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4日,由于某种原因,某公司向张某转账汇款80万元。2016年12月20日,某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80万元。法院认为,因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与张某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生效。2017年5月16日,某公司又以张某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款项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主张其转账80万元系不当得利,应就该转账之原因及给付无法律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在民间借贷案件及本案诉讼中的陈述均表明该80万元有给付原因。张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未尽证明义务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客观上并不改变80万元的法律性质。法院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规范的资金给付时常发生。有的情形是代付代收、借款、借名买车等客观情形,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有的情形是如建设工程中复杂的资金往来,连中小企业自身都难以识别客观事实;还有的情形是基于违法原因进行给付,中小企业不愿说明原因等,不一而足。
前述情形下,中小企业要求归还款项,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也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不论先以哪种法律关系起诉,败诉后又以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起诉,均不构成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但败诉后,又以同一法律关系起诉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将不再受理案件。
中小企业通常会选择先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败诉后又以不当得利来主张偿还款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或者丧失合法原因后,一方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因此,中小企业应慎重处理。
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对于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损的事实一般不会存在争议,争议在于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法院一般会结合原告的诉称、被告的答辩等多种因素,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判断原、被告所主张的事实哪个更符合客观事实,法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具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通说认为,应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举证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例外,不再详述),因此,原告也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款项。债权人应尽量取得有效证据,对转账凭证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予以明确。如确无有效证据,则应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周密的诉讼策略,避免机械适用不当得利制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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