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收取他人款项却无任何合同依据,能起诉不当得利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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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王某起诉称被朱某诈骗转款了22万,但公安机关不立案,认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王某于是起诉不当得利返还。朱某辩称是还款,但提交不了任何有借款发生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返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某收取王某22000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以及是否需要向王某返还该款项。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如下:《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朱某确认收到王某220000元款项,但主张该款项系还款。对于该220000元还款的构成,朱某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其借了12万元给王某,另外帮王某向贷某公司还款了10万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某对其收取王某涉案款项系还款的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朱某主张王某前后合计共向其借款12万元,但朱某对此既未提交借条,也未提交相应的转账记录,在王某对该借贷关系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朱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某向其借款12万元,本院对朱某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对于朱某主张其代替王某向贷某公司还款10万元问题,首先,朱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向贷某公司借款100000元;其次,朱某提交的贷某公司出具的收条系案外人贷某公司单方出具,在朱某未进一步提交其向贷某公司转款100000元的证据及贷某公司未到庭的情况下,本院对该收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朱某主张其代替王某向贷某公司还款10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已要求朱某提交其代替王某向贷某公司还款的证据,但朱某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贷某公司单方出具的收条,在该收条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及贷某公司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的情况下,仅凭该收条并不足以证明朱某主张其代替王某向贷某公司还款的事实,朱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某上诉主张朱某收取其220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并据此要求朱某返还该款项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朱某在收到王某220000元后已经转回31000元给王某,王某上诉要求朱某返还1890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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