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是什么意思,律法女娲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辰延

律法是什么意思,律法女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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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和法律有什么区别

制定律法为社会,不讲理的心太罪。

蓄意破坏人婚姻,背叛祖国别人睡。

公检法司理有讲,科教文卫混乱谁?

必须得有律法书,这是上帝的三昧。

社会之中有魔鬼,天地之间活着累。

有规矩人多胡闹,说王法忠奸功贼。

伤害我总要说话,痛苦谁都是心泪。

社会主义有她好,就是道德评价鬼。

没素质一句否定,是群体好坏分类。

如果天下已太平,我也回家美人会!

律法书

本期提要


本期智囊主要聚焦近期困扰法律人的头等大事——新法太多怎么学?为此,我们请教了在学习方面颇有心得的优秀伙伴,他们分享了自己的学习经验和方法,其中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独到之处,相信这些智囊伙伴的智慧,能够给你带来更有效的学习方法。


本期问题

新出的法律法规太多,

该怎么学,才最有效?


A1

智囊伙伴:夏万宏

(闵行法院审监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选择法学专业、法律职业的你我,最近估计都有“专业选的好”的感慨!去年5月《民法典》1260条还没来得及仔细看,这边元旦前后的司法解释大礼包又来了,面对汹涌而来的新法浪潮,我该怎么学?


1. 准备好资料:新旧法对照表+官方文件或新闻稿+权威解读


新旧法对照表的好处就在于,无论《民法典》还是司法解释,都不是凭空而来,有着浓重的沿袭痕迹,而且并不夸张地说,大部分内容承继了原有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补充。所以,我们原来学习的法律并不当然归零,相反,对照着看,挑出其中的不同点是我们学习新法最为有效方式。现在新媒体时代方便了很多,新法颁布后不久一些热门的法律公号上就都会发布整理的新旧对照表(我个人使用比较多的是法信、法眼观察、法治小组),这样看起来就省力多了。


同时,一般重要的法律或司法解释都会有对应官方文件或新闻稿,这些材料体量其实很小,但可以帮助我们快速提炼新法的特色亮点,早一些对新法有个总体的认识,也为后续逐条仔细阅读作一个基础铺垫。


所谓权威解读,是指一些较为权威的专家学者或司法实务人士在官方新媒体(如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或相关刊物(如《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刊登的文章,上述解读者大都亲身参与了立法、司法解释制定修改的过程,能为我们学习新法提供类似立法资料的背景介绍。


2. 管理好时间:“鸡娃”不如鸡自己


准备好了资料,接下来最大问题来了,什么时候来学习我们的新法呢?


工作间隙?估计不行,一入法门深似海,系统里面那闪闪发亮的几十个案子,意味着你在岗的时间里,就别多想了,还是安安心心开好那些庭、码好判决书吧。那回家看呗,你以为回家时间就是自己的了?错!下班,意味着踏入另一个更重要的岗位,辅导功课、陪娃读书,要说还有剩余的时间,那已是半夜了……


所以,鸡娃的那些小套路,其实完全可以用在咱们自己的学习上。比如:打卡。给自己定个小目标,每天留半小时一小时,夜深人静毫无干扰时,如能专心致志回到司法考试、入额考试的状态,过不了多久,新法的知识将装满你的脑袋。组建兴趣小组也大有用处。其实,学习新法,咱们也可以组建一个民法典学习兴趣小组的微信群,每天在群内凡尔赛炫耀一下自己学了多少,必然能激起他人的斗争。这样你争我赶、互相督促,学习的过程中还能不时共享学习的成果(读书笔记),绝对会事半功倍。


3. 把握好学习顺序:先易后难,统筹兼顾


学习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循序渐进式比激进猛冲式,更具有可复制性。大家在工作实践的具体领域可能有所偏重,有的偏合同,有的偏侵权,有的偏家事等等。我们在学习新法的时候,完全可以按照自己专业领域的熟悉程度,从诸多法律条文中,先挑选自己最熟悉的部分学起来,再扩散到相对熟悉的部分,最后再到可能用到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做好统筹安排,既能保证自己学习的持续性、主动性,又能避免将有限时间消耗在自己并不熟悉的法律领域。


同时,在对照法条的过程中,主要精力当然应当放在有变化、变化大的法条上,切不可平均用力。


A2

智囊伙伴:罗静深

(长宁法院三级法官)


