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未按约定出借款项是否违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宸军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7日,张某准备向贾某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贾某应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借款,若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则需向张某支付借款总额0.1%/天的违约金,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合同当日,贾某只向张某出借了500万元借款,另500万元借款至起诉时仍未出借给张某。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向张某支付剩余50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但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属于无效约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律师提示

借款是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民事行为,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企业之间的借款,自然人或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等等。基于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贷款人往往会要求签订借款合同。那么,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合同就成立吗?

合同在学理上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即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宣告成立。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生效的合同。现阶段,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所主导的信贷市场均相对成熟,因此,法律将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位为诺成性合同。但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还很不成熟,需要立法进行相应的引导与规范,因此,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定位为实践性合同。

成立与生效都是法律中与合同相关的概念。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生效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果,合同获得了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容易使人产生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的误解,故民法典作出修改完善,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使自然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无权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没有出借款项,借款合同就不成立;出借人出借多少钱,借款合同就只是对出借金额成立,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出借剩余承诺款项或追究违约责任。如本案中,贷款人资金流转出现问题无法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因已经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故将贷款人诉至法院请求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不利于社会稳定,并且可能浪费司法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出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出借款项,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出借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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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未按约定出借款项是否违约行为

出借人未按约定支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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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出借人未按约定支付借款

出借人未实际履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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