺。2019年3月,复查医院建议程某到职业病防治院就诊,程某遂前往职业病防治院检查。2019年11月,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程某为职业性矽肺二期。2020年1月,工伤认定部门确认程某构成工伤。2020年5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程某的致残程度为四级。自程某病休开始,家具公司一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待遇。
随后,程某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公司自2018年11月病休时起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家具公司只同意从2019年11月职业病确诊时起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已经患有职业病的情况进行事实上的确认,而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则是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确认,二者均不是对劳动者患职业病起始时间的事实或者法律认定。程某首次就诊时病情已经相当严重,并已脱离致敏环境,整个诊疗过程没有明显的间隔或者中断,每次的诊疗结果也与最终的职业病诊断结论相符,故应当将程某自2018年11月起的诊治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疑似职业病期间应当从2018年11月起算。程某因患职业病而非普通疾病而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家具公司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的病假工资远不足以弥补程某因患职业病而遭受的收入损失,故家具公司应当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发放程某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程某在确诊职业病之前的疑似职业病期间能够享受何种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业病以外的工伤主要是指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密切相关而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同于事故伤害的突发性和表象性,职业病往往是因劳动者长期接触的毒害因素在体内逐渐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渐进性和隐蔽性,从劳动者病发直到确诊为职业病可能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负有发现和告知疑似职业病的义务,但是发现疑似职业病与诊断职业病的医疗行为同样具有滞后性,故也不能当然以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时间作为职业病起始时间,而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病情、就诊情况、就诊时间等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法定标准之所以明显高于普通疾病的病假工资法定标准,是因职业病的产生主要在于用人单位未提供足够的职业病防护,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受到与履职相关的疾病侵害。
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质上属于赔偿责任,这与劳动者因自身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享受的病假工资待遇存在本质区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因病休假的,不同于普通的病假,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而非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工资待遇。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
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期间,用人单位
4月25日下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关情况。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孙新在会上表示,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罹患了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可以在三个地方申请职业病诊断,一个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另外是户籍所在地,和我们经常的居住地。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大了整个服务的可及性。地市诊断,县里能够体检。
另外,职业病诊断需要一些资料,就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史和接触史,你在工作场所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的资料。另外是浓度强度,这是谁来提供呢?用人单位。一旦诊断机构作出明确的结论以后,诊断你是职业病以后,机构要向劳动者出具诊断证明书,劳动者拿着诊断证明书,可以到有关部门,主要是工伤保险部门申请相关待遇。
一旦诊断以后,如果劳动者觉得有异议,可以做申请鉴定。如果是两级鉴定,我们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的地级市,可以到地级市所在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诊断。市级诊断再有异议,可以到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诊断,省级诊断是最终诊断。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
来源:正义网
对于那些处在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岗位上的员工,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基于员工尚未确认患有职业病而拒绝承担责任,许多员工对此也无可奈何。其实,他们不知道的是,即使只是疑似也照样享有特权。
未经检查确认,双方自愿也不得解聘
赵女士曾在一家公司担任电焊工。2019年4月,公司提出解除与其尚有两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和赵女士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一个月后,赵女士因为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随后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八级。赵女士遂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公司认为,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赵女士无权反悔,彼此之间也已经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说法: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尽管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表面看来,赵女士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赵女士无权出尔反尔,其实这并不绝对,因为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于赵女士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职业危害,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对赵女士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赵女士此后恰恰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且构成职业病致残程度八级,决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对赵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
观察期间,虽未上班也有权获取工资
一年前,在某公司上班的肖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医治,并被初步诊断为“尘肺一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向肖女士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为其所患疾病不能排除与自身的职业危害存在关联,但由于尚未达到确认标准,故尚属疑似职业病,建议在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前往复查。而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与肖女士的劳动合同。2019年8月17日,肖女士经复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公司以肖女士已经离职,早已不是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肖女士离职后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
说法:公司必须承担肖女士离职后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鉴于疑似职业病与职业病,除在程序上尚未经过证明、确认之外,病害并无区别,故其中使用的是“患”职业病而不是“诊断为”职业病,也就是说肖女士当属可享受工资之列。另一方面,职业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哪怕肖女士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公司也不得拒绝承担相应费用。
单位拒绝鉴定,可自行前往诊断
因工作中需要大量接触粉尘而公司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郭女士的视力急剧下降,经医院检查被确诊患有双眼黄斑病变,视力从原来的1.6和1.4下降到0.3和0.4。为此,郭女士曾在2019年10月要求公司进行职业病工伤鉴定。可公司因没有为郭女士办理工伤保险,一旦郭女士被认定为工伤必将危及其利益,故借口生产紧张、过段时间再说等百般推诿。“公司不为我进行职业病工伤鉴定,我该怎么办?”郭女士不知所措。
说法:郭女士可直接前往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公司不仅不主动对郭女士进行在岗检查,甚至在郭女士出现病症后仍然拒绝。另一方面,郭女士可以直接进行职业病诊断。因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2条分别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疑似职业病如何处理
中新网4月25日电 4月25日下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关情况。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孙新在会上表示,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罹患了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可以在三个地方申请职业病诊断,一个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另外是户籍所在地,和我们经常的居住地。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大了整个服务的可及性。地市诊断,县里能够体检。
另外,职业病诊断需要一些资料,就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史和接触史,你在工作场所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的资料。另外是浓度强度,这是谁来提供呢?用人单位。一旦诊断机构作出明确的结论以后,诊断你是职业病以后,机构要向劳动者出具诊断证明书,劳动者拿着诊断证明书,可以到有关部门,主要是工伤保险部门申请相关待遇。
一旦诊断以后,如果劳动者觉得有异议,可以做申请鉴定。如果是两级鉴定,我们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的地级市,可以到地级市所在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诊断。市级诊断再有异议,可以到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诊断,省级诊断是最终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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