1.不得不学:《民法典》草案说明。


民法典并非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合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是故,《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形成的草案说明,作为具有归纳与整理性质的文件,对于《民法典》的学习具有指引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通过《民法典》草案说明,我们了解到民法典物权编在用益物权分编增加了“居住权”这一全新的用益物权概念,并通过“一句话”即大致理解“居住权”的设立背景、立法价值及设立原则。又如通过草案说明,我们了解到《民法典》在“担保物权”分编整体立法原则的转变,即从严格的“物权法定”转变为“典型性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性担保物权”并存的模式。草案说明更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等非典型性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中有关“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引作用。


2. 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把握需要优先学习的内容。


一是优先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颁布、修改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解释则是现阶段的重中之重。因为对于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来说,在《民法典》施行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仍将面对并处理大量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或者法律事实持续发生跨越《民法典》生效时点的案件,此时必然面临新法、旧法、新解释、旧解释的选择适用问题。而上述司法解释则系针对这一问题出台,如果确实精力有限,优先学习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解释,不失为较有“性价比”的方案。


二是根据目前从事的领域,优先学习对应的配套司法解释。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一次性公布了7个包含实体性法律规范的配套司法解释,涉及物权、担保、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为《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解释了法典的法律规范,如有条件应当全面细致的进行学习。在有限的条件下,先从自己从事的领域入手,待到“山花烂漫时”,再全面学习掌握,也未尝不失为”权宜之计“。


三是优先学习具有实质性修改内容的司法解释条文。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大量司法解释,在与《民法典》相应规范进行协调的同时,也延续了过往司法解释的“生命”,从而避免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其中部分司法解释条文仅是对相应法律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以避免出现已经向后废止的各部门法名称。另一部分司法解释条文,则是在《民法典》的法规范体系下改变了原司法解释的法律规范,此类司法解释条文则是我们学习的重中之重。比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修改,将长期以来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争议的“清算义务人”的认定,统一到《民法典》第七十条的法律规范中来。又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修改,短期内第二次调整了利率计算的期间范围,明确了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以2020年8月19日为节点分段认定计息标准的新法律规范。


3. 结合案件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范含义。“运行中的法律才是法律真实的样子,也只有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才能加深对法律规范及其背后价值判断的理解。这一点,人民法院的小伙伴们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们经手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其实都是一次学习《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机会。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有疑问的法律适用问题,不要轻易让他们从脑中溜走,运用好如”法信”等互联网工具,将每一个问题都搞清、吃透。“磨刀不误砍柴工”,长远来看,将会有助于在实质上提升案件的质量与办案效率,并能同时兼顾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掌握。


同时,学会用好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丛书是不得不推荐的“红宝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司法解释的“解释”,揭示了司法解释的规范意义,对司法实践具有极强的参考作用。目前《民法典》各配套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丛书尚未出版,小伙伴们不妨稍作等待。同时,根据过往经验,“理解与适用”丛书往往内容都比较“扎实”,通篇阅读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如果条件有限,建议在需要实际适用《民法典》或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款时,作为工具书,个别进行学习理解。


A3

智囊伙伴:暨秉恒

(松江法院三级法官)


1. 厘清学习范围。贪多嚼不烂,面对来势汹汹的法条攻势,我们要学会根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区分优先级并确定学习范围,聚焦于其中优先级最高、最亟待使用的几门新法上,在有限时间内获得最大化的学习效用。同时,最先被我们频繁使用的新法,通过案件实例也可以反哺于我们对新法的理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找准学习资料。在学习新法时,至少准备新法全文、新旧对照版资料、权威理解和适用等资料作为基础,另外可以辅以一些新闻、公众号文章、期刊等学习资料,全面了解新法制定和修订的重点条文和关键变化,例如:庭前独角兽等各种公众号整理的内容梳理、法条链接等。


3. 用对学习方法。可以先通读新法和法条对比版,简要地按照自己的思路画出大纲,标注重点章节。接着筛除符合自己法感的条文、仅有文字标点变化而不改变原意的条文等,单独罗列出需要重点学习的条文。再结合各类学习资料领会法条精神,疑难之处可以实时记录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此外,多尝试撰写关于新法学习的小文章,也不失为一个以输出带动输入的好方法。

来源:庭前独角兽

律法大学

书店测评

● 地理位置

位于黄浦区虎丘路20号上海外滩美术馆,靠近地铁南京东路站。

● 书店定位

《律法书店(上海)》是新加坡艺术家张奕满的个人展览“闲言碎语”的一部分,它将外滩美术馆原来的礼品店改造成了一间书店,书目是由刘宇昆提供的。

说起刘宇昆,去年获得雨果奖的《三体》作品,英文版就是由他翻译的,而且他自己也创作科幻小说不过,他的正式职业是程序设计员、律师。张奕满在电子邮件中向刘宇昆发出邀请时写道:“我希望你所选的书籍能触及律法的理念,对虚构和非虚构类书籍兼容并包。它们可以是法学院学生的教科书,律师们的参考文献,中国的法案,角色受律法所困的小说,关于律法历史的书,甚至可以有关于自然法则的书。在书籍的选择上,我希望能体现你对‘律法’的解读。”最终,刘宇昆花了十个小时单独拟定了书单。

● 书籍陈列

大部分书平铺在一字排开的四张桌子上,每张桌子上的书并没有特定的分类,浏览下来,刘宇昆所选的书涉及法律条文、法律史、电影、文学、编程、游戏设计、兵法、漫画等等,将近三百本,种类十分丰富。此外,服务台和窗台上也摆着不少书。这些书会不断补货,保持展览的完整性。

同时,每本书都会印上中英文说明,中文版本是:

本书是刘宇昆辑录的书刊集合的一部分,它来自张奕满的作品《律法书店(上海)》,于2016年1月23日至5月3日期间,在上海外滩美术馆举办的展览“闲言碎语”中展出。它现在是你的个人收藏的一部分了。

● 价格

书籍背面都贴了价格标签,除特殊版本外,一般都按原价出售。

● 特色

区别于一般书店中的法律类书架,《律法书店(上海)》作为一件展览艺术品,不仅仅涉及有关法律的专业知识,在内容上更为丰富,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

● 运营时间

2016年1月23日至5月3日,周二至周日,上午十点到下午六点,浏览书店不需要门票,观看整个展览则需购票。

● 周边环境

外滩美术馆附近就是人民广场和外滩商圈,浏览书店之外,各项安排都很方便。

● 综合评价

《律法书店(上海)》主题突出,适合对“律法”感兴趣的读者。而与此同时,这份书单的个人色彩很浓,最后的浏览效果要看读者的自身体会。

录入编辑:王建亮

律法泰坦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清晨,孝里十甲的刘彭氏外出归家后持弯刀砍向年仅五岁的亲生女儿刘寿姑。一时间,血流不止,刘寿姑当场殒命。

刘彭氏出于何种原因要对亲生女儿痛下杀手?

失控的母亲

道光十九年,彼时还健在的丈夫刘茂珍以九千文钱向地主李国泰押佃屋土居褈。之后,刘家靠此田土勉强维生,日子也还过得去,但沉重的佃租压力还是叫人喘不过气。可惜天不假年,道光二十一年八月,刘茂珍逝世,只留下刘彭氏独自抚养年仅五岁的女儿刘寿姑,生计愈发艰难。虽然作为夫弟的刘茂秀也时常关心,但终归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刘彭氏只得独自一人承担生活的压力。

案发当日早晨,刘彭氏像往常一样外出劳作。据刘彭氏所说,她发现自己所种的萝葡遭窃,当即怀疑是李国泰行窃,便前去寻找。结果,刘彭氏不但没能找到丢失的萝葡,还与李国泰之妻李江氏发生争吵。二人争执不休,最后还是李国泰赶来,将刘彭氏劝回家中。然而,在之后的问讯中,刘彭氏说自己是为了向李国泰退佃,索要之前的押佃九千文,李国泰不允,并与李江氏发生口角,最终被李国泰劝慰归家。

刘彭氏归家后怒气未消,心中郁结,年幼的女儿却一直在旁啼哭。哭声扰得刘彭氏怒气更甚,积攒多时的绝望与痛苦在此刻爆发,竟直接捡起地上的砍柴弯刀,直冲女儿头颅而去。或许那一刻,她只想结束这令她心烦的哭声。与想象中不同,刘寿姑并没有停止啼哭,反而因为疼痛更大声地哭喊。刘彭氏再次举起弯刀,盛怒之下,她已然忘记她挥刀相向的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回过神来,刘寿姑已经倒在了血泊中,愈时身死。

命案发后,团首李兴朝、李正银及乡约马正银等人迅速将刘彭氏与凶器一并擒获。刘茂秀得知此事后,投鸣地邻李正玉、李国良等,并将刘彭氏交由团邻李正宗押送官府。十月二十六日,案件正式上报。

十一月初五,官府差役协同约邻勘验现场,展开调查。问据刘茂秀、李国泰等人,皆承认案情如此,刘彭氏并未抵抗,供认不讳。

仵作验尸

除差票、叙供等基本档案之外,本卷档案当中出现了详细的现场勘单、验尸单和验尸图格等,这些都是清代命案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①]传统命案的检验离不开仵作。在清代,仵作是地方官府中负责尸体检验的专业人员,其职责包括勘验尸伤、记录伤情、推断死因,并出具“尸格”,即验尸报告。与前朝相比,清朝的仵作已经脱离了前朝征召的状态,可视为固定属员,广泛参与到刑事司法体系中,达到了仵作“去民间化”的高峰,获得了官方认可的身份,有了招录、培训、考核、等具体的管理制度。[②]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刑律·断狱》中“检验尸伤不以实”条规定:[③]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或委官吏、仵作行人受财,增减伤痕,扶同尸状,以成冤狱,各以违例坐赃论。若官吏仵作行人检验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仵作行人杖八十。

可见,清朝对于仵作的责任也有着明确的规定,非常重视检验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在此案中,十一月初五,官府协同约邻勘验,仵作随官员至案发现场。勘得刘彭氏家中草房一间,屋内左侧置木床,右侧设土灶,刘寿姑尸身侧卧灶后,以竹席遮盖,地面血迹斑斑。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五 现场勘单

尸体检验是仵作的主要工作,验尸时,仵作携带验尸工具如银器、量尺尺等,按《洗冤录》标准测量伤口,按验尸图格进行比对。验尸结果显示,刘寿姑身长二尺六寸,头颅多处刀伤,囟门红肿,额角有多处伤口,两手微握,腹部平坦,确系受伤致死。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廿九 验尸图格

杀人不偿命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中规定[④]:

凡谋(或谋诸心,或谋诸人)杀人造意者斩,监侯从而加功者绞,监侯从而不佳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监侯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现如今,仵作验尸结果与众人所述案情无异,刘彭氏本人也供认不讳,按《大清律例》中的规定,这位失控的母亲无疑将被处以谋杀人命的重刑。

诚然,在供认之后,刘彭氏并没有如我们所想,接受多么严苛的惩罚。十一月初五的叙供中显示,刘彭氏仅仅受到了“掌责”的处罚。十一月十五,刘茂秀将刘彭氏保回,承诺之后若有传讯,仍将刘彭氏送案,在此期间刘彭氏也不会再犯事。此案就这样告一段落了。

以现代的眼光去看,着实难以理解这个结果,但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这是合理的。《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者”规定:[⑤]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杖七十,徒一年半。”

杀子孙的判刑显著轻于常人杀人,这与中国古代所谓“孝”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在中国传统社会,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根植于尊卑等级制度与家庭教育合法性的双重伦理基础之上。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通过规范教化行为,确保子女遵从礼法教令,从而维系家庭内部秩序。这一权力不仅获得社会普遍认同,更以国家法律形式得到强制性保障,《大清律例》明确将“子孙违反教令”纳入刑罚范畴,赋予父母请求官府介入惩戒的法定权利。

然而,伴随着中央集权体制的强化与忠孝伦理的极端化,父母惩戒权逐渐异化为纲常礼教的统治工具。子女在“父为子纲”的框架下,彻底沦为家长的附属物。法律对父母暴力的宽纵,更加促进了这种趋势。

刘彭氏弑女案的判决,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清代法律中“孝道”伦理与专制权力的共谋。《大清律例》的轻判逻辑后,是法律对父母惩戒权的绝对维护——子女的生命权在“父为子纲”的秩序下,不过是维系家庭权威的祭品。

偷梁换柱

行文至此,我们无法不对刘寿姑这样一条年幼无辜生命的坠落而感到痛惜。

但故事还远远没有结束。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巴县刑房向督臬道府提交了刘寿姑身死一案的详文,按照惯例,巴县将自理诉讼的案件登记造册送至府道司抚督查考,这是符合定制的一件常事。

不平常的是,详册中写道:“县民刘茂秀报称,身侄女刘寿姑染患痢疾,久治未愈。本月二十四日下午,身侄女赴院坝出恭,因两脚虚软,行走不稳,自行扑跌倒地,致被树枝根尖戳伤身死。”

呈报重庆府的详文

若不是案件主人公的名字一样,我们可能会以为这是两起风马牛不相及的诉讼案。从“怒母杀子”到“树枝意外伤人”,巴县刑房呈上的详文为什么要“偷梁换柱”?

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巴县向督臬道府提交详文这一程序,也就是清代州县的上报制度。州县作为亲民之官,断狱理讼为其日常政务之一。在地方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为防治府州县滥禁和淹毙人命问题,清代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清史稿·刑法志》中写到:

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词讼每月设立循环簿,申送督、抚、司、道查考;巡道巡历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审。[⑥]

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廷制定:

凡各府州县官,每季将现监罪犯姓名、年月、情节,并系何官未经审结缘由,造册申报司道,转详抚按。有无故系狱,淹毙人命者,按察司指名开报,抚按据实题参。[⑦]

之后历代皇帝不断修订,至乾隆朝,州县自理词讼循环月报形成了定制。[⑧]

而当涉及命盗案件,为防止冤假错案贻误人命,有专门的审转制度应对。州县官在勘验后需要报告上司衙门复审,先进行通禀,再进行通详。通详内容较为详细,包括具体的勘验结果以及讯供内容[⑨]。在刘寿姑此案提交的详文中,也明确记载了案情经过、勘验结果与刘茂秀、刘彭氏、马仲银、李国泰等人的供词。其中的具体内容与前文所述大相径庭,但在程序上符合规定并无问题。

诚然,在现实情况下,上报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不如统治者制定之初预期得那样,文书的窜改,上下级官员的回护包庇,为了规避责任而频繁发回重审之类的现象在清代层出不穷[⑩]。原因多在于清代地方官员考课的标准与“才”密切相关,府州县官员的“才”体现在钱粮征催、讼狱听断、盗贼缉捕等项[11]。管辖地区的命案多发会被视为地方官“教化不力”,是无能的表现。而州县官在遇到命案时,也有着“命案破获率”的要求,倘若久不获,轻则罚俸,重则降级。

揆诸本案,巴县知县李世彬将刘寿姑的命案谎报为病故,应是出于自身政绩考虑,此案当中凶手既已认罚,原告又无异议,为保持自身县域“民风淳朴”的形象,将“恶母伤人”改为“幼女病故”上报自然不会有人不服甚至检举。

刘寿姑案如同一滴坠入历史长河中的血珠,太轻太小,并未激起半点涟漪。可凑近一看,这血却是刘寿姑个人命运的哀歌。当巴县刑房以“树枝意外”掩盖真相时,这场司法的“文字游戏”,将帝制晚期官僚系统对“完美治理”的病态追求暴露无疑。在“无讼”的理想与“命案必清”的考课压力下,真相可以被肆意篡改;在“孝道至上”的伦理与“人命关天”的刑律间,司法也只是礼法秩序的陪衬。

回望此案,刘寿姑的死因不只是她母亲失控的镰刀,在镰刀之下,是层层压力的重叠——佃农阶层的生存倾轧、寡妇处境的制度性困顿、基层官吏的政绩焦虑,共同构成了绞杀她的无形绳索。当刘寿姑的死亡被改写为“意外”,当凶手成为“树枝”时,她的生命在历史书写中完成了二次死亡。

这位五岁女孩在档案中的留下的只言片语提醒着我们,司法终究要回答一个永恒的诘问——当制度与人性碰撞时,我们究竟选择遮蔽鲜血,还是直面现实?

[①] 宋慈著,高随捷译注:《洗冤集录》,中华书局,2018年,第3页。

[②] 汤茜:《中国古代仵作生态研究与历史观照》,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第16页

[③] 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642页。

[④] 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438页。

[⑤] 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463页。

[⑥]赵尔巽,等:《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07页。

[⑦]【清】伊桑阿,等:《大清会典》(康熙朝),北京:清内府刻本,康熙二十九年(1690),卷124,6a-b。

[⑧]陈丽:《清代的州县词讼“上报下查”制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

[⑨]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第 81-84 页。

[⑩]史志强:《冤案何以产生:清代的司法档案与审转制度》,《清史研究》2021年,第1期。

[11]苏丹丹:《清代地方官吏考课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法律史,2018年。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本科生 李姝玥、马寒珂 指导教师 吴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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